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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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附包裝的商品到日本賣,要負擔容器包裝再商品化義務嗎?輸入「入りの商品」的業者屬特定事業者,小規模可除外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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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僅玻璃瓶、寶特瓶、紙與塑膠包裝有再商品化義務;小規模雙條件可除外(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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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灣業者從台灣進口飲料、食品或日用品到日本賣:商品外面的瓶子、紙盒與塑膠包裝,在日本不是只有垃圾分類的問題。「容器包裝再商品化法」(容器包装リサイクル法)把這些包裝的回收責任,一部分放到使用包裝賣東西的業者身上,輸入者也在內。本文依 e-Gov 的該法與施行令、農林水產省的說明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是否為適用對象,請洽環境省、經濟產業省或所轄的地方機關,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公司。

誰是「特定事業者」:輸入也算「用いる」

該法第 2 條第 1 項把「容器包裝」定義為商品的容器與包裝,且在商品被消費或與商品分離後就不再需要者。容器包裝分為「特定容器」(商品的容器)與「特定包裝」(其他)。第 9 項規定,對容器包裝「用いる」包括:把自己銷售的商品裝入容器包裝的行為;輸入「自己銷售的、已裝入容器包裝的商品」的行為(受他人委託而輸入者除外);以及把這些行為委託他人的行為。所以進口瓶裝飲料或有包裝的商品來賣,就是在「用いる」容器包裝。

第 2 條第 11 項說:「特定容器利用事業者」是在其事業中,對銷售的商品用特定容器的事業者(國、地方公共團體等除外,以及第 11 項第 4 款的小規模者);第 12 項的「特定容器製造等事業者」是製造或輸入特定容器的事業者;第 13 項的「特定包裝利用事業者」則是在銷售的商品上用特定包裝者。這三類總稱特定事業者。農林水產省的概要資料也寫:輸入「裝在特定容器內的商品」的事業者屬特定容器利用事業者,輸入「用特定包裝包起來的商品」的事業者屬特定包裝利用事業者;而特定包裝本身的製造或輸入者,因為製造階段無法確定是否用來包裝商品,被排除在對象外。

義務內容:每年再商品化

第 11 條第 1 項:特定容器利用事業者,要每年度依主務省令,對其事業中所用特定容器所屬容器包裝區分的特定分別基準適合物,進行再商品化義務量的再商品化(為出口商品所用的特定容器等除外)。第 13 條對特定包裝利用事業者有相同的義務。第 14 條規定,特定事業者與指定法人締結再商品化契約並履行債務時,視為已就其委託的量完成再商品化。第 21、22 條說明,指定法人是由主務大臣指定的一般社團法人或一般財團法人,受特定事業者委託進行再商品化。

農林水產省資料說明了履行方式有 3 條路:委託指定法人並支付委託料(指定法人路線)、自行或委託再商品化事業者進行並取得主務大臣認定(獨自路線,第 15 條)、自主回收並取得認定(第 18 條)。資料也寫,事業者再商品化義務的對象是玻璃瓶、寶特瓶、紙製容器包裝與塑膠製容器包裝 4 種;資料中另有舊年度的實績數字,閱讀時請留意資料年份。

小規模事業者可以除外

第 2 條第 11 項第 4 款把「中小企業基本法第 2 條第 5 項的小規模企業者等,其事業年度的政令所定售額在政令所定金額以下者」排除在特定容器利用事業者之外。施行令第 2 條規定:常時使用的員工在 20 人以下的公司與個人,且主要事業屬商業與服務業以外者;或員工 5 人以下,且主要事業屬商業或服務業者,屬該款所稱的人。施行令第 4 條規定金額是 2 億 4,000 萬円(主要事業為商業或服務業者為 7,000 萬円),第 3 條說明售額是該法人或個人所有事業的售額總額。農林水產省資料也以表格整理,並說明兼營製造業與批發業時,要用售額最大者判斷主要業種,員工數與售額都要同時符合才除外。

不履行的後果

第 20 條規定,主務大臣對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再商品化的特定事業者,可以勧告;不從勧告時,可以公表其事;公表後仍沒有正當理由而不採取措施時,可以命令採取措施。第 46 條規定,違反第 20 條第 3 項命令者,處 100 萬円以下的罰金。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台灣人在東京開進口公司,進口寶特瓶裝茶飲賣給日本通路。這家公司輸入「已裝入寶特瓶容器的商品」,依第 2 條第 9 項第 2 號屬於「用いる」,若不屬小規模者,就是特定容器利用事業者。再假設公司主要事業是批發商品(屬商業),常時員工 4 名、全部事業售額 6,500 萬円:員工 5 人以下且售額 7,000 萬円以下,依施行令第 2 條與第 4 條,符合小規模除外;若員工增加到 6 名,或售額超過 7,000 萬円,就不再適用除外。這個算例只示範判斷順序,實際以主務省令與公告為準。

怎麼做

  1. 先確認進口商品的容器與包裝:有沒有玻璃瓶、寶特瓶、紙製或塑膠製的容器包裝,並確認商品是「入りの商品」或單純包裝。
  2. 用施行令第 2、4 條判斷是否小規模:員工數與售額兩條件同時看,主要事業屬商業或服務業時門檻較低。
  3. 屬特定事業者者,向主務大臣指定的指定法人委託再商品化並支付委託料,或申請自主路線的認定。
  4. 進口食品的輸入屆出與器具、容器包裝的食品衛生規定,見進口食品要先向檢疫所提食品等輸入届出:食品衛生法第 27 條,每次進口都要,且進口者須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與進口日本的餐具與食品容器,除了輸入屆出還要查什麼?合成樹脂製品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正面表列,輸入者要向買方說明,那是另一部法律;進口成本見台灣貨進日本的關稅怎麼算:課稅價格加運費保險,關稅加輸入消費稅 10%,帳簿要留 7 年。
  5. 保存委託契約與支付紀錄,隨時回應主務大臣的勧告。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本地製造的才有義務:第 2 條第 9 項把輸入裝有容器包裝的商品也算作「用いる」。
  • 把員工數或售額只看一個:施行令的小規模除外要員工數與售額都在門檻內。
  • 以為所有包裝材質都有再商品化義務:農水省資料所列的義務對象只有玻璃瓶、寶特瓶、紙製容器包裝與塑膠製容器包裝 4 種;鋼罐、鋁罐、紙パック、段ボール屬「再商品化義務のない容器包装」,進口罐裝飲料時要分開判斷。
  • 忽略主要事業是商業或服務業時門檻較低:員工 5 人以下、售額 7,000 萬円以下。
  • 以為資料上的年度數字都是現況:農林水產省資料含舊年度實績數字,請以現行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進口瓶裝飲料來賣,是特定事業者嗎?

若不屬小規模,輸入已裝入特定容器的商品者,依第 2 條第 9 項第 2 號與第 11 項,屬特定容器利用事業者。

員工 3 人、售額 5,000 萬円的進口商,要履行嗎?

若主要事業屬商業,員工 5 人以下且售額 7,000 萬円以下,依施行令第 2、4 條符合小規模除外;仍請與主務機關確認。

不履行會被罰嗎?

先是勧告、公表,不從勧告者可被命令,違反命令者依第 46 條處 100 萬円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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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