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PSC 與 PSE 差在哪?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的特定製品有 15 項,無 PSC 標示不得販售,違反最高 1 年拘禁刑
特定製品共15項須有PSC表示才可販售;違反最高1年拘禁刑;技術基準與他法律切分(2026-11-01)

假設台灣業者從台灣進口嬰兒用品、小家電或打火機到日本賣,會遇到「PSE」與「PSC」兩個標章,兩者來自不同的法律。本文依 e-Gov 的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與其施行令整理 PSC 這一半,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經濟產業省或製品評價技術基盤機構(NITE)的窗口,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商品。電氣用品的 PSE,見日本 PSE 認證是什麼?台灣廠商賣電器到日本的 4 件事與 2025 年 12 月起的國內管理人。
什麼是「特定製品」
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第 2 條第 2 項:「特定製品」是消費生活用製品中,從構造、材質、使用狀況等看,對一般消費者的生命或身體特別有造成危害之虞,並由政令指定者。施行令第 1 條與別表第一列了 15 項:
- 家庭用壓力鍋與壓力飯鍋(內容積 10 公升以下等)。
- 乘車用安全帽(限機車與原動機付自行車乘車用)。
- 嬰兒床(主要供出生後 24 個月內嬰兒睡眠或保育,搖動型除外)。
- 登山用繩索(身體確保用)。
- 攜帶用雷射應用裝置。
- 浴槽用溫水循環器。
- 石油熱水器。
- 石油浴缸加熱器。
- 石油暖爐。
- 打火機(燃料容器與結構一體且容器用塑膠的家庭用者)。
- 磁石製娛樂用品。
- 吸水性合成樹脂製玩具。
- 乳幼兒玩具(主要供出生後 36 個月未滿嬰幼兒遊戲)。
- 乳幼兒用床欄。
- 嬰兒車。
其中施行令第 3 條把第 3 項與第 13 至 15 項指定為「子供用特定製品」(另有使用年齡基準的標示)。第 2 條與別表第二另指定「特別特定製品」:嬰兒床、攜帶用雷射應用裝置、浴槽用溫水循環器與打火機;法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同一型式的特別特定製品,已取得並保存「第 2 號」(試驗用的製品與屆出事業者工場或事業場的檢查設備等)的適合性檢查證明書,且自交付日起算尚未過政令所定期間,或保存主務省令認定與其同等的文件時,不必再受該項適合性檢查;施行令第 9 條與別表第二定的期間分別是 10 年、3 年、3 年、3 年。
不能賣的情形:沒有 PSC 表示
法第 4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或販售特定製品的事業者,除非商品已依第 13 條附上表示,否則不得販售,也不得為販售而陳列。子供用特定製品的第 2 項要求同時附上依第 13 條第 3 項的表示。第 5 條規定,只有依第 6 條屆出的事業者,才能在屆出型式的特定製品上附該表示,其他人不得附上同樣或易混淆的表示。第 4 條第 3 項有例外:輸出用的特定製品(向主務大臣屆出)、特定用途經主務大臣承認者等,不適用上述規定。
輸入者的義務:屆出、技術基準與國內管理人
第 6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特定製品的事業者,可以依主務省令向主務大臣屆出事業,內容包括姓名住址、型式區分等;若是「外國にある者」的輸入事業者(法條稱特定輸入事業者),還要寫明在日本國內負責防止與擴大危害的「國內管理人」。第 11 條要求屆出事業者製造或輸入的特定製品要符合技術基準,並要檢查、作成並保存檢查記錄;特定輸入事業者要把檢查記錄的副本提供給國內管理人,並確保國內管理人符合主務省令基準。第 12 條對特別特定製品另要求在販售前接受登記的檢查機關的適合性檢查並保存證明書。第 13 條規定,履行義務後可以附上表示(即 PSC 標示)。法條的特定輸入事業者限於「外國にある者」;在日本設立的輸入公司是否適用國內管理人的規定,本文沒有查證,請向經濟產業省確認。
與 PSE 的關係
