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公開公司拒絕股份轉讓後怎麼辦?買取通知、供託與20日申立
2026-10-24查核:拒絕轉讓不等於公司自動買回;買取通知後的價格決定申立原則須在20日內。

2026-10-24查核:拒絕轉讓不等於公司自動買回;買取通知後的價格決定申立原則須在20日內。
股東已找好買方,卻收到公司「不承認轉讓」的通知,下一步要先找出原本的承認請求書:裡面是否有寫「不承認時,請求公司或指定買取人買取」?公司法把轉讓承認與後續買取程序接在一起,但不是每一封不承認通知,都自動讓公司負起買回義務。沒有先辨認文件,容易一邊等待公司開價,一邊錯過真正應處理的日期。
本文在2026年10月24日比對現行公司法138至145條,聚焦日本株式會社的譲渡制限株式。若還在比較賣股份或賣事業,先看日本公司賣出方式:股份轉讓與事業轉讓怎麼選,事業轉讓要股東總會特別決議,賣方 20 年不得在同區競業,居住者個人賣股稅率約 20%;這裡從已遭拒絕的股東出發,處理請求、通知、供託及價格爭議的分流。
原請求書有沒有要求不承認時買取
138條列明承認請求應揭示的事項,包括股份數、種類、預定受讓人,以及不承認時是否請求公司或指定買取人買取。140條的公司買取義務,以收到該項買取請求並作出不承認決定為前提;公司也可依法指定其他買受人。不要把口頭表示「我想賣」當作所有法定欄位已經完成。
承認機關原則為股東會,設董事會者為董事會,但定款有別定時要核對。請拿到定款的轉讓限制條款及承認機關規定,與不承認通知上的決議主體比較。公司的株式會社和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差在哪?董事人數、任期、股東會、決算公告逐項對照能協助理解機關名稱,卻不能代替本案定款。
不同通知各有起算點
145條規定,原則上請求日起2週內未通知承認與否,會發生視同承認;定款可以縮短該期間。公司不承認後,公司自行買取的通知原則須在不承認通知日起40日內提出;指定買取人則有10日的通知期間,且會影響40日規則的適用。條文另明定公司與請求者可以合意作不同安排,不能只看日數便自行宣告「已自動承認」。
把每份通知的內容與日期分欄記錄:原承認請求、不承認通知、公司買取通知或指定買取人通知。40日與10日是後續通知的框架;價格決定申立的20日,則連結141條或142條的買取通知。談判何時破裂、會計師何時完成估價,都不能任意換成新的起算點。
供託不是估價爭議已解決
公司或指定買取人通知買取前,須依141、142條將每股純資產額乘上對象股數所得金額,供託在公司本店所在地的供託所,並交付供託證明書。這項供託安排與雙方最終談妥的售價,屬於不同階段。
原則先由雙方協議價格。依144條,相關買取通知後20日內,公司或請求者可向法院申立價格決定,指定買取人的情形準用相應規定。若未能達成協議,又沒有在法定期間內申立,條文另有以供託基準金額決定價格的後果。收到供託書時,不應把它當成單純銀行附件放到一旁。
若為株券發行公司,收取供託證明書後,股東尚有1週內供託對象株券的規則;未辦可能引發買受方解除契約。無實體株券的公司不能直接照搬這一步,先查公司是否株券發行公司及本案股票狀態。
股份轉讓的承認通知與股東總會的關係,另見日本定時株主總會怎麼開:非公開公司 1 週前通知,議事錄留 10 年,全員同意可省略招集或用書面決議,那篇處理的是定時總會,承認請求如何決議要依定款與機關設計另行核對。
怎麼做
- 找出原承認請求書,核對股數、買方及不承認時買取要求,保留送達資料。
- 將不承認、公司或指定買取人通知逐份整理,註明2週、40日、10日及20日各自連到哪一項事件。
- 索取或核對供託證明、每股純資產計算及對象股份;株券發行公司另外排實體株券供託。
- 對售價有爭議,將定款、請求書、各通知、供託文件與財務資料交日本律師,確認20日內是否需聲請。
- 價格決定屬公司非訟程序,由本店管轄地方裁判所處理;大阪地方裁判所商事部(第4民事部)的頁面,把「株式価格決定」列為會社非訟事件的類型,並說明由第4民事部受理、申立前可先受理相談;書狀、郵券與代理委任的細節,頁面沒有列出,要向受理法院另問。
容易踩雷
- 把不承認通知日直接當作價格決定20日的起算日,沒有辨認買取通知。
- 沒有提出法定買取要求,卻認定公司拒絕後當然必須買回。
- 只爭論估值高低,忽略供託證明及株券是否另有程序。
常見問題
公司40日沒通知就一定可自由轉讓嗎?
會被視同承認,除非有例外。公司法第145條第2號規定:自不承認通知起40日內(定款可縮短)公司沒有發出買取通知,且指定買取人也沒有在10日內(定款可縮短)發出通知的話,公司視為已作出承認決定;但公司與請求人另有合意者不在此限。
可以等談不攏後再起算20日嗎?
不可以自行改起點。公司法144條連結法定買取通知,談判進度不會自動重新起算。
供託的金額等於最後售價嗎?
不一定。可以協議或依法請法院決定;但未協議且未在20日內申立,會有條文規定的價格結果。
來源
- 会社法(e-Gov)(2026-10-31 查證):株式会社が第百三十九条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る通知の日から四十日(これを下回る期間を定款で定めた場合にあっては、その期間)以内に第百四十一条第一項の規定による通知をしなかった場合
- 大阪地方裁判所:商事部(第4民事部)が取り扱う事件の種類(2026-10-31 查證):清算人選任,社債権者集会決議認可,債務弁済許可,株式価格決定,検査役選任,株主総会招集許可,仮取締役・仮監査役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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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24|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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