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法人設立後要向稅務署交哪些届出?法人設立届、青色申告與源泉納期特例的期限整理
日本國內有本店的普通法人,須在設立登記日(公司成立日)以後2個月內,向納稅地管轄稅務署長提出法人設立届出書。第1期就要青色申告的,須在「設立日以後滿3個月之日」與「第1期事業年度終了日」較早者的前一天提出承認申請書。要發役員報酬或員工薪水,另須在給與支払事務所開設日起1個月內提出開設届。
日本公司法務局辦完設立登記,不是終點。從設立日起,好幾份要送到稅務署的届出會同時起算。漏掉青色申告承認申請,第1期就用不成青色;漏掉源泉相關届出,扣繳會一直卡在每月10日繳。設立整體流程見 日本公司設立流程與費用,下面只整理國稅廳有寫期限的稅務署書類。
查證日 2026-09-12。這是通則整理,不是個案稅務建議。
還在分入境核對、公司設立還是經營管理簽證時,先看台灣人赴日創業與搬遷怎麼開始。
法人設立届出書:設立登記日起 2 個月以內
國稅廳 No.5100(令和 7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內國法人的普通法人或協同組合等設立時,須在設立日(設立登記日)以後 2 個月以內,把「法人設立届出書」連同定款、捐助行為、規則或規約等的寫し,用 e-Tax 或書面交給納稅地管轄稅務署長。書面原則 1 份(調查課所管法人 2 份)。
依據是法人税法第 148 條、法人稅法施行規則第 63 條。
資本金或出資金額 1,000 萬日元以上的新設法人,設立事業年度與其翌事業年度原則上不能當消費稅免稅事業者。國稅廳生活情報頁寫:可在法人設立届出書上記載「該當消費稅的新設法人」,就不必再另送「消費税の新設法人に該当する旨の届出書」。経営管理簽證新制法人資本金門檻是 3,000 萬日元以上時,通常會落在這一類。固定成本見 日本公司稅務與每年固定成本。
青色申告承認申請書:滿 3 個月之日與第 1 期末,較早者的前一天
第 1 期就要青色申告時,期限是「設立日以後滿 3 個月之日」與「設立第 1 期事業年度終了日」之中較早那一天的前一天。該日若碰上六日或祝日,No.5100 寫改到休日明け。
例:設立日 2026-10-01、第 1 期到 2027-03-31。滿 3 個月之日是 2027-01-01,比期末早,前一天是 2026-12-31。
若第 1 期很短,可能改由期末決定期限,不要用「一律設立後 3 個月」記。
青色申告的好處,國稅廳這頁沒有逐條展開。實務上常被提到的,是法人稅法第 57 條的缺損金繰越控除(現行原則 10 年,且以青色為前提之一),以及租稅特別措置法對中小企業者的少額減價償却資產特例(取得價額未滿 30 萬日元等,同樣以青色等要件為前提)。本文不代為判斷你的公司能不能用。超過期限,第 1 期就不是青色;之後要從下一期再申請,既設法人原則是該事業年度開始日的前一天。
提出先與法人設立届出書相同:本店納稅地管轄稅務署。
給與支払事務所等的開設届出書:開設日起 1 個月以內
要付役員報酬或員工薪水,須把支付場所當成「給與支払事務所等」届出。國稅廳生活情報頁:開設後 1 個月以內,送到該事務所所在地管轄稅務署。設立當天就開始發役員報酬時,實務上常與設立日同一天起算。
未發薪水、也未設支付事務所時,不一定有這份義務;要不要預先送,問稅理士,本文不代為認定。
源泉所得税的納期の特例:隨時可申請,但生效不是「核准翌月」
原則:實際支付薪水的次月 10 日前,把扣繳的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繳給國庫。No.2505(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另寫:令和 9 年分以後,還會加上防衛特別所得稅。
給與支給人員常時未滿 10 人的扣繳義務人,可申請「納期の特例」,半年繳一次。對象限薪水、退職金,以及稅理士、律師、司法書士等一定報酬的扣繳。1 月至 6 月分繳到 7 月 10 日,7 月至 12 月分繳到翌年 1 月 20 日。
申請沒有截止日。稅務署長沒有駁回通知時,視為在提出月的翌月末日得到承認;特例從提出月的翌月所扣繳的稅開始適用。官方例子:2 月提出,2 月支給分仍在 3 月 10 日繳,3 月至 6 月支給分才改 7 月 10 日。不要記成「承認翌月才開始」。
常時變成 10 人以上時,須送「納期の特例の要件に該当しなくなったことの届出書」。效力從該届出日所屬的特例期間起喪失,不是一律「翌月才改每月繳」。官方例子:3 月中提出該届出,1 至 2 月分與 3 月分都在 4 月 10 日繳,4 月以後才回到翌月 10 日。
都道府縣、市區町村
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的設立届是地方稅,表格與期限各自治體不同。許多地方寫設立後 2 個月以內,東京都常見是都稅事務所的「法人設立・設置届出書」。以本店所在地官方網站為準,不要只用國稅廳表格代替。
棚卸資產評價方法、減價償却方法
有庫存或要自選償却方法時,可另送届出。No.5100:期限是設立第 1 期確定申告書的提出期限。不送就用法定方法。另有有價證券帳面金額計算方法、申告期限延長特例、事前確定届出給與等,各有自己的期限,需要時再對 No.5100,本文不展開。
設立時就要登錄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生活情報頁寫期限是最初事業年度終了日止。這與設立届不是同一張紙。
期限短到長(只列稅務署這幾張)
- 給與支払事務所等開設届:開設日起 1 個月以內
- 法人設立届出書:設立登記日起 2 個月以內
- 青色申告承認申請書:滿 3 個月之日與第 1 期末,較早者的前一天(休日順延)
- 納期の特例申請書:隨時;從提出月的翌月扣繳分開始適用
- 棚卸/償却方法届出:第 1 期確定申告書提出期限止
成本試算見 成本試算器。在留資格與納稅紀錄的關係見 経営管理簽證新制完整解析。
常見問題
Q:設立届超過 2 個月會怎樣?
No.5100 寫的是「必須提出」,沒有在這頁列遲交罰鍰。遲了仍可能影響後續編號與地方稅對接。青色申告是另一張紙、另一個期限,不要混成一件事。
Q:青色期限過了,第 1 期怎麼辦?
第 1 期不是青色。缺損金繰越等以青色為前提的制度,第 1 期紅字用不上。下一期再依既設法人期限申請。
Q:只有負責人、沒員工,要不要開設届?
有發役員報酬,通常要把支付場所當成給與支払事務所届出。完全不發薪水時,問稅理士,本文不寫死。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09-12|國稅廳 No.5100、C1-4、No.2505、法人を設立したとき|通則整理,非個案稅務建議。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