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設法人の消費税免税と課税事業者:初期に免税にならない5つのケース(20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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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廳 No.6503:新設法人第1期與第2期沒有基準期間,原則免稅。例外包括該事業年度開始日的資本金或出資額1,000萬日元以上、特定新規設立法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No.6498:不論基準期間賣上都要課稅)。特定期間(原則為前一事業年度開始日起6個月)課稅賣上超過1,000萬日元時,即使基準期間在1,000萬以下也不免稅;可用給與等支付額代替判定(納稅人任意),但令和6年10月1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國外事業者不能改用給與判定。

國稅廳 No.6503「基準期間がない法人の納税義務の免除の特例」(令和 7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新設法人的設立第 1 期與第 2 期沒有基準期間,原則免除消費稅納稅義務。No.6501「納税義務の免除」把法人的基準期間定成「事業年度為一年時,該事業年度的前々事業年度」。

「原則免稅」不是保證前兩年都不用報。資本金、適格請求書登錄、特定新規設立法人、特定期間,或自己選擇課稅,都會把免稅拿掉。查證日 2026-09-12。這是通則,不是個案稅務建議。

設立後要送到稅務署的書類見稅務届出整理,公司型態見KK 與 GK,簽證要件見経営管理簽證。資本金同時牽涉簽證與消費稅時,問行政書士與稅理士,本文不代設金額。

原則:前々期賣上 1,000 萬以下可免稅

No.6501:課稅期間的基準期間課稅賣上高 1,000 萬日元以下,原則免除納稅義務。新設法人前兩期沒有前々事業年度,所以原則走免稅。事業年度不滿一年時,基準期間的湊法見 No.6501/6503 註,不要一律當成「日曆年的前年再前年」。

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即使基準期間在 1,000 萬以下,納稅義務仍不免除(No.6501、No.6498)。

初期就不會免稅的情況

下面五類是國稅廳有寫的例外,不是自行發明的「全國五大陷阱」。還有繼承、合併、分割、高額特定資產等,見 No.6501、No.6531,本文不展開。

1. 該期期首資本金或出資額 1,000 萬日元以上

No.6503 所稱「新設法人」:基準期間沒有的法人(社會福祉法人除外),該事業年度開始日的資本金或出資額 1,000 萬日元以上,該課稅期間納稅義務不免除。因此第 1 期或第 2 期,要看各期期首的資本金。

例:設立時未滿 1,000 萬,第 1 期中途增資到 1,000 萬以上 → 第 2 期成為課稅事業者(No.6503 原文例子)。不要把「設 999 萬」寫成保證能免稅;第 2 期還要看特定期間與發票登錄。

該當新設法人時,應向納稅地所轄提出「消費税の新設法人に該当する旨の届出書」。No.6503:在法人設立届出書上記載該當消費稅新設法人及所定事項,即視為已提出該屆。與設立後稅務届出同一套設立屆可以一起寫。

2. 已登錄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

No.6498「適格請求書等保存方式」:接受登錄的課稅事業者,不論基準期間課稅賣上高,納稅義務都不免除。免稅事業者在課稅期間中途登錄時,No.6501 寫:自登錄日起至該期末日的課稅資產轉讓等,要納入該期申報。

要不要登錄,看交易對象能不能扣進項,不是本站能代你選。登錄申請可用 e-Tax(WEB 版問答形式);法人登錄番號原則為 T+法人番號。

3. 特定新規設立法人

No.6503、No.6531:資本金 未滿 1,000 萬 的新規設立法人,若同時符合:

  1. 該事業年度開始日滿足特定要件(例如他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等 超過 50% 等支配關係;範圍見國稅廳質疑応答事例)
  2. 判定對象者(該他者及其特殊關係法人等)在基準期間相當期間的課稅賣上高超過 5 億日元

則納稅義務不免除。令和 6 年 10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判定再加一條:銷售額、收入額及其他收益合計(含國外、也不限於課稅資產轉讓對價)超過 50 億日元,也該當。