施行令第 8 條規定,法第 3 條所稱「其他法律」,對別表第一第 1 項與第 13 項的特定製品是食品衛生法與電氣用品安全法,對第 6 項與第 9 項是電氣用品安全法;也就是說有些商品同時涉及其他法律,法第 3 條要求技術基準只定「與該其他法律相當部分以外」的部分。所以不能只問「這是 PSC 還是 PSE」,而要逐項看商品是否同時屬其他法律的對象。食品用器具與容器包裝的規定,見進口日本的餐具與食品容器,除了輸入屆出還要查什麼?合成樹脂製品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適用正面表列,輸入者要向買方說明。
違反的後果
第 58 條第 1 款:違反第 4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沒有表示而販售或陳列)、或第 5 條(附不當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60 條對法人採兩罰:法人的代表者、使用人等因業務違反第 58 條第 1 款,除處罰行為者,法人也依各條處罰金刑。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台灣公司想在日本賣自家設計的塑膠嬰兒車與 1 款可愛造型的打火機。對照別表第一:嬰兒車(第 15 項)與符合條件的打火機(第 10 項)都屬特定製品,其中嬰兒車屬子供用特定製品;打火機同時是特別特定製品,販售前還要接受適合性檢查並保存證明書。這家公司若是外國輸入者,需要先依第 6 條屆出並指定國內管理人,才能在符合條件的商品上附 PSC 表示;沒有表示就販售,依第 4 條與第 58 條第 1 款有刑責。這個算例只示範順序,是否屬特定製品要以商品的設計目的與政令條件逐項判斷。
怎麼做
- 先對照 15 項,判斷商品是否屬特定製品,並注意括弧內的限定條件(例如打火機限燃料容器用塑膠者)。
- 判斷是否同時屬電氣用品安全法或食品衛生法的對象,請看施行令第 8 條所列的項目。
- 屬特定製品者,輸入者先向主務大臣屆出;外國輸入者備妥國內管理人,並確認檢查記錄的保存與提供。
- 屬特別特定製品者,販售前接受適合性檢查並保存證明書;同一型式在期間內可不必重複受第 12 條第 1 項的適合性檢查,期間依別表第二。
- 完成義務後依主務省令的方式附上 PSC 表示;在這之前不得販售或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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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踩雷
- 以為嬰兒用品只要 PSE:嬰兒床、乳幼兒玩具、嬰兒車等不是電氣用品,屬 PSC 的特定製品。
- 沒有 PSC 表示就上架或陳列:第 4 條連陳列也禁止。
- 外國輸入者沒有國內管理人:第 6 條的屆出事項要載明特定輸入事業者的國內管理人。
- 忽略別表的括弧條件:例如打火機、壓力鍋都有設計與規格的限定。
常見問題
特定製品一共有幾項?
施行令別表第一列有 15 項,包含嬰兒床、乳幼兒玩具、嬰兒車、打火機、壓力鍋等。
沒有 PSC 標示可以展示嗎?
不行。第 4 條第 1 項禁止販售,也禁止為販售而陳列。
PSC 和 PSE 的技術基準怎麼切分?
施行令第 8 條列出,別表第一第 1 項與第 13 項的特定製品同時涉及食品衛生法與電氣用品安全法,第 6 項與第 9 項涉及電氣用品安全法;法第 3 條的技術基準只定「與其他法律相當部分以外」的部分。是否兩種標示都要貼,條文沒有直接寫,個案請洽經濟產業省。
來源
- 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e-Gov)(2026-11-01 查證):特定製品(子供用特定製品を除く。以下この項において同じ。)の製造、輸入又は販売の事業を行う者は、第十三条第一項(特定製品の輸入の事業を行う者(外国にある者に限る。)の輸入に係るものである場合にあつては、同条第二項)の規定により表示が付されているものでなければ、特定製品を販売し、又は販売の目的で陳列してはならない。
- 消費生活用製品安全法施行令(e-Gov)(2026-11-01 查證):十五ベビーカー(主として家庭において出生後三十六月以内の乳幼児の運送に使用す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て設計した歩きながら用いる小型の車をい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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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