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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派員工或董事去台灣出差,海外渡航費怎麼列?業務必要的旅費可列費用,觀光部分要按期間分開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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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渡航旅費限業務必要且通常必要部分可列費用;業務與觀光併行依期間按分(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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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日本公司派員工或董事去台灣談生意,順便在當地觀光,機票與住宿都由公司付。這筆錢在法人稅上要全額當旅費嗎?國稅廳的說明有明確的判斷方式。本文依國稅廳 No.5388(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次出差決定處理方式。國內出差日當等的消費稅處理,見日本公司付員工出差旅費與日當,消費稅怎麼處理?國內「通常必要」部分只留帳簿即可,海外出差原則不可,那是消費稅,與本文的法人稅不同。

基本規則:業務必要,且限通常必要的部分

No.5388 寫:法人在役員或使用人海外渡航時支給的旅費(含準備金,頁面稱「仕度金」),限於「該海外渡航為法人業務遂行上必要」,且是為渡航「通常必要的部分」的金額,法人才可以處理為旅費。因此,被認為不是業務必要的海外渡航旅費,以及業務必要的海外渡航中超過通常必要的金額部分,原則上是對該役員或使用人的「給與」。

例外是:若海外渡航在旅行期間的「大致全期間」都明顯為法人業務遂行所必要,則支給的旅費只要依社會通念合理的基準計算、沒有不當地多額,可以全額作為旅費處理。

怎麼判斷渡航是否為業務必要

頁面寫:是否為業務遂行上必要,要綜合旅行的目的、旅行地、旅行路線、旅行期間等實質判斷。下列旅行原則上不屬業務必要的海外渡航:

  1. 以觀光渡航許可進行的旅行。
  2. 應募旅行斡旋業者等舉辦的團體旅行所進行的旅行。
  3. 同業者團體等舉辦、主要為觀光目的的團體旅行。

但即使屬上述 1 至 3,若從旅行期間的旅行地、做的工作內容來看,有與法人業務直接關聯的部分,就直接關聯部分的旅行所直接需要的費用,可以作為旅費算入損金。

業務與觀光併行:依期間按分

頁面寫:海外渡航的旅行期間內,既有業務必要的旅行、也有不是業務必要的旅行時,要把旅費依兩者期間的比等按分,不屬業務必要的旅行部分金額,是對該役員或使用人的給與。

但如果海外渡航的直接動機是與特定客戶商談、簽約等法人業務,只是趁機順便觀光,其往返旅費(限到客戶所在地等執行業務場所的部分),視為業務必要,從支給的旅費中扣除,餘額才適用上述按分規定。頁面另提到,平成 12 年 10 月 11 日付課法 2-15 等的通達「海外渡航費の取扱いについて」,有同業者團體主辦的海外視察結合觀光時的具體取扱。

同行者的旅費

法人稅基本通達 9-7-8 另有規定:役員因業務必要的海外渡航,攜同其親屬或不是經常從事該業務的人同行,並由法人負擔同行者的旅費時,該旅費是對該役員的給與;但同行明顯是為達成渡航目的所必要時,例如役員需要常時輔助的身心障礙者而帶輔助人、為出席國際會議而需要配偶同行、因目的需要精通外語或高度專業知識者而公司內無適任者、改以役員親屬或臨時委託者同行,則通常必要的旅行費用不在此限。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派 1 名員工去台灣 10 日,其中 6 日是與客戶開會與工廠參訪(業務),4 日是自己的觀光;公司支付的旅費共 40 萬円(不含往返機票)。依期間按分,業務必要部分是 40 萬円 × 6/10 = 24 萬円,可作旅費;觀光部分 16 萬円,是對該員工的給與(需依給與處理)。若這趟旅行的直接動機是與特定客戶簽約,往返機票的費用(限到客戶所在地的部分)視為業務必要,先從旅費中扣除,再就餘額按分。這個算例的金額與期間純屬示意,按分的比率與細節要依個案。

怎麼做

  1. 出差前先寫明目的、行程、與客戶或業務的關聯,並保存邀請信、會議紀錄與行程表。
  2. 區分業務必要的天數與觀光的天數,旅費依期間或其他合理比率按分。
  3. 超出通常必要的金額(例如過度高級的住宿),預先訂立公司旅費規定,並留意超出部分屬給與。
  4. 若參加同業者團體或旅行社團體旅行,保存證明與業務直接關聯的資料,只認列直接關聯部分的費用。
  5. 屬給與的部分,依給與規定處理;役員的給與還要看定期同額給與等損金規則,見日本法人の役員報酬設計と台灣籍代表の個人稅務:定期同額給與から日台租稅取決め實務,該頁談的是役員報酬的稅務設計,與出差旅費的歸類是不同的判斷。
  6. 保存憑證與契約,帳簿保存規則見日本帳簿與憑證保存 7 年:電子收到的發票與報價單,要用電子檔保存並能依日期、金額、客戶檢索。

容易踩雷

  • 以為出差費都可以全額當旅費:No.5388 限業務必要且通常必要的部分。
  • 業務與觀光併行時全額列費用:要依期間按分,觀光部分是給與。
  • 把團體旅行都當業務出差:頁面說明觀光渡航許可、旅行斡旋業者的團體旅行等,原則不屬業務必要。
  • 忘記直接商談動機的例外:往返旅費(到業務執行場所的部分)可視為業務必要。

常見問題

去台灣出差順便觀光 2 天,旅費怎麼處理?

業務與觀光併行時,旅費依兩者期間的比等按分;觀光部分是給與。若直接動機是業務商談,往返旅費(到業務執行場所)視為業務必要,先扣除再按分。

出差旅費超過一般水準會怎樣?

超出通常必要的金額,原則上是對該役員或使用人的給與;但全期間明顯業務必要時,只要旅費依合理基準計算、不是不當地多額,可全額作旅費。

參加同業公會的海外考察可以列旅費嗎?

同業者團體主辦、主要為觀光目的的團體旅行,原則不屬業務必要;但有與業務直接關聯的部分,其直接費用可算旅費。

來源

  • 国税庁:No.5388 海外渡航費の取扱い(2026-11-01 查證):その海外渡航がその法人の業務の遂行上必要なものであり、かつ、その渡航のため通常必要と認められる部分の金額に限り、旅費としての法人の経理が認められています。
  • 国税庁:法人税基本通達 第9章 第7節 第2款 海外渡航費(9-7-6~9-7-10)(2026-11-01 查證):法人がその役員又は使用人の海外渡航に際して支給する旅費(仕度金を含む。以下この款において同じ。)は、その海外渡航が当該法人の業務の遂行上必要なものであり、かつ、当該渡航のため通常必要と認められる部分の金額に限り、旅費としての法人の経理を認め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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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