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的源泉所得稅要向哪個稅務署繳?以支付薪水事務的辦公處所在地為準,分公司自己發薪的向分公司所在地繳
源泉稅納稅地是處理給與支付事務的辦公處所在地;分公司自己發薪向分公司所在地繳(2026-11-01)

假設日本公司在東京有總公司,大阪另有一間分公司,分公司自己處理當地員工的薪水。每月扣下來的源泉所得稅,要一起向總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署繳,還是各自向所在地的稅務署繳?辦公室搬家後又怎麼辦?國稅廳 No.2532 與它的 2 則 Q&A 回答了這些問題。本文依 No.2532 及其 Q&A(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家公司決定納稅地。繳納期限與納期特例,見源泉所得稅繳納期限:翌月 10 日、納期特例 7 月 10 日與 1 月 20 日,申請月份的算法這一篇,本文只談向哪裡繳。
原則:處理給與支付事務的辦公處所在地
No.2532 寫:源泉徵收義務者所源泉的給與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令和 9 年分以後是所得稅、防衛特別所得稅與復興特別所得稅),要向其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繳納。這裡的納稅地,原則上是處理成為源泉對象的給與支付事務的事務所、事業所等,在該給與支付日的所在地。
分公司自己發薪的情形(Q&A)
Q&A 的問題:總公司的員工薪水由總公司處理,分公司員工的薪水由分公司自己處理,源泉稅的納稅地在哪?國稅廳回答:納稅地是處理支付事務的事務所等在支付日的所在地,所以分公司處理支付事務時,納稅地就是該分公司所在地,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署繳納。
另外,分公司、營業所等新開始處理給與支付事務時,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向該分公司等所在地的稅務署長提出「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分公司設立的登記手續,見外國公司在日本設分公司:先定日本代表者(至少 1 人住日本),3 週內辦外國會社登記,營業所設置登記稅 9 萬円這一篇,與本文的源泉納稅地是不同的手續。
搬家的情形(Q&A)
Q&A 的問題:公司 3 月 1 日把給與支付事務所從地點 A 搬到地點 B;2 月分薪水在搬家前,於 2 月 25 日在 A 支付,源泉的稅額預定 3 月 10 日繳,要向現在所在地 B 的稅務署繳嗎?國稅廳回答:向現在所在地 B 的稅務署繳。給與支付日之後,給與支付事務所搬家時,納稅地是搬家後的所在地。
頁面說明:此規則也適用於把事務所等在給與等支付日以後於國內搬遷的情形;公司的登記地址變更,見日本公司變更登記期限:2 週內申請,同管轄本店移轉 3 萬円、董事變更 1 萬円,逾期可處 100 萬円以下過料這篇另外整理的登記期限,與本文的源泉納稅地各自獨立。
2 種特殊情形
No.2532 還寫了兩種特殊納稅地:
- 對非居住者有國內源泉所得的給與在國外支付,而支付者的事務所等在國內:納稅地是支付者在國內的事務所等所在地(有 2 處以上時,是主要事務所等所在地);
- 役員賞與在支付確定後經過 1 年仍未支付,視為在 1 年經過日支付:納稅地是在那天若支付時,會處理支付事務的事務所等所在地。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的總公司在東京,大阪分公司自己發當地員工薪水:
- 東京總公司員工的薪水,在東京總公司處理:源泉稅向東京總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署繳。
- 大阪分公司員工的薪水,由大阪分公司處理支付事務:源泉稅向大阪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署繳;若大阪分公司是新開始處理支付事務,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開設屆出書。
- 另外,東京總公司 3 月 1 日搬到橫濱,2 月 25 日付的 2 月分薪水,源泉稅在 3 月 10 日繳,向橫濱(搬家後所在地)的稅務署繳。
算例的地點與日期純屬示意。
怎麼做
- 確認各辦公處所是否各自處理給與支付事務:(本站解讀:由誰計算與付薪水,就是處理支付事務的事務所)。
- 以支付日的所在地決定納稅地;分公司自己發薪者,向分公司所在地稅務署繳。
- 新處理給與支付事務者,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
- 搬家時,支付日之後的納稅地是搬家後所在地,繳稅時用新的稅務署。
- 設立與開業後要向稅務署提出的各種屆出,見日本法人設立後要向稅務署交哪些届出?法人設立届、青色申告與源泉納期特例的期限整理這篇整理的清單。
- 保存給與支付事務所的設立屆出書、搬家紀錄與納付紀錄。(本站建議)
容易踩雷
- 把全公司的源泉稅都向總公司所在地繳:分公司自己處理給與支付事務者,納稅地是分公司所在地。
- 新開分公司的給與支付事務,卻沒提出開設屆出書:頁面寫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
- 搬家後仍向舊稅務署繳:支付日之後搬家的,納稅地是搬家後所在地。
- 把法人所在地的登記地址當成給與支付事務所:納稅地看的是處理給與支付事務的辦公處所。
常見問題
分公司自己發薪,源泉稅要向哪裡繳?
Q&A 寫:向處理支付事務的分公司所在地的稅務署繳納。
辦公室搬家後,搬家前發的薪水要向哪個稅務署繳?
Q&A 寫:給與支付日之後搬家的,向現在(搬家後)所在地的稅務署繳。
新開分公司要先提出什麼?
分公司等新處理給與支付事務時,要在事實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提出「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
來源
- 国税庁:No.2532 給与等に係る源泉所得税及び復興特別所得税の納税地(2026-11-01 查證):この場合の納税地は、原則として、源泉徴収の対象とされている給与等の支払事務を取り扱う事務所や事業所等のその給与等の支払の日における所在地となります。
- 国税庁:No.2532 Q&A 支店の使用人等に対する給与等の支払事務を支店で行う場合(2026-11-01 查證):給与等の支払事務を支店で取り扱う場合には、その支店の所在地が納税地となり
本站相關標籤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