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要求員工下班後上課或自學,算工作時間嗎?義務參加的研修與業務所需學習屬勞動時間
業務上義務參加的研修、依指示為業務所需的學習,屬勞動時間,須計工資(2026-11-01)

假設台灣人在日本開公司,請員工在下班後參加供應商的產品培訓、語言課程或專業證照的自學;員工若沒有領加班費,日後就可能成為糾紛。日本對「什麼算勞動時間」有明確的行政見解:不是看公司叫它「研修」、「自主學習」或「志願參加」,而是看客觀上是否為雇主所義務化。本文依厚生勞動省 2017 年 1 月 20 日的工時把握指針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社會保險勞務士,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課程是否屬勞動時間。
勞動時間的定義:指揮命令下的時間
厚勞省的說明文件寫:「労働時間とは使用者の指揮命令下に置かれている時間」(引用平成 12 年 3 月 9 日最高裁第一小法廷判決,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使用者以明示或默示的指示,使勞工從事業務的時間,是勞動時間。
文件還特別強調:是否為勞動時間,不是由勞動契約或就業規則的規定決定的;要客觀判斷勞工的行為是否為使用者所義務化。換句話說,公司在規章裡寫「研修屬自主參加」,並不當然使它不算勞動時間。
研修與學習:文件明列的例子
指針把「參加這件事在業務上被義務化的研修、教育訓練的受講,或依使用者指示為業務所需而進行學習等的時間」列為勞動時間的例子。同一份說明文件也列了其他例子:依使用者指示,在事業場內為被命令的業務進行的必要準備行為(如換上被義務化的制服)、業務結束後的收拾(如清掃),以及被要求隨時從事業務、不能離開工作的待機時間(手待時間)。
雇主要記錄的時間
注意指針的適用範圍:對象勞動者不含勞基法第 41 條所定者,以及適用みなし勞動時間制者。厚勞省文件說明,雇主有責任適正把握勞動時間,原則的方法是:雇主自己現認,或以打卡紀錄、IC 卡、電腦使用時間紀錄等客觀紀錄為基礎確認並適當記錄。如果不得不採自己申告制,則要充分說明適正運用的措施;自己申告的時間與入退場紀錄、電腦使用時間等所見在公司時間之間若有顯著差距,要進行實態調查並補正勞動時間。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某員工在下班後參加公司指定、不參加會被注意的產品培訓 2 小時,並依主管指示自學 1 小時,這共 3 小時,若屬義務參加與依指示的學習,依厚勞省的整理屬勞動時間,就要併入當日實際勞動時間計算;若超過法定工時(勞基法第 32 條:1 週 40 小時、1 日 8 小時),也要依勞基法第 37 條算割增賃金:該條寫,使用者依第 33 條或第 36 條第 1 項延長勞動時間或使勞工在休日工作時,對該時間或該日的勞動,要支付通常工資計算額 2 成 5 分以上的割增工資。這個算例的時數只為說明,沒有主張任何培訓必然屬勞動時間;是否屬勞動時間,要看客觀上是否義務化。
怎麼做
- 盤點公司安排的研修、課程、自學要求,逐項判斷:是否業務上義務參加、是否依指示為業務所需、不參加有無不利益。
- 屬義務或依指示者,納入出勤紀錄與工資計算;工資的給付規則見日本薪資給付五原則:通貨、直接、全額、每月 1 次以上、固定日期,違反最高罰 30 萬円,薪資轉帳需員工同意,加班上限見日本加班上限:36 協定、月 45 小時年 360 小時,特別條款也不得超過年 720 小時。
- 真正自願、與業務無關的學習,在公告與規則中寫明自願性質,並不得因不參加而不利益對待。
- 研修內容與時間記入出勤紀錄與賃金台帳(指針要求適正調製賃金台帳),保存規則見日本勞工名冊、薪資台帳、出勤紀錄的保存:勞基法寫 5 年,附則「當分の間」3 年,起算日各不同,違反罰 30 萬円以下。
- 以自己申告制記錄時間時,要與客觀紀錄交叉核對,發現顯著差距時調查補正。
容易踩雷
- 以為只要把研修叫做「自主參加」就不用付工資:厚勞省說明是否為勞動時間不由契約或規章決定。
- 義務參加的研修沒算進加班:指針將義務化的研修列為勞動時間。
- 要求員工用自己時間學習公司指定的業務知識:依使用者指示為業務所需的學習也屬勞動時間。
- 自己申告制時不做核對:文件要求與客觀紀錄顯著落差時要實態調查。
常見問題
公司指定下班後的產品培訓,一定要付錢嗎?
若參加在業務上被義務化,厚勞省說明屬勞動時間,要計入工資與加班計算;是否義務化要看客觀事實。
員工自願學習日語,算勞動時間嗎?
依厚勞省的整理,勞動時間要看是否處於雇主的指揮命令下;真正自願、與業務無關且不被義務化的學習,不屬這個範圍,但要看客觀事實,不由公司稱呼決定。
規章寫「研修屬自主參加」有用嗎?
文件說明勞動時間不是由勞動契約或就業規則的規定決定,而是客觀判斷勞工行為是否被雇主義務化,所以單靠規章用語不能保證不算勞動時間。
來源
- 厚生労働省:労働時間の適正な把握のために使用者が講ずべき措置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事業主向けリーフレット)(2026-11-01 查證):参加することが業務上義務づけられている研修・教育訓練の受講や、使用者の指示により業務に必要な学習等を行っていた時間は労働時間に該当すること
- 労働基準法(e-Gov)(2026-11-01 查證):使用者は、労働者に、休憩時間を除き一週間について四十時間を超えて、労働させてはならない。(第37条)使用者が、第三十三条又は前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り労働時間を延長し、又は休日に労働させた場合において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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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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