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發給員工賞與,要在哪一年度認列費用?支給日、通知日與通知後 1 個月內支付的 3 種情形
員工賞與損金年度依支給日、通知日與通知後1個月內支付分3種;只發給在職者的通知不算(2026-11-01)

假設日本公司 3 月底決算,員工的夏季賞與在 4 月以後才發,但公司已經在 3 月確定了金額。這筆賞與要算 3 月期的費用,還是下一期?國稅廳 No.5350 把員工(使用人)賞與的損金年度分成 3 種情形。本文依國稅廳 No.5350(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與法人稅基本通達 9-2-43、9-2-44 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筆賞與決定損金年度。董事的獎金是另一套規則,見日本董事獎金怎麼列費用:事前確定屆出給與要在決議後 1 個月與期首後 4 個月中較早日前屆出,新設公司是設立後 2 個月。
適用對象:使用人,含使用人兼務役員的使用人部分
No.5350 寫:法人支給使用人的賞與,依下列分類算入各自的事業年度損金。使用人賞與也包含使用人兼務役員的賞與中,對應其使用人職務的部分。
3 種情形的損金年度
- 依勞動協約或就業規則所訂的支給預定日已經到來的賞與(限已向使用人通知支給額,並且在支給預定日或通知日所屬的事業年度對該支給額損金經理者):算入「支給預定日與通知日兩者較晚的那一天」所屬的事業年度。
- 符合下列所有要件的賞與:算入「向使用人通知支給額的那一天」所屬的事業年度。
- (1)支給額是各人別地、對在同一時期受領的全部使用人通知;
- (2)通知的金額,在通知日所屬事業年度終了日的翌日起 1 個月內,對受通知的全部使用人支付;
- (3)在通知日所屬的事業年度就該支給額損金經理。
- 上述 1 與 2 以外的賞與:算入「支付日」所屬的事業年度。
兩個容易被忽略的注意
No.5350 的注 1:法人若規定「只對支給日在職的使用人發賞與」,這樣的支給額通知,不屬第 2 種情形所稱的「通知」。通達 9-2-43 也寫:這種只對支給日在職者發賞與的支給額通知,不屬施行令第 72 條之 3 第 2 號イ的通知。
注 2:法人若把兼職(パートタイマー)或臨時雇用等身分的人(雇用關係持續、與其他使用人同樣是賞與對象者除外),與其他使用人區分,可以依區分分別判斷是否已通知支給額;通達 9-2-44 也有同樣的說明。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 3 月底決算(3 月期)。(甲)公司在 3 月 15 日向全體 20 名正社員各別通知夏季賞與金額,4 月 20 日全額支付,並在 3 月期損金經理:通知日屬 3 月期,支付日 4 月 20 日在 3 月期終了日(3 月 31 日)翌日起 1 個月內,符合第 2 種情形的 3 項要件,可算 3 月期損金。(乙)同樣的賞與,公司拖到 5 月 10 日才支付,而就業規則寫的支給預定日是 6 月 30 日:超過 4 月 30 日,不符合第 2 種(2);第 1 種的歸屬年度是「支給預定日與通知日兩者較晚者」,也就是 6 月 30 日所屬的下一期。若就業規則寫的支給預定日是 3 月 20 日,已到來、已通知且在 3 月期損金經理,則依第 1 種可算 3 月期,不看付款時點。(丙)公司寫明「限 6 月 30 日支給日在職者才發」,3 月 15 日的通知依注 1 不屬通知,不能適用第 2 種。這個算例的日期與人數純屬示意。
怎麼做
- 先決定賞與的支給預定日,寫進就業規則或勞動協約,並確認金額確定的時點。
- 若要算入決算前的一期:在決算日以前,向每位使用人各別通知金額,並同時對同一時期受領的全部使用人通知。
- 在年度終了日的翌日起 1 個月內全額支付,並在當年度帳上損金經理。
- 規定「僅限支給日在職者」時,注意那樣的通知不算通知;若區分兼職與正社員,可依區分分別判斷。
- 賞與發放後的社保手續見日本發獎金的社保手續:賞與支払屆要在發放日起 5 日內提出,健保標準賞與額年度累計上限 573 萬円、厚生年金每月 150 萬円;賞與的源泉所得稅繳納見源泉所得稅繳納期限:翌月 10 日、納期特例 7 月 10 日與 1 月 20 日,申請月份的算法。
- 保存通知書、發放紀錄與帳簿,帳簿的損金經理要在通知日所屬年度完成。
容易踩雷
- 決算後才支付,卻想算決算前的費用:走第 2 種要在年度終了翌日起 1 個月內支付,且決算前已各別通知並損金經理;第 1 種則是支給預定日已到來、已通知並損金經理者,歸屬「支給預定日與通知日兩者較晚者」所屬年度,不看付款時點。
- 只對支給日在職者發,卻以為通知有效:注 1 與通達 9-2-43 說明這種通知不算。
- 沒有對全體同時期受領者通知:第 2 種要件要求各人別且對全部使用人通知。
- 帳上沒有在通知日所屬年度損金經理:第 2 種第(3)項與第 1 種都以損金經理為條件。
常見問題
3 月決算,6 月才發的夏季賞與,可以算 3 月期嗎?
走第 2 種:3 月底前已各別通知全體使用人,且在 4 月 30 日前全額支付並損金經理;6 月才支付則不符合第 2 種。若就業規則的支給預定日與通知日都已在 3 月期內到來並損金經理,第 1 種可算 3 月期;若支給預定日在 6 月,則算下一期。
只發給 6 月 30 日在職員工,可以算通知嗎?
不可以。No.5350 注 1 與通達 9-2-43 說明,只對支給日在職者發賞與時的支給額通知,不算這裡的通知。
兼職員工也要一起通知嗎?
法人若把兼職與其他使用人區分,可依區分分別判斷是否已通知(注 2、通達 9-2-44)。
來源
- 国税庁:No.5350 使用人賞与の損金算入時期(2026-11-01 查證):法人が支給日に在職する使用人のみに賞与を支給することとしている場合のその支給額の通知は、ここでいう「通知」には該当しません。
- 国税庁:法人税基本通達 第9章 第2節 第8款 使用人給与(9-2-43、9-2-44)(2026-11-01 查證):法人が支給日に在職する使用人のみに賞与を支給することとしている場合のその支給額の通知は、令第72条の3第2号イの支給額の通知には該当しないことに留意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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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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