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給員工吃飯或發紀念品,要當薪資扣源泉嗎?員工負擔一半以上且公司負擔每月 7,500 円以下的餐費不課稅,創業紀念品 1 萬円以下,現金與商品券課稅
員工負擔一半以上且公司負擔每月7,500円以下不課稅;紀念品符合要件可不課稅,現金課稅(2026-11-01)

假設日本公司每個月請便當給員工,員工自己付一部分;公司創業 10 週年,又打算發每位員工 1 份紀念品。這些福利要不要算「給與」、扣源泉所得稅?國稅廳分成 2 頁說明,各有明確的條件。本文依國稅廳 No.2594 與 No.2591(均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判斷任何一筆福利的課稅。
餐費:2 個要件都符合才不課稅
時效:國稅廳 2026 年 4 月公告,食事現物支給的非課稅限度額由月額 3,500 円提高為 7,500 円(深夜勤務夜食以現金代替的一次支給額由 300 円提高為 650 円),適用於令和 8 年 4 月 1 日以後支給的食事;處理 2026 年 3 月以前的餐費,金額不同。
No.2594 寫:公司提供給役員或使用人的餐,若同時符合下列 2 個要件,不當作給與課稅:(1)役員或使用人負擔餐費價額的一半以上;(2)(餐費價額)減去(役員或使用人負擔的金額)後,每月在 7,500 円(不含消費稅與地方消費稅)以下。不符合要件時,餐費價額減去員工負擔金額後的餘額,要當作給與課稅。
判定「7,500 円以下」時以不含稅金額計算,若有不滿 10 円的尾數,捨去。
「餐費價額」怎麼算
No.2594 寫:(1)購買便當等而支給者,是付給業者的購買金額;(2)在員工餐廳等由公司自己製作餐點者,是為製作餐點而直接花費的材料費、調味料等費用合計。即使把員工餐廳的營運委託外部業者,若公司無償讓該業者使用公司內的食堂或廚房設施,並且提供餐點材料(包含外部業者自己採購材料、但其向公司請求的材料費等明細適當且明確區分者),也和(2)一樣,以直接費用合計作為餐費價額。
現金補助與加班餐
No.2594 寫:不是提供餐點,而是以現金補助餐費時,除了「因為無法供應夜間值班者的宵夜,而支給每餐 650 円(不含消費稅與地方消費稅)以下」的情形之外,補助的全額都要當給與課稅。又,加班或宿日直時所支給的餐,即使免費提供,也不必當給與課稅。
頁面的例子:1 個月的餐費價額 13,000 円,員工負擔 6,000 円;因為員工負擔未達價額的一半,不符第 1 個要件,所以餐費價額與員工負擔的差額 7,000 円,要當給與課稅。
紀念品:創業紀念品與永年勤續表彰
No.2591 寫:創業紀念的紀念品,或對長年勤務者表彰時支給的紀念品等,若全部符合下列要件,不必當給與課稅。但是,若以現金、商品券等代替記念品的支給或旅行、觀劇招待費用的負擔,其全額(商品券為券面額)要當給與課稅;本人可以自由選擇紀念品時,該紀念品的價額也要當給與課稅。
創業紀念等的紀念品:(1)所支給的紀念品,在社會一般看來適合作為紀念品;(2)以紀念品處分見込價額所評價的金額,在 10,000 円(不含消費稅與地方消費稅)以下;(3)如創業紀念這類每隔一段期間舉辦的活動,所支給者,大約每 5 年以上間隔才支給。
永年勤續者的紀念品或旅行、觀劇招待費用:(1)依其勤續年數與地位等,在社會一般看來相當的金額以內;(2)以勤續年數大約 10 年以上者為對象;(3)若同一人 2 次以上表彰,與前次表彰間隔大約 5 年以上。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每月提供員工 1 份便當,每月餐費價額(不含稅)合計 12,000 円,員工負擔 7,000 円:員工負擔超過一半(6,000 円),公司負擔 12,000 - 7,000 = 5,000 円,在 7,500 円以下,2 個要件都符合,不當給與課稅。若員工只負擔 5,000 円,不到價額的一半(6,000 円),第 1 個要件不符,7,000 円的差額要當給與課稅。再假設公司創業 10 週年,每位員工發 1 份價值 8,000 円(不含稅)的紀念品,且上一次發紀念品是 10 年前:符合 1 萬円以下與每 5 年以上間隔的要件,不必當給與;若改發 5,000 円的商品券,頁面寫券面額全額要當給與課稅。算例的金額純屬示意。
怎麼做
- 餐費:記錄每月餐費價額、員工負擔金額與公司負擔金額;確認員工負擔是否達價額一半以上,公司負擔是否每月 7,500 円以下(不含稅)。
- 現金補助餐費者,原則全額課稅;夜間勤務者的宵夜補助,另依每餐 650 円以下的例外判斷。
- 加班或宿日直時的餐,不必當給與課稅,但仍保存紀錄。
- 紀念品:確認金額、間隔(創業紀念品約 5 年以上、永年勤續者約 10 年以上與約 5 年以上間隔)與是否為實物;不要用現金或商品券代替。
- 若要當給與課稅,源泉繳納時點見源泉所得稅繳納期限:翌月 10 日、納期特例 7 月 10 日與 1 月 20 日,申請月份的算法;另一項不課稅的員工津貼,見日本通勤津貼的免稅額:電車巴士每月最高 15 萬円,開車每月依距離 4,200 円到 66,400 円,不到 2 公里全額課稅。
- 公司這邊的費用分類,見日本交際費與福利厚生費、廣告宣傳費、寄附金怎麼分:員工慰勞、一般消費者贈品、無關係團體的捐款各算哪一類,那是法人稅的分類,與本文的員工給與課稅不同。
容易踩雷
- 以為公司付一點餐費補助就不課稅:現金補助原則全額課稅。
- 員工負擔不到餐費價額的一半:不符第 1 個要件,差額要當給與課稅。
- 紀念品用商品券或現金代替:頁面寫全額課稅。
- 讓員工自由選紀念品:頁面寫價額要當給與課稅。
- 把 7,500 円當成含稅金額:頁面寫的是不含稅金額,尾數不滿 10 円捨去。
常見問題
公司提供便當,員工要負擔多少才不課稅?
員工要負擔餐費價額的一半以上,並且公司負擔的部分每月在 7,500 円(不含稅)以下;這是令和 8 年 4 月 1 日以後支給的食事的金額,之前是 3,500 円。
發現金補貼餐費可以不課稅嗎?
原則上全額課稅,只有夜間勤務者因無法供應宵夜而支給每餐 650 円以下的情形例外。
創業紀念品要注意什麼?
要適合作為紀念品、處分見込價額 1 萬円以下、約 5 年以上間隔,並且不能以現金或商品券代替。
來源
- 国税庁:No.2594 食事を支給したとき(2026-11-01 查證):役員や使用人が食事の価額の半分以上を負担していること。
- 国税庁:No.2591 創業記念品や永年勤続表彰記念品の支給をしたとき(2026-11-01 查證):記念品の処分見込価額による評価額が10,000円(消費税および地方消費税の額を除きます。)以下であること。
- 国税庁:食事の現物支給に係る所得税の非課税限度額の引上げについて(令和8年4月)(2026-11-01 查證):引上げ後の非課税限度額(7,500円)については、令和8年4月1日以後に支給する食事について適用され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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