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付住台董事報酬:境外工作仍可能扣繳20.42%
2026-10-24查核:非居住董事境外役員報酬原則扣20.42%;常時以使用人身分勤務另有例外。

2026-10-24查核:非居住董事境外役員報酬原則扣20.42%;常時以使用人身分勤務另有例外。
董事平常住台灣、以視訊參與日本公司經營,出納可能以為只有到日本開會那幾天才需要扣稅。這個直覺不能直接套在役員報酬。應先核對領款人的稅務身分、支付公司的內國法人屬性、本人擔任的法律職務及報酬對應工作,再選國內法與台日安排的適用規則;不是只看匯款目的地或薪資單用哪一種語言。
先確認本題真的屬非居住董事
國稅廳1929號說明,非居住者在境外勤務取得的一般薪資,與內國法人役員在境外勤務取得報酬的處理不同。役員身分不能只憑名片寫「顧問」或「總經理」判斷,應把登記、就任文件、職務內容及報酬決議資料交稅理士。是否為非居住者也有稅法住所等要件,不能只拿在留資格名稱代替稅務判斷。
本篇以已經確認是非居住者、從日本內國法人取得役員勤務報酬的一般情形說明。若仍屬日本居住者、同時有台灣公司的薪資、或支付內容其實是股利、利息或顧問事業對價,應分開分類。只因公司把付款記為「服務費」,也不會自動改變報酬的實質。
境外役員勤務與使用人例外
1929號指出,內國法人役員在國外勤務的該薪資,視為日本國內產生,支付時依20.42%計算源泉所得稅等。條文說明另設例外:即使是役員,如常時在海外以該內國法人的使用人身分勤務,其相應勤務薪資可不需源泉扣繳;官方舉海外支店長等情況作說明。
因此,不能僅憑在台灣工作就主張例外,也不應看見取締役登記就忽略實際使用人職務。若同時執行經營決策及日常員工職務,要準備組織圖、工作說明、勤務紀錄、報酬分工與支付依據,請稅理士確認相應所得範圍。本文沒有把兼任董事統一判為全部免稅,也沒有自行按出差天數拆出一個確定免稅比例。
支付前把稅額與合約金額分清
用單純算術示例:若某筆100萬日圓為扣繳前報酬、依國內法20.42%適用且沒有其他調整,預扣20.42萬日圓、剩餘79.58萬日圓。若改為50萬日圓,相同假設下預扣10.21萬日圓、剩餘39.79萬日圓。這只是說明毛額與預扣的關係,不代表每一位住台董事都有相同最終稅負。
契約若承諾稅後實收、公司代負稅款、或款項還含其他報酬,計算就不能直接用上述減法。事後補付或退稅也需確認適用程序,不能把原本應扣的稅直接向董事說成銀行手續費。公司應保留毛額、幣別、換算、扣稅、實匯金額及支付日期,讓扣繳申告與帳面費用互相對上。
台日規則不能拿股利輕減稅率直接套
本站日本公司付款給台灣公司或個人:源泉徵收 20.42%,台日租稅取決可降到 10%中的股利、利息及使用料有自己的處理;不能看到台日安排下股利等項目的輕減(該安排的稅率見日台租稅取決下的日本源泉稅:台灣居住者領取配當、利息、使用費上限 10%,須先提出屆出書,否則先按 20.42% 扣),就把它當成董事報酬通用稅率。役員報酬是否有相應規定、收款人居住地與身分、應用哪份屆出及附件,須依相關安排及日本實施法逐項確認。
國稅廳1929號也提到2027年分以後附加稅項名稱的變化;本篇不把未來項目提前寫成目前支付已適用,也不自行從名稱變動推論總稅率上升。實際支付年度與最新官方說明,應在付款前由稅務人員再核。董事個人在台灣的所得申報及外國稅額扣抵屬另一端程序,不以日本預扣金額當成台灣一定可全額抵減的保證。
怎麼做
- 蒐集董事登記、居住身分、職務與報酬決議,先把役員勤務與其他所得分開。
- 有海外使用人職務者,補上常時勤務及相應薪資依據,不只提出人在台灣的證明。
- 把毛額或稅後實收約定交稅理士,按支付年度、國內法及台日適用條件確認源泉處理。
- 支付時保存計算及匯款鏈,依國稅廳 No.1929 的說明,向稅務諮詢窗口核對疑點。
- 若報酬也要更改,另核公司端日本董事報酬年中能改嗎:期首 3 個月內改定、職務重大變更、經營惡化減薪 3 種情形不影響費用認列,不要把扣繳正確視為費用必然可列。
容易踩雷
- 用人在哪裡開視訊決定是否有日本來源,漏看役員勤務規定。
- 將股利的輕減稅率直接套給董事薪資,未核對所得類別。
- 契約寫稅後實收,卻按毛額示例直接扣款,造成實匯與約定不一致。
常見問題
全年住台灣就不會扣20.42%嗎?
不能如此推論。已屬非居住的內國法人役員,其境外勤務報酬仍應按相應規定判斷。
100萬日圓示例實匯一定是79.58萬嗎?
只有文中毛額、稅率與無其他調整的假設都成立,才是這個算術結果;個案須另外計算。
董事兼海外支店長就能全部免扣嗎?
不可以直接概括。例外是常時以使用人身分在海外勤務的相應薪資,仍需分辨實際職務及報酬。
來源
- 国税庁:No.1929 海外で勤務する法人の役員などに対する給与の支払と税務(2026-10-31 查證):ただし、役員であっても、その内国法人の使用人として常時海外において勤務を行う場合には、その勤務に対する給与について源泉徴収の必要はありません。
- 国税庁:No.2890 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よる課税の特例の概要(台湾関係)(2026-10-31 查證):台湾に住所を有する個人、台湾に本店等を有する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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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24|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