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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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集團內兩家公司互派出向員工,薪水由誰付、給與負擔金怎麼列費用?較差補てん金、留守宅手當與役員的限制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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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負擔金視為出向先給與;役員須有決議與事先約定;較差補てん金列出向元損金(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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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集團內的兩家公司互相借人:員工的薪水由原公司(出向元)繼續發,借入的公司(出向先)再把自己應負擔的部分補給出向元。這筆補給的錢,在法人稅上怎麼處理?出向者的待遇比原公司低時,原公司補貼的差額呢?本文依國稅廳 No.5245、No.5241 與法人稅基本通達 9-2-45 至 9-2-47 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出向安排。人員互借在勞動法上屬出向還是派遣,見日本公司借員工給關係企業,是在籍型出向還是勞動者派遣?看指揮命令與雇用約定,請負形式不能掩蓋,那是勞動法的區分,本文談法人稅。

給與負擔金:出向先的給與

No.5245 寫:使用人出向到其他法人,而該出向者的給與由出向元法人支給,出向先法人把相當於自己應負擔的給與(退職給與除外)的金額(稱「給與負擔金」)支出給出向元時,這筆給與負擔金是出向先法人對該出向者的給與(退職給與除外)。通達 9-2-45 的注 1 補充:即使出向先以「經營指導料」等名義支出,只要實質有給與負擔金的性質,也適用同一取扱。

出向者在出向先是使用人時,給與負擔金原則上作為對使用人的給與,算入損金。

出向者在出向先是役員:要有決議與事先約定

出向者在出向先法人是役員時,若同時符合下列兩項,給與負擔金的支出被視為出向先對該役員的給與支給,並適用法人稅法第 34 條(役員給與的損金不算入):(1)該役員的給與負擔金額,已由出向先的股東總會、社員總會或相當者決議為對該役員的給與;(2)出向契約等已事先定出出向期間與給與負擔金額。若屬事前確定屆出給與,要由出向先向納稅地所轄稅務署長,就出向契約等所定給與負擔金的內容提出屆出;事前確定屆出給與的規則見日本董事獎金怎麼列費用:事前確定屆出給與要在決議後 1 個月與期首後 4 個月中較早日前屆出,新設公司是設立後 2 個月。

超過出向元實際支給的部分:可能是寄附金

通達 9-2-46 注 2 寫:出向先支出的給與負擔金,若超過出向元對該出向者實際支給的給與額,超過的部分沒有給與負擔金的性格(通達注只寫到這裡)。No.5245 另寫:若該部分沒有合理理由,且不在適當的金額範圍內,會被視為對出向元的寄附金。

較差補てん金:出向元的損金

No.5241 與通達 9-2-47:出向元為了補貼與出向先的給與條件差距,對出向者支給的給與,即使在出向期間,因出向者與出向元的雇用契約仍維持,算入出向元的損金;經由出向先法人支給也一樣。通達注舉了兩種視為較差補てん的支給:(1)出向先因經營不振無法發賞與,由出向元代發的賞與;(2)出向先在海外,出向元發的「留守宅手當」。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集團內 A 公司員工 X 出向到 B 公司,出向期間 12 個月;X 的薪水每月 40 萬円,由 A 公司繼續發放,B 公司約定負擔其中 30 萬円,每月支出給 A 公司。若 X 在 B 公司是使用人,這 30 萬円是 B 公司的給與負擔金,列 B 公司損金;A 公司仍支給 X 的 40 萬円,其中 B 公司補的 30 萬円是向 B 公司收取,餘下的 10 萬円由 A 公司自行負擔(本站假設)。若 B 公司改成每月補 45 萬円,超過 A 公司實際支給的 40 萬円,那 5 萬円沒有給與負擔金的性格,若沒有合理理由,會被視為 B 公司對 A 公司的寄附金。若 X 出向後在 B 公司擔任役員,則 B 公司要有股東總會決議,並在出向契約預定 12 個月與金額,才適用上述役員給與規定。這個算例只示範處理順序,並以兩家日本公司為前提,出向元是外國公司時的源泉徵收等問題未核對。

怎麼做

  1. 簽出向契約,寫明出向期間、薪資由誰支付、出向先負擔的金額與計算方式。
  2. 出向先負擔的金額不要超過出向元實際支給的給與;超出的部分要有合理理由,否則要留意寄附金風險。
  3. 出向者在出向先擔任役員時,取得股東總會決議並在契約事先定好期間與金額,必要時辦理事前確定屆出給與。
  4. 補貼條件差距的較差補てん金、留守宅手當,由出向元作為給與處理(No.5241 與通達說明);契約或內規如何記載,官方頁沒有指定,本站建議事先寫清楚。
  5. 出向元是台灣母公司時,付款給台灣公司的源泉徵收等規則另見日本公司付款給台灣公司或個人:源泉徵收 20.42%,台日租稅取決可降到 10%,那是另一套規則,是否適用於給與負擔金,本文未核對。
  6. 保存契約、請款與支付紀錄,帳簿保存規則見日本帳簿與憑證保存 7 年:電子收到的發票與報價單,要用電子檔保存並能依日期、金額、客戶檢索。

容易踩雷

  • 以「經營指導料」名義付給與負擔金,以為不屬給與:通達 9-2-45 注 1 說明實質有給與負擔金性質者也適用。
  • 出向者在出向先是役員,卻沒有股東總會決議或事先定好期間與金額:要件有 2 項,都要符合。
  • 出向先付的金額超過出向元實際發的給與:超過部分沒有給與負擔金的性格,可能是寄附金。
  • 把較差補てん金當成出向先的費用:它是出向元對出向者支給的給與,算入出向元損金。

常見問題

出向員工的薪水由原公司發,出向先補錢,可以列費用嗎?

給與負擔金視為出向先對出向者的給與;出向者是使用人時,No.5245 的處理原則上算入出向先損金;出向者是役員時,符合決議與事先約定 2 項要件,才以役員給與處理並適用法人稅法第 34 條,能否列損金仍依該條的規定判斷。

出向先在海外,原公司發的留守宅手當怎麼處理?

通達 9-2-47 注把「出向先在海外,出向元發的留守宅手當」列為較差補てん金,算入出向元的損金。

出向先多付了錢給出向元,會有問題嗎?

超過出向元實際支給給與額的部分沒有給與負擔金的性格,沒有合理理由時,可能被視為對出向元的寄附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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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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