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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標示法:賣包裝食品要標 5 項營養成分,過敏原義務標示 9 品項,違反標示命令的法人罰金最高 1 億円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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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包裝食品須標營養成分 5 項、過敏原 9 品項;進口品標原產國(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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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到日本開食品店、做伴手禮或把台灣零食進口來賣,最先碰到的不是許可,而是「包裝上要寫什麼」。日本的規則集中在食品表示法與其下的食品表示基準,由消費者廳主管。本文只談「對業者的義務」,不是教消費者怎麼看日本食品標籤;資料依消費者廳 2026 年 10 月的說明資料、營養成分表示的業者手冊,以及沖繩縣 2026 年 4 月版的業者宣導單整理,查證日 2026-10-19。

同主題可接著看:電商特定商取引法標示:價格、付款、交貨、退貨與業者名稱住址電話,外國法人有日本事務所也要寫。

一般用加工食品要標哪些事項

消費者廳 2026 年 10 月資料把「容器包裝入りの一般用加工食品」的義務表示事項列成一份清單,主要有:名稱、原材料名、添加物、內容量、消費期限或賞味期限、保存方法、表示責任者的名稱與住所、製造所的名稱與住所,以及栄養成分的量及熱量。除此之外,含有特定原材料時要標過敏原,使用特定保健用食品、機能性表示食品、基因改造食品等字樣時另有專屬事項。

兩項與「國產、進口」有關的規則要特別留意:

  • 輸入品以外的加工食品,要就重量比例第 1 位的原材料標示原料原產地名。
  • 輸入品則標示原產國名。
  • 一括表示的「製造者、加工者、販售者或輸入者」欄位,由對標示內容負責的人填入,進口台灣食品時通常就是日本的進口商。

營養成分表示的 5 項與可省略的條件

消費者廳的業者手冊寫明,一般用加工食品的栄養成分表示是義務,必須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質、碳水化合物、鈉(換算成食鹽相當量)共 5 項。單位可選 100g、100ml、1 食份、1 包裝等其中一種,標題固定寫「栄養成分表示」。

可以省略的情形包括:可標示面積約 30 平方公分以下、酒類、營養供給貢獻小的食品、原材料短期內變動的食品、在製造或加工場所販賣的食品,以及賣方是免繳消費稅事業者或小規模企業者。這裡的小規模企業者,指常時使用的員工約 20 人以下(以商業或服務業為主的事業則是 5 人以下)的事業者。但是,只要包裝上有「蛋白質」「礦物質」等營養成分的字樣,就不能省略。

過敏原:義務標示 9 品項

沖繩縣 2026 年 4 月版宣導單列出義務標示的特定原材料為蝦、腰果、蟹、核桃、小麥、蕎麥、蛋、乳、花生共 9 品項。腰果從 2026 年 4 月起由「推薦標示」改為義務標示,經過措置期間到 2028 年 3 月 31 日;另有 20 個品項屬於推薦標示。對台灣食品業者來說,台灣包裝上常見的「本產品含有…」不能直接沿用,要依日本品項與格式重寫。

違反時的後果

行政上先有指示與公表;不遵守指示,會有命令與公表。刑責在食品表示法第 17 到 22 條,依違反類型不同:

違反行為個人法人
違反針對過敏原、期限等安全事項的回收命令(第 17 條)3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 萬円以下罰金,可併科罰金最高 3 億円(第 22 條)
過敏原、期限等安全事項未依基準標示而販賣(第 18 條)2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0 萬円以下罰金,可併科罰金最高 1 億円
原產地(含原材料原產地)虛偽標示販賣(第 19 條)2 年以下拘禁刑或 200 萬円以下罰金罰金最高 1 億円
違反一般的標示命令(第 20 條)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罰金最高 1 億円

也就是說,「違反標示規定最高罰 1 億円」只說對一部分;過敏原相關違反的法人罰金上限,可能到 3 億円。

怎麼做

  1. 先確認自己賣的是「一般用」(賣給消費者)還是「業務用」(賣給其他業者),兩者的義務事項不同。
  2. 列出產品配方,依重量由多到少整理原材料與添加物,並對照 9 品項過敏原。
  3. 用食品成分表資料庫或實驗室分析取得熱量與 4 項成分,決定用 100g 還是 1 包裝為單位。
  4. 以日文製作一括表示標籤(食品表示基準第 8 條第 1 號要求以邦文,也就是日文,讓消費者容易讀懂),進口品由日本進口商填入「輸入者」與原產國名,貼在包裝上。
  5. 保存配方與數值的根據資料,供行政檢查時說明。
  6. 日本公司在販售前,向縣市的保健所或食品表示窗口確認細項。

容易踩雷

  • 以為台灣的標籤貼上中文翻譯就行,結果漏了原產國名與日本格式的過敏原欄。
  • 在包裝上寫「富含蛋白質」之類的字樣,卻因此失去營養成分省略資格。
  • 把腰果當成「推薦標示」,沒有在 2028 年 3 月 31 日前調整。
  • 小規模工坊把商品賣給大型超市再由超市販售,卻以為仍可省略營養成分表示;消費者廳的判斷看「誰在販賣」(所有權移轉給誰),超市不屬小規模事業者,所以販售時必須有營養成分表示,製造者或超市任一方標示都可以。

常見問題

營養成分表示一定要用 5 項嗎?

一般用加工食品必須標熱量、蛋白質、脂質、碳水化合物與食鹽相當量,共 5 項;符合省略條件的才可以不標。

小店自己做的餅乾可以省略營養成分嗎?

賣方是消費稅免稅事業者,或常時使用員工約 20 人以下(商業、服務業為 5 人以下)的小規模企業者時,可以省略;但交給大型業者再販售,就必須標示。

違反標示規定會被罰多少?

依類型不同:一般命令違反個人 100 萬円以下罰金、法人 1 億円以下;過敏原等安全事項未標示個人 200 萬円以下罰金;違反回收命令法人罰金最高 3 億円(食品表示法第 17 到 22 條)。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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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