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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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居住者離開日本時持有 1 億円以上有價證券等,且原則上前 10 年內國內在住期間超過 5 年,要課稅嗎?別表第一在留資格期間不計,含益視為已出售,附納稅管理人與擔保可緩繳 5 年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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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轉出時持有1億円以上有價證券且原則10年內國內在住期間超過5年者,含益視為出售課稅;可緩繳5年(2026-11-01)

日本居住者離開日本時持有 1 億円以上有價證券等,且原則上前 10 年內國內在住期間超過 5 年,要課稅嗎?別表第一在留資格期間不計,含益視為已出售,附納稅管理人與擔保可緩繳 5 年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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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灣人在日本創業多年,自己公司的股份價值已經很高;現在想搬回台灣,手上的股票還沒賣。日本會不會因為你要離開,就先對股票的含益課稅?國稅廳 No.1478 說明了國外轉出時課稅制度。本文依 No.1478、No.2010(均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與國稅廳《國外轉出時課稅制度 FAQ》(PDF,Q2、Q3)整理,查證日 2026-11-01;No.2010 寫:居住者(非永住者以外)就日本國內外的所有所得課稅,所以離開日本變成非居住者,課稅範圍才會縮小,這項制度就是為了這個時點;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個人決定是否適用。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判斷,見日本稅法怎麼分居住者、非永住者與非居住者?住所或居所滿 1 年是居住者,非永住者只就國外所得中在日本支付或匯入的部分課稅這一篇,本文接在它之後,談離開日本時的課稅。

什麼是國外轉出時課稅

No.1478 寫:國外轉出是指在日本國內不再有住所與居所。國外轉出的時點,若持有或訂有價額合計 1 億円以上的有價證券等、未決濟信用取引等或未決濟衍生品交易(合稱對象資產),對一定的居住者,視為在國外轉出時已讓渡或決濟對象資產,就其含益課所得稅。另外,即使一定的居住者沒有國外轉出,若因贈與、繼承或遺贈使對象資產移轉給非居住者,也同樣視為當時已讓渡,就含益課稅(稱為國外轉出(贈與、繼承)時課稅),合稱國外轉出時課稅制度。這項制度是平成 27 年度稅制改正創設,自平成 27 年 7 月 1 日以後的國外轉出、贈與、繼承或遺贈適用。

誰是對象

No.1478 寫,對象者是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者:

  1. 國外轉出時持有的對象資產價額等合計額在 1 億円以上(未決濟信用取引等或衍生品交易,以視為決濟後算出的利益或損失額為準);
  2. 原則上,國外轉出之日前 10 年以內,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國內在住期間)合計超過 5 年。

FAQ(Q3 的注)寫:判定國內在住期間時,以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外交、教授、藝術、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研究、教育、企業內轉勤、短期滯在、留學等)在留的期間,不算入國內在住期間(所得稅法施行令第 170 條第 3 項第 1 款)。所以以經營・管理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在日本創業居住的外國人,那些年數不計入 5 年;另外,平成 27 年 6 月 30 日前以別表第二(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等)在留資格在留的期間,也不算入。

對象資產包括:有價證券(股票、投資信託等),匿名組合契約的出資持分,未決濟的信用取引與發行日取引,及未決濟的衍生品交易(先物、選擇權等)。

申告與納稅猶予

No.1478 寫:對象者的申告手續有兩種:(イ) 國外轉出時之前已提出納稅管理人的屆出者,於國外轉出那一年的確定申告期限內,把這項制度的所得併入各種所得做確定申告並納稅;(ロ) 沒提出納稅管理人屆出就國外轉出者,須在國外轉出時之前,把當年 1 月 1 日到轉出時的各種所得與這項制度的所得,做準確定申告並納稅。

納稅猶予的特例:在國外轉出時之前提出納稅管理人的屆出等,按手續做者,因這項制度而應繳的所得稅,可從國外轉出日起 5 年內猶予(提出延長屆出書時最長 10 年),期限的翌日起 4 個月為納期限。要件有:(イ) 國外轉出時之前向所轄稅務署提出納稅管理人屆出;(ロ) 確定申告書上記載要適用納稅猶予;(ハ) 附上一定的書類;(ニ) 確定申告書提出期限前提供相當於猶予稅額與利子稅額的擔保。猶予期間中,每年 12 月 31 日仍持有適用資產者,要在翌年 3 月 15 日前提出納稅猶予繼續適用屆出書。

