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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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日本成為非居住者後,日本還有租金或不動產等的讓渡所得要誰來報稅?納稅管理人要提選任屆出書,確定申告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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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非居住者須處理報稅事務時要選納稅管理人並提屆出書;經管理人於翌年2月16日至3月15日申告(2026-11-01)

離開日本成為非居住者後,日本還有租金或不動產等的讓渡所得要誰來報稅?納稅管理人要提選任屆出書,確定申告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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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灣人在日本工作多年,買了一間出租的房子,後來搬回台灣;房子還在日本,租金每月仍在入帳。成為非居住者之後,日本的所得稅誰來報、文件寄去哪裡?國稅廳 No.1923 說明納稅管理人,No.1926 說明海外勤務等成為非居住者後有國內所得時的申告方式。本文依這兩頁(均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人決定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身分。身分如何判斷,可先看日本稅法怎麼分居住者、非永住者與非居住者?住所或居所滿 1 年是居住者,非永住者只就國外所得中在日本支付或匯入的部分課稅,其中有居住者、非永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分類;租金源泉的規則在日本公司向非居住者或外國法人租日本國內不動產,租金要先扣 20.42% 源泉稅嗎?個人為自住租借者除外,國外付款也要扣,那裡沒有談報稅由誰辦;本文接著說明申告與納稅管理人。

什麼時候成為非居住者

No.1923 寫:日本國內公司的給與所得者,若預定 1 年以上轉勤到海外的分公司等,轉出國外後,一般推定為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轉出後成為所得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這是該頁對海外轉勤的說明;一般個人搬回台灣是否成為非居住者,本站沒有查,要依住所的實態判斷。

為什麼要有納稅管理人

No.1923 寫:非居住者需要處理國稅事項,例如提出確定申告書、接收稅務署等寄來的文件、繳稅或收退稅時,要定一位納稅管理人。需要確定申告等時,要把「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提出給該非居住者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長。提出後,稅務署寄出的文件會寄給納稅管理人;但確定申告書本身,仍提出給非居住者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長。納稅管理人由法人擔任或由個人擔任,頁面都不限制。

回日本成為居住者等而要解任原本選任的納稅管理人時,也要向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長提出同一份屆出書。要換納稅管理人時,先用屆出書解任原來的人,再用屆出書選任新的人。

非居住者有國內所得時要報稅的情形

No.1926 寫:非居住者的國內源泉所得,課稅方法分兩種:計入總合課稅(含申告分離課稅)後申告,或不用總合課稅、與其他所得區分以源泉分離課稅,只靠源泉徵收完成課稅;依國內源泉所得的種類與有無恒久的施設(PE)決定。下列 4 類國內源泉所得,都要用總合課稅計算稅額並做確定申告:

  1. 國內資產的運用或持有所生的所得(未被源泉徵收的交易);
  2. 國內資產(不動產或一定的株式等)的讓渡所得(No.1926 寫一定的株式等;一般的股票買賣與股利不屬這一類,條件另見 No.1936,本文沒有展開);
  3. 國內不動產等的貸付對價(不動產所得);
  4. 依國內營業所等簽訂的保險契約等的一時金。

申告的時間與方式

No.1926 說明 3 種情形:

  1. 年中因轉勤轉出海外,且在轉出前指定了納稅管理人:該年 1 月 1 日到轉出日(居住者期間)的所有所得,加上轉出日翌日到 12 月 31 日(非居住者期間)的國內源泉所得,合計後,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經納稅管理人確定申告與納稅。
  2. 年中沒指定納稅管理人就出國:居住者期間的所有所得,須在出國時為止做確定申告(準確定申告)。之後若非居住者期間有國內源泉所得,仍須合併居住者期間的所有所得與非居住者期間的國內源泉所得,經納稅管理人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確定申告與納稅。
  3. 整年都在海外:海外勤務的翌年以後,若仍有國內源泉所得,且金額超過所得扣除合計,原則上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經納稅管理人確定申告。

此外,No.1926 寫:國內不動產租金,非居住者收款時原則上被源泉徵收 20.42%(令和 9 年分以後的稅目是所得稅、防衛特別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合計率官方頁仍寫 20.42%);也可以做申告,申請退還該源泉稅額;但為自己或親屬居住而租借的個人所付者,不被源泉徵收。

官方頁以海外轉勤的給與所得者為例;本站把它類推到一般搬離日本的人,屬非官方的整理,是否成為非居住者與適用哪一種申告,請洽稅理士。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台灣人在日本有 1 間出租的房子,月租 12 萬円,在某年 7 月 1 日轉出日本,搬回台灣:

  • 轉出前選任了納稅管理人(例如委託日本的稅理士):該年 1 月 1 日到 7 月 1 日的所有所得,加上 7 月 2 日之後租金等的國內源泉所得,在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經納稅管理人確定申告與納稅。
  • 轉出前沒有選任納稅管理人:居住者期間的所有所得,在出國時為止要先做準確定申告;之後仍有租金,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再合併申告。
  • 租金被房客(公司)源泉徵收 20.42%:頁面寫,也可以做申告請求退還源泉稅額。

算例的金額與日期純屬示意,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身分判斷、各項扣除的細節,要依官方頁與稅理士。

怎麼做

  1. 搬離日本前,先確認自己是否仍有日本的國內源泉所得,例如不動產租金、國內資產的讓渡、保險一時金。
  2. 有的話,在轉出前選定納稅管理人(法人或個人皆可,例如稅理士),並向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長提出「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
  3. 年中轉出者,依 No.1926 判斷是第 1 種(有納稅管理人)還是第 2 種(先做準確定申告)的流程。
  4. 翌年 2 月 16 日至 3 月 15 日,經納稅管理人提出確定申告書,並繳稅或領退稅。
  5. 租金的源泉與是否另做申告請求退稅,見前述租金源泉的連結;國內源泉所得的分類見日本稅法上的國內源泉所得有哪些?非居住者與外國法人只就國內源泉所得課稅,官方列出 15 類,第 1 類與第 15 類以外屬源泉徵收的對象那一篇。
  6. 回日本成為居住者時,解任納稅管理人,並保存申告書與屆出書副本(本站建議)。

容易踩雷

  • 搬離日本就以為不用再報稅:頁面寫非居住者有國內源泉所得時,納稅義務仍在,4 類所得須確定申告。
  • 沒選納稅管理人就離境:頁面寫這種情形要在出國時為止做準確定申告,之後仍須再合併申告。
  • 以為確定申告書改寄給納稅管理人:頁面寫確定申告書仍提出給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長,只是稅務署寄出的文件改寄納稅管理人。
  • 回國後沒解任納稅管理人:頁面寫成為居住者時要提出屆出書解任。
  • 把租金源泉當成已完成的最終稅:頁面寫源泉徵收之外,還可以另做申告請求退還源泉稅額。

常見問題

搬回台灣後,日本的出租房租金要報稅嗎?

No.1926 寫:國內不動產租金屬須總合課稅申告的國內源泉所得之一;非居住者收款時被源泉徵收 20.42%,也可以另做申告請求退還;實際要不要申告,依所得與扣除而定,請洽稅理士。

納稅管理人一定要是稅理士嗎?

不一定。No.1923 寫:納稅管理人由法人擔任或由個人擔任,頁面都不限制。

納稅管理人要向誰、用什麼文件提出?

No.1923 寫:向非居住者納稅地的管轄稅務署長,提出「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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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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