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股東名簿閱覽被擋怎麼辦?請求理由、個資同意與拒絕事由
2026-10-24查核:1人股東也可依法請求名簿;須說明理由,不能一概用個資保護拒絕。

2026-10-24查核:1人股東也可依法請求名簿;須說明理由,不能一概用個資保護拒絕。
日本小公司只有創辦人及少數出資人,平日用通訊軟體溝通,不表示股東名簿只是內部聯絡表。當其中一位股東需要聯繫其他股東行使權利,公司應先辨別他要求的是法定名簿,還是另外附加的電話、身分證影本及銀行帳號。後面這些資訊不會因為放進同一個試算表,就全部變成公司法規定必須供閱覽的欄位。本篇處理名簿請求的公司端回覆,不是帳簿調查或法院檢查役申請。
哪些人可以提出,向哪裡提出
公司法125條要求名簿備置於本店;有股東名簿管理人的,改在其營業所。股東與債權人可在營業時間提出閱覽或謄寫請求,但必須表明理由。條文沒有把一般股東請求設成持有3%才受理;這與詳細會計帳簿的比例門檻不同,帳簿請求的門檻與檢查役路徑見日本公司股東懷疑帳目有問題,先看帳簿還是請檢查役?3%門檻與文件。1人持有少量股份,也應按他的股東身分及請求理由審查,而非用「不是大股東」直接結案。
若收到2人共同署名的請求,建議分別確認每人的資格及聯絡方式,不把其中一位股東的身分當成另一位當然具有資格。債權人則應準備能對應公司與債權關係的文件。這是備件建議,並非另加法條沒有的人數限制。母公司股東想查子公司名簿,則須查為行使權利的必要性與法院許可,不能把自己寫成子公司直接股東。
個資保護不是全面拒絕的理由
個資保護委員會的專題問答明確回答,依公司法合法閱覽名簿,屬個資法的法令依據情形,不需要先取得所有股東同意。因此,公司不能把「有地址所以不能看」當成固定答覆。名簿法定事項包含姓名或名稱、地址、持有股份及種類、取得日;有發行股票的公司,另按規定記載股票號碼。
例如公司共有3人股東,不能只因另2人沒有簽同意書,就否定合法請求;但這不表示可把全體股東聯絡資料放到公開網站。公司可核對申請人、代理權、資料範圍與提供方式,確保回覆的是依法應開放的名簿內容。申請人也應說明目的與自己的股東或債權人權利如何相連,避免要求超過本題所需的其他私人資料。
拒絕事由要具體,不能照搬帳簿規則
125條列出與權利確保或行使調查無關、妨礙公司業務或損害股東共同利益、為獲利向第三人通報資料等事由;也包括過去2年內曾將名簿取得資訊為利益而通報第三人的情形。這裡的2年是特定既往行為的期間,不是名簿只能看最近2年的限制。公司若拒絕,應把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記錄清楚,由日本律師核定,不可只用「公司機密」幾個字替代判斷。
名簿與帳簿的拒絕事由並不完全相同,不能從別的文件制度抄一張統一拒絕表。請求的方式也要區分:法務省的說明把第 125 條股東名簿列在「可請求閱覽或謄寫」的類型,與另可請求閱覽並交付謄本等的類型分開;請求者希望以數位方式時,法律並不禁止對方以數位方式對應。雙方可先約定具體日期、場所與可用顯示方式,避免把未協調好的文件格式直接當成拒絕權利。
若股東想一併取得公司的財務資料,另有計算書類的備置與交付規則,見日本股東要完整財報怎麼請求?本店備置、支店副本與交付費用。
怎麼做
- 收件時把請求人的股東、債權人或母公司股東身分分欄記下,附上請求及收件紀錄。
- 要求書面說明要行使的權利與需要名簿的原因,核對是否為法定閱覽謄寫項目。
- 查本店或名簿管理人備置位置,依紙本及電子資料安排營業時間內可行的閱覽。
- 有拒絕疑點時,對照125條的具體事由並交日本律師評估;保存回覆,避免口頭互控。
- 如果目的其實是召集會議,讀日本定時株主總會怎麼開:非公開公司 1 週前通知,議事錄留 10 年,全員同意可省略招集或用書面決議核對後續工作,勿把取得名簿視為召集已完成。
容易踩雷
- 要求申請人先收齊其他股東的個資同意書,卻沒判斷公司法合法請求的例外。
- 用會計帳簿3%標準拒絕持股較少者,漏看名簿自己的條文。
- 連同員工私人資料及金融資訊整份交出,沒有確認哪些才是名簿記載事項。
常見問題
只有1人提出就不能看嗎?
可以依法提出;一般股東請求沒有必須共同署名的人數條件,但仍要證明身分及說明理由。
過去2年沒賣過資料,就一定不能拒絕嗎?
不能如此推論。既往通報只是其中一種拒絕事由,仍需審查本次目的等其他法定條件。
可以直接要公司把Excel檔寄來嗎?
不一定。125 條的請求內容是閱覽或謄寫;法務省說明請求者希望以數位方式時,法律不禁止對方照辦,但這是「可以」而非請求權,要與公司協調方式與提供範圍。
來源
- 会社法(e-Gov)(2026-10-31 查證):株主及び債権者は、株式会社の営業時間内は、いつでも、次に掲げる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この場合においては、当該請求の理由を明らかにして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FAQ Q7-15(株主名簿の閲覧請求)(2026-10-31 查證):全株主の同意がないことは、個人情報保護法上、閲覧請求を拒否する理由にはならないものと解されます。
- 法務省:会社法等の規定による閲覧等の方法について(2026-10-31 查證):(1)閲覧又は謄写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注1)、(2)閲覧に加えて謄本等の交付(電磁的記録をもって作成されている場合には当該電磁的記録に記録された事項の提供等)の請求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場合(注2)があります。
本站相關標籤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24|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