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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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給員工發明或改善提案的獎金,所得算哪一種?承繼專利權、公司內部提案與災害防止功績各有不同分類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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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發明獎金分讓渡、雜、一時或給與所得;實施權使用費源泉10.21%,超100萬円部分20.42%(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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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日本公司有員工提出一項改善生產流程的點子,也有員工開發了可申請專利的技術,公司想給獎金。這些獎金在所得稅上算薪資、一時所得、雜所得,還是讓渡所得?官方頁只對其中兩類明寫是否源泉徵收。國稅廳 No.2592 依發明的性質把獎金分成 6 類。本文依 No.2592(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筆獎金決定所得分類。給員工的獎金與年終賞與的源泉算法,見日本公司發獎金,源泉所得稅怎麼算?甲欄用前月薪資與扶養人數查賞與稅率表,賞與超過前月薪資 10 倍要改用月額表算法這一篇,本文只談發明與提案獎金的所得分類。

6 類情形

  1. 承繼專利等權利時的支付:對業務上有益的發明、考案或創作,使用者承繼其特許、實用新案登錄、意匠登錄的受權或相關的權利,而支付的款項:權利承繼時一次支付者是譲渡所得;承繼後支付者是雜所得。
  2. 使用者原始取得職務發明的特許受權:使用者原始歸屬制度(契約、勤務規則等預先讓使用者取得職務發明的特許受權),發明者有權取得相當利益;依此權利支付的款項是雜所得,不必源泉徵收。
  3. 員工自己取得的專利等權利,設定實施權而支付:役員或使用人取得的特許權、實用新案權、意匠權,因設定通常實施權或專用實施權而支付的款項是雜所得;另外,這種權利的使用費屬源泉徵收的報酬、料金,支付時要源泉 10.21%(一次支付超過 100 萬円者,超過部分 20.42%)。
  4. 還沒到取得專利的程度,但有益的工夫、點子:社內提案制度等中,對有助於事務或作業合理化、品質改善、節約經費的工夫或考案者支付:(1) 在其通常職務範圍內,是給與所得;(2) 在通常職務範圍外且一次支付,是一時所得;(3) 在通常職務範圍外、依實施後成績等持續支付,是雜所得。
  5. 災害防止等功績一次支付:對防止災害或防止災害損害有功的人一次支付:(1) 防止屬其通常職務範圍內者是給與所得(例如本來以防災為職務的守衛,是給與所得〔賞與〕);(2) 屬通常職務範圍外者是一時所得。
  6. 因篤行被社會表彰、替使用者帶來榮譽者:因救人等篤行被社會表彰、為使用者帶來榮譽的人,一次支付的款項是一時所得。

要注意的點

第 3 類的專利使用費要源泉 10.21% 與第 2 類的雜所得且不必源泉是不同的;第 3 類的源泉依據是報酬、料金的規則,詳細見日本公司付律師、會計師或司法書士報酬,要先扣源泉稅嗎?付給個人時 100 萬円以下 10.21%、超過部分 20.42%,翌月 10 日前繳納這篇整理的稅率與繳納期限。第 4 類與第 5 類的關鍵是是否在其通常職務範圍內,範圍內就是給與所得。一時所得的定義見 No.1490:營利を目的とする継続的行為から生じた所得以外の所得で、労務や役務の対価、資産の譲渡対価としての性質を有しない一時の所得。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有 4 種獎金:

  • 研發人員的職務發明,公司依契約承繼特許受權,承繼時一次支付 50 萬円:屬第 1 類,譲渡所得。
  • 事務員的社內提案簡化請款流程,不屬其通常職務,一次支付 3 萬円:屬第 4 類 (2),一時所得。
  • 守衛因火災初期處置有功,公司一次發 5 萬円:防止災害本來是其職務,屬第 5 類 (1),給與所得(賞與)。
  • 一位員工路上救人,被市政府表彰,公司一次發 10 萬円:屬第 6 類,一時所得。

算例的獎金額與職務屬假設;是否在通常職務範圍內,要依實際職務內容判斷。

怎麼做

  1. 先判斷獎金對應的是哪一類:承繼專利權、使用者原始取得、設定實施權、社內提案、災害防止功績,或篤行表彰。
  2. 看是否在該員工通常職務範圍內:範圍內屬給與所得(併入薪資源泉)。
  3. 設定實施權的使用費,要依報酬、料金的規則源泉 10.21%(超過 100 萬円的部分 20.42%);付給個人稿費、講師費的規則見日本公司付稿費或講師費給個人,源泉稅怎麼算?100 萬円以下 10.21%、超過部分 20.42%,不適用納期特例,翌月 10 日前繳這篇,兩者算式相同。
  4. 官方頁只對第 2 類(不必源泉)與第 3 類的使用費(須源泉)明寫是否源泉徵收,其餘各類本文不下結論。
  5. 本站建議:社內提案、發明獎金的規程寫清楚性質、條件與金額,保留決議。
  6. 保存提案內容、規程、決議與支付紀錄。

容易踩雷

  • 一律把獎金當薪資:官方頁依發明性質與是否在職務範圍內,分成讓渡、雜、一時與給與所得。
  • 把專利使用費也當雜所得而不扣源泉:頁面寫設定實施權的使用費要 10.21% 源泉。
  • 把職務範圍內的提案當一時所得:頁面寫在通常職務範圍內是給與所得。
  • 忘了一次支付與持續支付的差別:職務範圍外的社內提案,一次支付是一時所得,依成績持續支付是雜所得。

常見問題

員工的改善提案獎金要算薪資嗎?

在其通常職務範圍內,是給與所得;在職務範圍外,一次支付是一時所得,依實施後成績持續支付是雜所得。

公司承繼員工專利權,支付的錢算哪種所得?

權利承繼時一次支付者是譲渡所得;承繼後才支付者是雜所得。

專利使用費要源泉嗎?

No.2592 寫:員工取得的專利等權利設定實施權而支付的使用費,要源泉 10.21%(一次支付超過 100 萬円者,超過部分 20.42%)。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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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