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業者自主回收要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嗎?2021 年 6 月 1 日起的回收報告制度與 3 級分類
2021-06-01 起違反或疑似違反食品衛生法的自主回收須申報知事;依危害分 3 級(2026-11-01)

假設日本公司進口、製造或販售的食品發現有問題,要自主回收。從 2021 年 6 月 1 日起,食品衛生法對一部分自主回收增加了向行政單位申報的義務。本文依 e-Gov 的食品衛生法第 58 條與厚生勞動省「自主回收(リコール)報告制度」的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所轄保健所,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回收是否須申報。
法條:第 58 條的申報義務
食品衛生法第 58 條規定:營業者符合條文列舉的情形(違反食品衛生法的特定規定等),而回收其採取、製造、輸入、加工或販賣的食品或添加物,或其製造、輸入或販賣的器具或容器包裝時(接到下一條命令而回收,以及依厚生勞動省令與內閣府令認定沒有食品衛生上危害之虞的情形除外),須依省令,遲滯なく,把「著手回收的旨趣與回收狀況」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所以營業者包含輸入業者;器具與容器包裝也在範圍內。
厚勞省的說明:什麼情形要報、怎麼報
厚勞省的說明頁寫,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為了讓行政確實掌握事業者的回收資訊、做適當的監視指導並對消費者提供資訊,防止食品造成健康危害,要求事業者回收時須向行政申報。報告的對象是「食品衛生法に違反する、または食品衛生法違反のおそれがある食品等」。頁面另有說明哪些情形可適用除外、申報程序,以及屬於厚勞省食品衛生申請等系統的線上申報。
同一頁的單張以例子說明:(1)違反食品衛生法的食品,例如被腸管出血性大腸菌污染的生食用食品、被黃麴毒素等致癌物污染的食品;(2)有違反食品衛生法之虞的食品,指營業者與違反食品一併回收的食品,例如使用與違反食品同一原料,或製造方法、製造線相同而造成污染者。另外,食品表示法違反(例如過敏原或消費期限等與安全性有關的表示欠缺或錯誤)也屬申報對象,但食品表示法有另外的屆出制度。
單張的問答也寫:不是只要自主回收就一定要申報,須申報的是大腸菌污染或硬質異物混入等(食品衛生法違反或有違反之虞),以及過敏原或消費期限等安全性相關表示的欠缺或錯誤;並寫「食品衛生上の危害が発生するおそれがない場合として厚生労働省令・内閣府令等で定めるときを除きます」。厚勞省另有公布共同命令第 1 條的說明資料(content/000772537.pdf),把這個除外限定為回收著手時符合下列任一種的情形:(1)該食品等不是對不特定多數人販售,且明顯容易回收(例:地方活動販售的炒麵,可在活動場內告知回收;不對外部人開放的公司內福利社的便當,可用廣播回收;僅限會員的通信販賣,可個別聯絡顧客);(2)明顯不供消費者飲食(例:只在營業者之間交易、放在批發商倉庫;已超過消費期限或賞味期限者,但不當標示過長期限者除外)。除外的並不是業者自行判斷「沒有危害」,而是限於這兩種情形;即使屬這兩種,極毒性食品(例:處理不足的河豚生魚片、被誤當成韭菜販售的水仙)的回收,資料建議自願申報並自行通知消費者;回收前有疑義時請洽最近的保健所。
保健所設置市與罰則
食品衛生法第 76 條規定,第 58 條中的「都道府縣知事」,在保健所設置市或特別區,讀成「市長」或「區長」;所以申報窗口依營業所所在地而定。未依規定申報的罰則,本文所引資料沒有逐條核對,請另查條文。
3 級分類:依健康危害的可能性
單張說明,申報的自主回收資訊會依健康危害發生的可能性,由自治體分類為 CLASS I 至 III,國家系統統一管理並公布:CLASS I 是「喫食により重篤な健康被害又は死亡の原因となり得る可能性が高い場合」(例如被腸管出血性大腸菌污染的生食用蔬菜);CLASS II 是可能性低的情形(例如一般細菌數等成分規格不合格的食品);CLASS III 是「喫食により健康被害の可能性がほとんど無い場合」(例如添加物使用基準違反)。分類由自治體依申報內容進行,單張寫的是由自治體分類。
怎麼做
- 發現問題後,先釐清產品是否違反或疑似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屬過敏原、消費期限等安全相關的表示錯誤。
- 判斷是否屬共同命令第 1 條的兩種除外情形(非不特定多數販售且容易回收;明顯不供飲食),不確定時向所轄保健所諮詢。
- 屬申報對象者,遲滯なく著手回收並申報回收的旨趣與狀況;原則經食品衛生申請等系統線上提出,有追加資訊或變更時,依需要補報。
- 對客戶與消費者公告、回收,並保存回收數量、通路與處理紀錄。
- 日本食品進口的其他手續,見進口食品要先向檢疫所提食品等輸入届出:食品衛生法第 27 條,每次進口都要,且進口者須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包裝食品的標示義務,見日本食品標示法:賣包裝食品要標 5 項營養成分,過敏原義務標示 9 品項,違反標示命令的法人罰金最高 1 億円;食品製造販售的許可,見日本 HACCP 制度化:2021 年 6 月 1 日起食品業者原則全面適用,要做衛生管理計畫並留紀錄,進口業除外。
容易踩雷
- 以為自主回收只要在官網公告:違反或有違反之虞的食品,須向都道府縣知事申報。
- 把所有回收都當成申報對象:符合共同命令第 1 條兩種除外情形者(非不特定多數販售且容易回收、明顯不供飲食)不在此列;單純商品入錯等是否須申報,要看是否違反或有違反食品衛生法之虞。
- 忽略表示錯誤:過敏原與消費期限等安全相關表示的欠缺或錯誤,也屬食品表示法的申報對象。
- 忘了器具與容器包裝:第 58 條也涵蓋輸入或販賣的器具、容器包裝。
常見問題
我是輸入業者,也要申報嗎?
第 58 條的對象是營業者,條文列有「輸入」;回收自己輸入或販賣的食品、器具與容器包裝時,屬申報範圍,除非屬命令回收,或屬共同命令第 1 條的兩種除外情形。
所有自主回收都要申報嗎?
不是。須申報的是違反或有違反食品衛生法之虞者,以及安全性相關表示的錯誤;共同命令第 1 條的兩種情形(非不特定多數販售且容易回收,或明顯不供飲食)除外。
申報後會被公開嗎?
會。厚勞省說明申報資訊由國家系統一元管理並公布,並依危害分 CLASS I 至 III。
來源
- 食品衛生法(e-Gov)(2026-11-01 查證):厚生労働省令・内閣府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遅滞なく、回収に着手した旨及び回収の状況を都道府県知事に届け出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厚生労働省:自主回収報告制度(リコール)に関する情報(2026-11-01 查證):食品衛生法に違反する、または食品衛生法違反のおそれがある食品等が自主回収報告制度の対象となります。
- 厚生労働省:食品等の自主回収報告制度(リーフレット)(2026-11-01 查證):喫食により重篤な健康被害又は死亡の原因となり得る可能性が高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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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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