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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個人事業主過世、免稅事業者的繼承人接手事業,消費稅納稅義務怎麼判斷?繼承年與翌年、翌翌年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被繼承人的簡易課稅屆出書不能沿用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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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免稅事業者的繼承人:繼承年看被繼承人,翌年與翌翌年看兩人合計超過1,000萬円;屆出書不能沿用(2026-11-01)

日本個人事業主過世、免稅事業者的繼承人接手事業,消費稅納稅義務怎麼判斷?繼承年與翌年、翌翌年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被繼承人的簡易課稅屆出書不能沿用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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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灣人在日本經營個人事業(例如個人經營的店),過世後由配偶或子女接手。接手的人原本沒做生意,是免稅事業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怎麼算?被繼承人以前提過的簡易課稅屆出書,還有效嗎?國稅廳 No.6602 說明繼承事業的納稅義務,No.6604 說明簡易課稅屆出書的處理。本文依這兩頁(均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本文不替任何一個繼承案件決定義務。消費稅納稅義務人的一般規則,見日本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國內交易看事業者,基準期間與特定期間課稅売上高都在 1,000 萬円以下原則免稅,跨境電子服務用逆向課稅,進口看領貨者有一般的判定順序;本文接著談繼承事業的特別規則。

前提:什麼是繼承事業

No.6602 寫:免稅事業者的繼承人(包括繼承年的基準期間沒有營業的人)以繼承承繼被繼承人事業時,納稅義務依下列規定。承繼被繼承人事業,指為了繼續經營被繼承人原有事業的全部或一部,而承繼全部或一部財產。

繼承發生的那一年

No.6602 寫:

  1. 繼承年的基準期間,被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超過 1,000 萬円:自繼承日翌日起到該年 12 月 31 日,納稅義務不免除。
  2. 被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在 1,000 萬円以下:原則免除,但被繼承人是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而繼承人承繼其事業的情形(見下)除外。

繼承翌年與翌翌年

No.6602 寫:

  1. 繼承年翌年或翌翌年的基準期間,被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與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合計超過 1,000 萬円:該年納稅義務不免除。
  2. 合計在 1,000 萬円以下:原則免除,同樣除了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情形。

頁面的注:被繼承人有多位繼承人時,在遺產實際分割前,承繼事業的繼承人尚未確定,視為各繼承人共同承繼事業;此時把被繼承人的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按民法上的繼承分比例分配給各繼承人,作為各繼承人的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來判斷各繼承人是否成為課稅事業者。

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繼承

No.6602 寫:承繼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事業的繼承人,自繼承日翌日起,到繼承人取得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登錄日的前日,或被繼承人死亡日翌日起 4 個月經過之日,兩者較早者為止,視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這期間的納稅義務不免除。要成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繼承人要重新提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登錄申請書並取得稅務署長的登錄。

屆出書不能沿用

No.6602 寫:被繼承人提出的消費稅課稅事業者選擇屆出書、課稅期間特例選擇屆出書、簡易課稅制度選擇屆出書,效力不及於承繼事業的繼承人;繼承人要適用這些規定,要重新提出屆出書。

簡易課稅屆出書的提出時點(No.6604)

No.6604 寫:

  1. 沒有營業的繼承人,因繼承承繼被繼承人事業並新開始事業:若想從新開始事業日所屬的課稅期間起選擇簡易課稅,在該課稅期間中提出屆出書,就能從該課稅期間適用。
  2. 有營業的繼承人,承繼了適用簡易課稅的被繼承人事業,且因被繼承人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超過 1,000 萬円而成為納稅義務人:若想從繼承日所屬課稅期間起選擇簡易課稅,在繼承日所屬課稅期間中提出屆出書。

