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消費稅什麼交易才會課稅?事業者以事業、收取對價提供資產或服務才算,單純贈與、捐款、補助金與損害賠償金原則不課稅
國內事業者以事業收取對價的交易才課稅;單純贈與、補助金、賠償金原則不課稅(2026-11-01)

假設日本公司收到一筆補助金、因客戶違約收到一筆損害賠償金,又把自家產品送給客戶當樣品。這些款項或贈與,消費稅要不要處理?國稅廳 No.6109 與 No.6113 先給出一個總判斷:消費稅課在國內、事業者以事業、收取對價的交易。本文依這兩頁(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筆款項下定論。消費稅整體稅率結構,見日本消費稅 10% 的結構:國稅 7.8% 加地方 2.2%、軽減 8%,以及 2027 年 4 月起飲食料品降為 1% 的方案這一篇,本文只談什麼才會被課稅。
事業者與以事業
No.6109 寫:事業者包括個人事業者(經營事業的個人)與法人。法人不分株式會社、國、地方公共團體、公共法人、宗教法人、醫療法人,全部都是事業者;沒有法人格但有代表者或管理人的社團或財團,視為法人也是事業者。
「事業として」是指:對價收取的資產讓渡、資產出租與服務提供,反覆、繼續、而且獨立地進行。例子是商店賣商品、運輸業者收費提供運送。但個人事業者把非事業用的自用車、電視等生活用資產賣掉,不屬事業,不課稅。No.6109 另寫:事業活動的一環或與其有關的交易也是課稅對象,例如賣掉送貨用卡車、事業用機械與建物等事業用資產;Q&A 還寫事業不問規模,副業的店舖出租也屬事業。頁面並寫:個人事業者兼有事業者與消費者兩種立場,以事業者立場做的交易才是以事業。
「對價を得て」是什麼
No.6113 寫:對價,是指對資產讓渡、資產出租與服務提供收到反對給付。例如賣商品收貨款、出租辦公室收租金、承包工程收款。即使沒有金錢,例如交換、代物弁済、現物出資,只要有某種反對給付,也屬有對價的交易,是課稅對象。附有負擔的贈與,以負擔部分為對價。
不屬有對價、原則上不課稅的有:單純贈與、寄附金、補助金、損害賠償金。試用品、樣品只要沒有收對價就不課稅;賣商品時附送的服務品,或把自家產品無償送給客戶,也不是有對價的交易。
要注意的例外:視為有對價
No.6113 另外寫:個人事業者把自己賣的商品拿回家使用或消費,或法人把自家產品贈與其役員,會被視為有對價,而屬消費稅的課稅對象(頁面的相關編號是 No.6317、No.6321)。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課稅事業者)在同一年有 5 件事:
- 把商品賣給客戶,收了 100 萬円:事業、有對價,課稅。
- 收到地方政府的補助金 50 萬円:依 No.6113,補助金原則不是有對價的交易,不課稅。
- 客戶違約,收到損害賠償金 30 萬円:原則不課稅。
- 送客戶試用的樣品,沒有收錢:不課稅;但若附條件收取反對給付,另依實際判斷。
- 把自家產品送給役員個人:依頁面,視為有對價,是課稅對象。
這個算例只示範判斷順序,金額純屬示意;補助金、損害賠償金的名目與實質是否真的與對價無關,要看契約與實際內容,並請稅理士確認。違約金與取消費用的處理,另見日本公司收到客戶的取消費、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消費稅要課稅嗎?看是手續費還是逸失利益的補償那篇專談的情形。
怎麼做
- 先確認這筆交易是否在國內、自己是否為事業者,以及這筆交易是否屬事業的一部分(含事業用資產的買賣)。
- 再看有沒有對價:收到反對給付,即使不是金錢也算;單純贈與、寄附金、補助金、損害賠償金,原則上不算。
- 對名目是補助金、賠償金的款項,檢視契約,確認它真的是與資產、服務無關的款項。(本站建議)
- 自家產品送人要看對象:送客戶不課稅;送役員或自己拿回家使用,視為有對價。
- 收到款項的會計科目與消費稅區分,要對得起契約與收據;與進項稅額相關的限制,見日本公司付的會費、捐款與交際費,消費稅的進項稅額能扣嗎?同業公會會費、捐款、商品券與祝金的判斷這篇專談的支出面。(本站建議)
- 保存契約、請求書、領收書與判斷依據。(本站建議)
容易踩雷
- 以為只要收到錢就課稅:補助金、單純贈與、損害賠償金等,原則上不屬對價。
- 以為沒收錢就一定不課稅:交換、現物出資等有反對給付者,仍然課稅。
- 把送役員的自家產品當一般贈與:頁面寫視為有對價。
- 個人事業者把生活用資產的買賣也當事業:頁面寫不屬事業,不課稅。
常見問題
收到政府補助金,消費稅要課嗎?
No.6113 寫:補助金原則上不屬於有對價的交易,不是課稅對象。
物物交換沒有收錢,也要課稅嗎?
要。No.6113 寫:交換、代物弁済、現物出資等沒有金錢支付,只要有某種反對給付,就是有對價的交易,屬課稅對象。
法人把自家產品送給董事,要課稅嗎?
No.6113 寫:法人把自家產品贈與其役員,被視為有對價,屬消費稅的課稅對象。
來源
- 国税庁:No.6109 事業者が事業として行うものとは(2026-11-01 查證):「事業として」とは、対価を得て行われる資産の譲渡、資産の貸付けおよび役務の提供を反復、継続、かつ、独立して行うことをいいます。
- 国税庁:No.6113 「対価を得て行われる」の意義(2026-11-01 查證):しかし、単なる贈与や寄附金、補助金、損害賠償金などは、原則として対価を得て行われる取引に当たりませんので、課税の対象になりませ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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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