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員工離職手續:社保喪失 5 日內、雇用保險喪失 10 日內附離職證明書,源泉徵收票離職後 1 個月內,薪資金品 7 日內結清
社保喪失 5 日內;雇保喪失 10 日內;源泉徵收票離職後 1 個月內(2026-10-19)

台灣老闆在日本請的員工離職時,最麻煩的往往不是「怎麼談離職」,而是「離職後有哪些手續、各自幾天內要辦」。第一輪談過解僱預告 30 日;本文談之後的行政手續:社保、雇用保險、離職票、源泉徵收票、薪資結清。依勞動基準法第 22、23 條、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第 29 條、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第 7、16 條與國稅廳 No.7411(e-Gov)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實際作業請向社會保險勞務士確認。
同主題可接著看:勞災保險怎麼加入?雇用第 1 位員工後 10 日內提保險關係成立届,費用全由公司負擔。
時程總表
| 項目 | 期限 | 依據 |
|---|---|---|
| 健康保險資格喪失屆(含厚生年金同時喪失者) | 事實發生日起 5 日內 | 健保法施行規則第 29 條 |
| 雇用保險資格喪失屆 | 事實發生日翌日起 10 日內 | 雇保法施行規則第 7 條 |
| 離職證明書 | 與喪失屆一併提出(員工要離職票時) | 同上 |
| 退職證明書 | 員工請求時,遲滯なく交付 | 勞基法第 22 條 |
| 薪資與金品返還 | 權利人請求後 7 日內 | 勞基法第 23 條 |
| 給與所得源泉徵收票 | 離職日起 1 個月內交付 | 國稅廳 No.7411 |
社會保險
健保法施行規則第 29 條:被保險者資格喪失的屆出,要自事實發生日起 5 日內,提出健康保險被保險者資格喪失屆;協會管掌健保的被保險者同時喪失厚生年金資格者,須附記個人番號或基礎年金號碼。資格喪失的「事實發生日」如何認定(例如離職日翌日),請依年金事務所說明。
雇用保險與離職票
雇保法施行規則第 7 條:被保險者離職,事業主要在事實發生日翌日起 10 日內,向事業所所在地公共職業安定所提出雇用保險資格喪失屆,並附勞動契約書、勞工名冊、薪資台帳等能證明資格喪失事實的書類。若喪失原因是離職,還要附離職證明書與能證明離職日前薪資金額的書類。
員工若不希望領取離職票,事業主可以不附離職證明書;但離職日在 59 歲以上的被保險者,仍須附。員工後來想要離職票,事業主要依第 16 條交付離職證明書供其申請(如果當初沒提出離職證明書的話)。
退職證明與薪資
勞基法第 22 條:員工在退職時,就使用期間、業務種類、地位、薪資或退職事由請求證明書時,使用者要遲滯なく交付;證明書上不得寫員工沒請求的事項。解僱預告後,員工也可請求解僱理由證明書。
勞基法第 23 條:員工死亡或退職,權利人請求時,要在 7 日內支付薪資,並返還積立金、保證金、貯蓄金等權利金品;有爭議時,沒有異議的部分也要在這 7 日內支付。
源泉徵收票
國稅廳 No.7411:給與所得源泉徵收票須交付所有受給者;年中離職的人,要在退職日起 1 個月內交付。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1 年以上的外國人員工也包含在內。
怎麼做
- 確認最後出勤日與法定的離職日,倒推 5 日與 10 日的辦理期限。
- 離職當天收回健保卡(及被扶養者卡),一併收齊員工證件與公司物品。
- 5 日內向年金事務所提出健保、厚生年金喪失屆。
- 10 日內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提出雇用保險喪失屆,同時備齊離職證明書與薪資證明。
- 員工請求時,開立退職證明書;並在 7 日內結清薪資與金品。
- 離職後 1 個月內,交付源泉徵收票;住民稅的處理另見本站住民稅專文。
容易踩雷
- 把社保與雇用保險的期限搞混,社保喪失屆逾 5 日。
- 員工離職後才補做離職證明書,離職票延遲,影響失業給付。
- 因員工有借款或未歸還物品,延後結清薪資與金品。
- 外國員工離職,沒補報外國人雇用狀況(見本站新員工入職專文)。
常見問題
員工離職後社保幾天內要辦?
事實發生日起 5 日內(健保法施行規則第 29 條)。
離職票要怎麼辦?
雇用保險資格喪失屆連同離職證明書,在離職翌日起 10 日內向公共職業安定所提出(雇保法施行規則第 7 條)。
源泉徵收票要在多久內給離職員工?
離職日起 1 個月內交付(國稅廳 No.7411)。
來源
- 健康保險法施行規則(e-Gov)(2026-10-19 查證):当該事実があった日から五日以内に、様式第八号又は様式第八号の二による健康保険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
- 雇用保險法施行規則(e-Gov)(2026-10-19 查證):当該事実のあつた日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十日以内に、雇用保険被保険者資格喪失届
- 勞動基準法(e-Gov)(2026-10-19 查證):七日以内に賃金を支払い、積立金、保証金、貯蓄金その他名称の如何を問わず、労働者の権利に属する金品を返還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國稅廳 No.7411(2026-10-19 查證):年の中途で退職した方の場合は、退職の日以後1か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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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