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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住民稅特別徵收:公司要從員工薪資代扣 6 月到翌年 5 月,翌月 10 日前繳市町村,員工未滿 10 人可申請年 2 次納期特例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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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住民稅特別徵收 6 月到翌年 5 月代扣,翌月 10 日前繳;員工未滿 10 人可年 2 次(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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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所得稅是公司年底扣繳、員工隔年 5 月申報;日本的個人住民稅則是「前一年所得、後一年繳」,而且有薪水的員工,由公司在發薪時代扣再繳給市町村,叫「特別徵收」。第一輪談過源泉所得稅與年末調整(年末調整會影響住民稅的資料),沒有講住民稅這一條線。依地方稅法第 317 條之 6、第 321 條之 3 至之 5 之 2 整理(e-Gov),查證日 2026-10-19;各市町村細則另行洽詢。

同主題可接著看:源泉所得稅繳納期限:翌月 10 日、納期特例 7 月 10 日與 1 月 20 日,申請月份的算法。

誰需要被特別徵收

地方稅法第 321 條之 3:納稅義務人前一年有領薪水,而且在該年度初日(4 月 1 日)仍在領薪的人,其個人住民稅中前一年薪資所得的所得割與均等割合計額,原則上以特別徵收方式徵收,也就是由雇主代扣。也就是說,只要你雇用員工發薪水,通常就要擔任特別徵收義務者。

市町村依條例指定雇主為特別徵收義務者(第 321 條之 4),並在該年度初日所屬年的 5 月 31 日前,把特別徵收稅額通知書通知雇主及員工。

代扣與繳納

第 321 條之 5:特別徵收義務者接到通知後,把特別徵收稅額的 12 分之 1,從 6 月到翌年 5 月,每月發薪時代扣,並在代扣月份的翌月 10 日前繳給市町村。如果通知晚到,則把稅額除以通知月翌月到翌年 5 月的月數,從通知月翌月開始分攤代扣。若稅額在均等割額以下,則在最先該扣的月份一次扣完。

員工離職、不再領你的薪水時,依第 321 條之 5 第 2 項本文,從事由發生月的翌月起,雇主原則上不再負有代扣、繳納月割額的義務。但書有兩個例外:事由發生在 6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之間,且員工申請由雇主續扣剩餘月割額;或事由發生在翌年 1 月 1 日到 4 月 30 日之間,且 5 月 31 日前尚有超過月割額全額的薪資或退職手當——這時雇主要一次扣足剩餘月割額,並在扣款月翌月 10 日前繳給市町村。員工離職後的稅款處理另依第 3 項向市町村提出屆出,細節請洽市町村。

給與支払報告書

第 317 條之 6:1 月 1 日現在支付薪資的人(有義務代扣所得稅者),要在同月 31 日前,依領薪者 1 月 1 日現在住所所在的市町村別,作成給與支払報告書,提出給該市町村長。若報告書所列的人在 4 月 1 日已不再領薪,要在 4 月 15 日前提出書面說明。員工離職時,依第 3 項也有在翌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的義務,但離職當年支付總額在 30 萬円以下者不在此限(第 3 項但書)。員工若住在不同的市町村,要分市町村各做一份。

納期特例

第 321 條之 5 之 2:事務所或事業所的領薪者「常時未滿 10 人」,經市町村長承認,可以把 6 月到 11 月與 12 月到翌年 5 月的兩個期間內所代扣的住民稅,分別在期間最後月份的翌月 10 日前(即 12 月 10 日與 6 月 10 日)一次繳納,不必每月繳。承認要向納入的市町村申請。

怎麼做

  1. 每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給與支払報告書,依員工 1 月 1 日住所分市町村提出。
  2. 5 月下旬到 6 月初,收到市町村通知的特別徵收稅額,核對員工名單。
  3. 6 月起,每月發薪時扣 1/12,並在薪資明細標示。
  4. 每月(或適用納期特例時每半年)在期限前繳納,使用市町村寄來的納入書。
  5. 員工離職或轉出時,向市町村提出屆出,並依第 321 條之 5 第 2 項處理剩餘稅額(原則不再代扣,例外一次扣足)。
  6. 員工少於 10 人的公司,向市町村申請納期特例承認,簡化每月繳款。

容易踩雷

  • 1 月 31 日前沒有提出給與支払報告書,員工的住民稅無法正確課徵。
  • 以為只有正職要提出;條文對象是「領薪者」,沒有限定正職,兼職是否在範圍內請依市町村指引確認。
  • 未滿 10 人的小公司,沒申請納期特例,每月都要匯款。
  • 員工離職後沒有向市町村提出屆出,或不知道有「續扣」與「一次扣足」兩種例外。

常見問題

住民稅是員工自己繳還是公司代扣?

有領薪的員工,原則上由公司代扣,稱為特別徵收(地方稅法第 321 條之 3)。

要代扣多久?

從 6 月到翌年 5 月共 12 個月,每月扣稅額的 1/12,翌月 10 日前繳納。

小公司可以不每月繳嗎?

領薪者常時未滿 10 人,經市町村長承認,可以每半年繳一次(12 月 10 日與 6 月 10 日)。

來源

  • 地方稅法(e-Gov)(2026-10-19 查證):その徴収した月の翌月の十日までに、これを当該市町村に納入する義務を負う
  • 地方稅法第 317 條之 6、第 321 條之 5 之 2(2026-10-19 查證):同月三十一日までに、総務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当該給与の支払を受けている者についてその者に係る前年中の給与所得の金額その他必要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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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