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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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捐款,稅上最多能列多少費用?一般寄附金限額、特定公益增進法人另加額度,捐給台灣母公司等國外關連者全額不能列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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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寄附金有限額,特定公益增進法人另加一份額度,國外關連者全額不能列(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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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日本公司想捐款給慈善團體、公益財團法人,或贊助某個地方活動。這筆錢在法人稅上能算費用嗎?國稅廳的說明是:寄附金原則上超過一定額度的部分,不能算入損金,而且依捐給誰,額度不同。本文依國稅廳 No.5281 與 No.5283(均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筆捐款決定損金額。招待費、福利費與寄附金的區分,見日本交際費與福利厚生費、廣告宣傳費、寄附金怎麼分:員工慰勞、一般消費者贈品、無關係團體的捐款各算哪一類,那是費用區分,本文談限額。

寄附金是什麼

No.5281 寫:寄附金是不論名義(寄附金、拠出金、見舞金等),法人所為的金錢或其他資產、經濟利益的贈與或無償供與。但與法人事業遂行直接相關的廣告宣傳與樣品費用,以及被當作交際費、接待費與福利厚生費者,不是寄附金。對與事業沒有直接關係的人所為的金錢贈與,例如對社會事業團體、政治團體的拠金,原則上是寄附金。法人的役員等應由個人負擔性質的支出,是對該人的給與,不算寄附金。

寄附金的支出,依現實支付金錢等時才認定:未払寄附金與未決濟的票據付款不含,但仮払寄附金含在內。

依對象分 7 類:損金算入的方式不同

  1. 一般的寄附金:在損金算入限度額內才算入。
  2. 對完全支配關係的其他內國法人的寄附金(限法人的完全支配關係):全額不算入損金。
  3. 對國或地方公共團體的寄附金:原則上全額算入損金。
  4. 指定寄附金:公益法人等的寄附金中,經財務大臣指定者,原則上全額算入損金。
  5. 對特定公益增進法人的寄附金:在一般寄附金的限額之外,另依特別損金算入限度額計算。
  6. 對國外關連者的寄附金:全額不算入損金。國外關連者是與內國法人之間有一定特殊關係的外國法人。
  7. 對公益信託的支出金:在一般限額之外,併入特別限額內算入。

一般寄附金的限額

普通法人(以及一定的勞動者協同組合、協同組合等、人格のない社團等):〔(期末資本金額與資本準備金額合計額)× 當期月數 ÷ 12 × 1,000 分之 2.5 + 所得金額 × 100 分之 2.5〕× 4 分之 1。沒有資本或出資的法人(含受託法人)、非營利型的一般社團法人與一般財團法人、NPO 法人等視為公益法人等者:所得金額 × 100 分之 1.25。算式裡的「資本金額與資本準備金額合計」見日本增資款要分入資本金還是資本準備金?最多 2 分之 1 可列準備金,登錄免許稅與中小稅率看資本金,均等割看資本金等的額,這個算式用到的是兩者合計。

特定公益增進法人:另加一份特別限額

No.5283 寫:特定公益增進法人包括獨立行政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與公益財團法人、一定的學校法人、社會福祉法人、更生保護法人等。公司對這些法人的主要目的業務的寄附金,可以在一般限額之外,算入特別損金算入限度額:〔(期末資本金額與資本準備金額合計額)× 當期月數 ÷ 12 × 1,000 分之 3.75 + 所得金額 × 100 分之 6.25〕× 2 分之 1。沒有資本或出資的法人等:所得金額 × 100 分之 6.25。超過特別限額的部分,可在一般寄附金的限額內算入。要適用,確定申告書要附「寄附金的損金算入明細書」(別表 14(2)),並保存該特定公益增進法人證明寄附金屬其主要目的業務的書類。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普通法人期末資本金額與資本準備金額合計 1,000 萬円,當期 12 個月,所得金額 500 萬円(假設已採頁面算式中的「所得金額」)。一般寄附金限額:(1,000 萬円 × 12/12 × 0.0025 + 500 萬円 × 0.025)× 1/4 =(2.5 萬円 + 12.5 萬円)× 1/4 = 3.75 萬円。特別損金算入限度額:(1,000 萬円 × 12/12 × 0.00375 + 500 萬円 × 0.0625)× 1/2 =(3.75 萬円 + 31.25 萬円)× 1/2 = 17.5 萬円。若這家公司向公益財團法人捐 10 萬円:在特別限額 17.5 萬円內,可全額算入;若捐 30 萬円:特別限額內 17.5 萬円,超過的 12.5 萬円可用一般限額 3.75 萬円,合計可算入 21.25 萬円,不能算入的是 8.75 萬円。若捐給國外關連者(例如台灣母公司),全額不算入損金。這個算例的金額純屬示意。

怎麼做

  1. 先把捐款分類:對象是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指定寄附金、特定公益增進法人、完全支配關係的法人、國外關連者,還是一般對象。
  2. 對一般或特定公益增進法人的寄附金,依期末資本金額與資本準備金額與當期月數、所得金額,計算各自的限額。
  3. 捐給特定公益增進法人時,向對方取得證明捐款屬主要目的業務的書類,並附別表 14(2)申報。
  4. 對台灣母公司等國外關連者的贈與,不要當作寄附金處理期待列費用:全額不算入損金。
  5. 招待與交際費的限額,見日本交際費損金上限:資本金 1 億円以下可選 800 萬円定額,或飲食費 50%;1 人 1 萬円以下不算交際費,與寄附金的限額是不同制度。
  6. 保存捐款收據、對象資格證明與帳簿。

容易踩雷

  • 以為捐款都能全額列費用:除國或地方公共團體、指定寄附金外,都有限額。
  • 捐給國外關連者也想列費用:No.5281 寫全額不算入。
  • 只記入未払寄附金就想當年度認列:頁面說明依現實支付時認定,未払寄附金不含。
  • 以為特別限額是取代一般限額:特別限額在一般限額之外,超過部分還可用一般限額。

常見問題

公司捐給公益財團法人,可以全額列費用嗎?

不一定全額。屬特定公益增進法人時,在一般限額之外另有特別限額;超過部分才用一般限額,再超過就不能算入。

捐給台灣母公司可以列費用嗎?

不可以。No.5281 寫對國外關連者的寄附金,全額不算入損金。

一般寄附金的限額怎麼算?

普通法人是(期末資本金額與資本準備金額合計 × 當期月數/12 × 1,000 分之 2.5 + 所得金額 × 100 分之 2.5)× 4 分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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