頁面的注:課稅期間末日即使是週日等國民假日,沒有在當日前提出,就不能適用;以郵寄提出時,以郵戳日視為提出日。另外,若課稅期間末日前約 1 個月內發生繼承,使繼承人新成為可提出簡易課稅選擇屆出書的個人事業者,經所轄稅務署長承認,屆出書視為在課稅期間末日提出。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台灣人在日本個人經營的店,令和 8 年 6 月過世,繼承人配偶接手,配偶原本沒做生意;繼承年的基準期間(前前年)被繼承人課稅売上高 800 萬円:

  • 繼承年:被繼承人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 800 萬円,在 1,000 萬円以下,繼承年原則免除納稅義務(除非被繼承人是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
  • 翌年(令和 9 年,基準期間是令和 7 年;被繼承人令和 7 年課稅売上高 900 萬円,配偶令和 7 年沒有課稅売上高):兩者合計 900 萬円,在 1,000 萬円以下,原則免除。
  • 翌翌年(令和 10 年,基準期間是令和 8 年;被繼承人 1 到 6 月課稅売上高 400 萬円,配偶 6 月以後接手後課稅売上高 700 萬円):兩者合計 1,100 萬円,超過 1,000 萬円,該年納稅義務不免除。
  • 被繼承人原本選了簡易課稅:依 No.6602,這份屆出書對配偶無效;配偶想用簡易課稅,要在適用的課稅期間內重新提出屆出書(No.6604)。

算例的金額純屬示意;是否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期間的判定,要依官方頁與稅理士。

怎麼做

  1. 繼承發生後,確認被繼承人是否為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以及基準期間的課稅売上高。
  2. 判斷繼承年、翌年與翌翌年的納稅義務:繼承年看被繼承人,翌年與翌翌年看兩人合計是否超過 1,000 萬円。
  3. 有多位繼承人、遺產尚未分割時,依民法上的繼承分比例分配被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來判斷。
  4. 被繼承人是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者,繼承人要在期限前重新申請登錄;期限內視為登錄者,納稅義務不免除。
  5. 想用簡易課稅或選擇課稅事業者,要重新提出屆出書,並注意課稅期間末日的期限與郵戳日規定。簡易課稅在特殊情況下的申請,見日本簡易課稅選擇屆出書來不及提出怎麼補救?一般規定限天災等非自己責任的事由,須在事由消滅後 2 個月內提特例承認申請,忘記提出不算那一篇。
  6. 保存被繼承人的申告書、屆出書副本與繼承資料(本站建議);消費稅申告書的提出地,見日本消費稅申告書要交給哪個稅務署?內國法人是本店所在地,個人是住所地,沒有課稅交易且無應納稅額時免申告,有進項稅額仍可還付申告那一篇。

容易踩雷

  • 以為繼承人自動沿用被繼承人的選擇:頁面寫被繼承人提出的屆出書,效力不及於繼承人。
  • 繼承年只看繼承人自己的売上:頁面寫繼承年看被繼承人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是否超過 1,000 萬円。
  • 翌年只看繼承人的売上:頁面寫翌年與翌翌年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合計。
  • 沒注意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特別規定:頁面寫登錄者的繼承人在一定期間視為登錄者,不免除納稅義務。
  • 屆出書逾期:頁面寫課稅期間末日即使是假日,沒有在當日前提出就不能適用。

常見問題

繼承事業第一年,消費稅一定要繳嗎?

不一定。No.6602 寫:繼承年基準期間被繼承人的課稅売上高超過 1,000 萬円,自繼承日翌日起納稅義務不免除;在 1,000 萬円以下,原則免除(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的情形除外)。

被繼承人的簡易課稅還能用嗎?

不能直接沿用。No.6602 寫:被繼承人的簡易課稅選擇屆出書效力不及繼承人,要重新提出;No.6604 說明提出的時點。

有多位繼承人怎麼算?

No.6602 的注寫:遺產分割前,視為各繼承人共同承繼事業,把被繼承人的基準期間課稅売上高按民法上繼承分分配給各繼承人,來判斷是否成為課稅事業者。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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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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