台灣母公司設日本子公司時,不要只看日本子公司資本金未滿 1,000 萬。個人獨立新設、沒有這類支配與規模,多數不會進這條;仍須稅理士對持股與合併財報口徑。該當時另送「消費税の特定新規設立法人に該当する旨の届出書」。

4. 特定期間的課稅賣上(設立第 2 期常會碰到)

No.6501:特定期間課稅賣上高超過 1,000 萬日元時,即使基準期間在 1,000 萬以下,納稅義務也不免除。法人的特定期間,原則是前一事業年度開始日以後 6 個月(前一事業年度不滿一年時,特定期間可能不同)。No.6503 註:判定第 2 期時,若第 1 期已產生特定期間,也要用特定期間的課稅賣上等再判一次。

1,000 萬的判定,可以改用給與等支付額合計,由納稅人選擇(No.6501)。不是「賣上或給與哪個高就自動用哪個」,也不是把兩項加總。

令和 6 年 10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課稅期間:國外事業者(所得稅法非居住者個人事業、法人稅法外國法人)不能再用給與等支付額代替判定。台灣人依日本公司法新設的株式會社/合同會社是內國法人,不自動等於這條外國法人特則。在日本設據點的外國法人,另看 No.6503 對「基準期間末日翌日以後才在國內開始課稅資產轉讓」的擬制。

5. 自己提出消費稅課稅事業者選擇屆書

No.6531:免稅事業者要成為課稅事業者,原則在想成為課稅的那個課稅期間開始日的前一天以前,向所轄稅務署長提出「消費税課税事業者選擇届出書」。新開始事業時,可在該事業開始日所屬課稅期間的末日以前提出,從該期起算。週六日祝日不會把「前一天」延到下一個平日(No.6501)。

提出後,除廢業等情形外,原則自成為課稅事業者之日起 2 年內不能再變回免稅(No.6501、No.6531)。要停止選擇,另送不適用屆書,效力自提出日所屬課稅期間末日的隔日起;且原則須等到成為課稅之日起滿 2 年之日所屬課稅期間的開始日以後才能送。期間若取得調整對象固定資產(單筆未稅 100 萬日元以上的建物、機械等),鎖定期間會再延長,見 No.6501 註,本文不代算。

出口或進項大於銷項、希望退稅時,才常有人主動選擇課稅。No.6531 只說有這種可能,不保證你能退到。

2 割特例(有期限、有資格)

No.6498:小規模事業者負擔減輕。限因適格請求書制度、由免稅事業者登錄成課稅事業者的情形,在 令和 5 年 10 月 1 日至令和 8 年 9 月 30 日之間任何一日所屬的課稅期間,納稅額得按銷項稅額的兩成計算。事業年度不是曆年時,結束落在哪一期,以「9 月 30 日所屬課稅期間」為準,不要自行換算成「2026 年 10 月 1 日以後開始的期一律沒有」。細節見國稅廳 2 割特例特設頁。

買方對免稅事業者進項,另有至令和 11 年 9 月 30 日的 80%/50% 經過措置(No.6498);那是買方扣抵,不是賣方 2 割特例。

相關屆書(只在該當時才送)

設立步驟見設立流程,成本見稅務與固定成本

常見問題

Q:第 1 年當免稅,客戶會不會不要? 發票制度下,課稅事業者向未登錄者進項,原則不能扣滿。B2B 常見談判壓力。B2C 或對方也是免稅時,影響不同。本文不代你選登錄。

Q:免稅事業者可不可以在帳單加消費稅? No.6498 焦點是能不能開適格請求書、對方能不能扣抵。帳單怎麼開以契約與稅理士為準,本文不判個案。

Q:台灣母公司持股過半? 同時看特定要件與判定對象者的 5 億課稅賣上(令和 6 年 10 月以後開始的期還要看含海外的 50 億收益)。母公司規模會改變結論。

Q:第 3 期以後? 有基準期間之後,回到 No.6501:前々事業年度課稅賣上是否超過 1,000 萬;已發票登錄則仍不免稅。

Q:出口是不是 10%? 消費稅法上的出口免稅是另一套,不是把 10% 套到出口。退稅前提與手續另查,本文不保證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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