歸國後可取消課稅

No.1478 寫:申告了國外轉出時課稅者,在國外轉出之日起 5 年內(有適用納稅猶予並提出延長屆出書者為 10 年內)歸國,且到歸國時仍持有的對象資產,視為沒有適用國外轉出時課稅;要取消,須在歸國之日起 4 個月內提出更正請求或修正申告。若對象資產的所得計算基礎事實有隱蔽或仮裝,該部分不能取消。另外,在轉出之日起 5 年內,把當時持有的對象資產贈與居住者,或轉出者死亡後依一定情形由居住者取得等,也可取消。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台灣人(無日本國籍)在日本有住所共 7 年(過去 10 年內,其中取得永住者在留資格後 6 年),持有自己公司股份,價額 2 億円;想搬回台灣:

  • 對象者的兩項要件:價額合計 2 億円在 1 億円以上,這一項符合;第二項是否符合,要先扣除別表第一在留資格(如經營・管理)的在留期間後,再看國內在住期間是否超過 5 年。若這 7 年全部是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依 FAQ Q3 不計入,則不符合第二項要件;若有取得永住者等別表第二在留資格之後的期間,才可能累計超過 5 年(本算例沒有核算含益金額與稅額)。
  • 搬家前:提出納稅管理人屆出,並在確定申告時申請納稅猶予、提供擔保,即可就應繳稅額猶予 5 年。
  • 若 3 年後搬回日本,且仍持有該股份:在歸國之日起 4 個月內提出更正請求或修正申告,取消這項課稅。

算例的持股價額與居住年數屬假設;是否屬一定的居住者、住所認定與稅額,要請稅理士依官方頁與個案處理。

怎麼做

  1. 規劃離開日本前,統計持有的對象資產價額(股票、投信、信用取引等),確認是否 1 億円以上。
  2. 確認在轉出前 10 年內,國內在住期間(不含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期間)合計是否超過 5 年。
  3. 決定手續:提出納稅管理人屆出,並申請納稅猶予、提供擔保;或選擇不提出納稅管理人而做準確定申告。
  4. 猶予期間每年 3 月 15 日前提出繼續適用屆出書。
  5. 若計畫歸國,注意 5 年內(延長為 10 年內)與歸國後 4 個月內的取消手續。
  6. 納稅管理人的選任與申告,見離開日本成為非居住者後,日本還有租金或不動產等的讓渡所得要誰來報稅?納稅管理人要提選任屆出書,確定申告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那篇;與國外資產申報的關係見日本國外財產調書:12 月 31 日海外資產合計超過 5,000 萬円要在翌年 6 月 30 日前提出,非永住者免,不提出罰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50 萬円以下罰金那一篇,那是另一項申報;保存股份評價與申告資料(本站建議)。

容易踩雷

  • 以為沒賣股票就沒有日本稅:頁面寫國外轉出時視為已讓渡,就含益課稅。
  • 沒有提納稅管理人屆出就搬走:頁面寫此情形要在轉出前做準確定申告並納稅。
  • 忘了猶予期間每年 3 月 15 日的繼續適用屆出書:頁面寫沒提出會確定納稅猶予期限。
  • 歸國後不在 4 個月內辦取消:頁面寫須在歸國日起 4 個月內更正請求或修正申告。

常見問題

我只持有股票、沒有賣,離開日本也要課稅嗎?

符合 No.1478 的兩項要件(對象資產合計 1 億円以上、原則上 10 年內國內在住期間合計超過 5 年,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期間不計)時,視為轉出時已讓渡,就含益課稅。

可以延後繳嗎?

可以,要件齊備者可猶予 5 年(延長最長 10 年);要件含納稅管理人屆出、申告書記載、書類與擔保。

搬回日本後還要繳嗎?

國外轉出之日起 5 年內(延長者 10 年內)歸國且仍持有的對象資產,可請求取消課稅,須在歸國日起 4 個月內辦理。

來源

  • 国税庁:No.1478 国外転出をする場合の譲渡所得等の特例(2026-11-01 查證):ロ 原則として、国外転出をする日前10年以内において、国内に住所または居所を有していた期間の合計が5年を超えていること。
  • 国税庁: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2026-11-01 查證):居住者とは、日本国内に住所があるかまたは現在まで引き続いて1年以上居所がある個人をいいます。
  • 国税庁:国外転出時課税制度に関するFAQ(PDF)(2026-11-01 查證):国内在住期間の判定に当たっては、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の上欄の在留資格(外交、教授、芸術、経営・管理、法律・会計業務、医療、研究、教育、企業内転勤、短期滞在、留学など)で在留していた期間は、国内在住期間に含まないこととされています(所令170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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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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