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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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向官員送禮、請客,稅上能列費用嗎?構成賄賂或外國公務員不正當利益時,金額不得列損金,罰金與科料也不能列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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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賄賂或外國公務員不正當利益的金額與費用不得列損金;罰金、科料也不得列(2026-11-01)

日本公司在台灣或其他國家向官員送禮、請客,稅上能列費用嗎?構成賄賂或外國公務員不正當利益時,金額不得列損金,罰金與科料也不能列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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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日本公司的業務在台灣,想拿下 1 張政府採購單,私下送了官員 1 筆錢,會計把它掛成「交際費」。日本的稅法會怎麼看?國稅廳的答案很直接:這類支出不能算損金。本文依國稅廳 No.5385(標示令和 8 年 4 月 1 日現在法令等)與 e-Gov 的法人稅法第 55 條、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稅理士或律師,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支出是否構成賄賂,也不涵蓋刑事責任的細節。

國稅廳的說明:兩種不得列損金的供與

No.5385 寫:法人若對公務員供與賄賂(刑法第 198 條),相當於賄賂的金錢金額等的費用或損失,不得算入損金。另外,法人若為了在國際商業交易中取得營業上不正當的利益,對外國公務員等供與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所禁止的金錢等,相當於該金錢等金額的費用或損失,也不得算入損金。頁面的根據法令是法人稅法第 55 條,並提示外國公務員贈賄防止的詳細說明,可看經濟產業省網站的「外國公務員贈賄罪 Q&A」。

法條: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6 項

e-Gov 的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6 項寫:內國法人供與的刑法第 198 條(贈賄)所定賄賂,或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金錢等利益,相當的金錢額、金錢以外資產的價額與經濟利益額的合計額所對應的費用或損失(包含其供與所需的費用或因供與而生的損失),不得算入內國法人各事業年度的所得計算上的損金。所以,不只是送出去的金額本身,連為了送錢而花的費用也不能列。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禁止什麼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第 1 項寫:任何人不得為了在國際商業交易中取得營業上不正當的利益,以讓外國公務員等做出或不做出其職務相關行為、或利用其地位讓其他外國公務員等做出或不做出職務相關行為而斡旋為目的,向外國公務員等供與金錢或其他利益,或對其提出申請或約定。同條第 2 項定義「外國公務員等」,包括:(1)從事外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公務者;(2)為執行與公共利益有關的特定事務,依外國特別法令設立之機構的事務從事者;(3)由外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直接持有超過 50% 的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或被任命、指名過半數役員,且在事業遂行上被外國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特別賦予權益的事業者之事務從事者,以及其他依政令所定的類似者;(4)國際機關(政府或政府間國際機關所構成者)的公務從事者;(5)從事外國政府、地方公共團體或國際機關權限內、並由這些機關委任之事務者。政令與經濟產業省指針的細節,本文未能核對(經產省頁面無法取得)。罰則:同法第 21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違反第 18 條第 1 項者,處 10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法人的代表者或使用人等就其業務違反時,除處罰行為者,對該法人科 10 億円以下的罰金刑。

罰金與科料:也不得列損金

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5 項第 1 款寫:內國法人繳納的罰金及科料(包含通告處分的罰金或科料相當者,以及外國或其地方公共團體所課的罰金或科料相當者)與過料,不得算入損金。這與前述賄賂的規定是不同的條文,但同樣屬於不能列為費用的支出。日本公司的台灣分公司若在台灣被課罰款,這個規定的範圍要依個案確認,稅金的其他列費用規則,見日本公司繳的稅,哪些能列費用?法人稅與罰金不能列,事業稅、固定資產稅何時列費用,那一篇談的是各種稅金與罰金的列費用時點。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的業務在台灣,為了讓政府機關的採購案通過,給該機關承辦人 50 萬円相當的禮金,並花了 5 萬円的差旅與餐費安排送禮:依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6 項,若該利益屬刑法的賄賂或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禁止的利益,50 萬円與供與所需費用 5 萬円都不能算入損金,合計 55 萬円。再假設同一家公司,另外為了與客戶聯絡感情,請民間公司的採購主管吃了 1 頓 3 萬円的飯:這是民間往來,不屬於本文的範圍,依交際費的規定處理,見日本交際費與福利厚生費、廣告宣傳費、寄附金怎麼分:員工慰勞、一般消費者贈品、無關係團體的捐款各算哪一類與日本交際費損金上限:資本金 1 億円以下可選 800 萬円定額,或飲食費 50%;1 人 1 萬円以下不算交際費,那些規則適用於民間往來的交際費,不適用於對官員的支出。算例的金額純屬示意,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支出是否構成賄賂。

怎麼做

  1. 建立內部規則:對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人員的禮品、餐費與贊助,事前由法務或會計確認。
  2. 會計科目上,不要把可能屬賄賂或外國公務員不正當利益的支出放入「交際費」或「雜費」,而要區分並保存證據。
  3. 若已發生,請立即洽律師與稅理士,確認是否要自行更正、如何處理申報。
  4. 罰金、科料與過料,不要列入損金。
  5. 在外國有子公司或代理商時,確認他們是否也依日本公司的政策處理對官員的支出。
  6. 保存對外交易、採購與支付的紀錄。

容易踩雷

  • 以為把賄賂掛成交際費就能列: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6 項不得列損金。
  • 以為只有送出去的金額不能列:頁面與條文寫包含供與所需的費用。
  • 以為對外國官員的支出不受日本法律規範: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對外國公務員等有禁止規定。
  • 以為罰金可以列為費用: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5 項第 1 款不得算入損金,含外國課的罰金科料相當者。

常見問題

向官員送錢,稅上可以當費用嗎?

不可以。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6 項規定,賄賂或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利益相當的金額與供與費用,不得算入損金。

對台灣的官員送禮也適用日本的規定嗎?

不正競爭防止法第 18 條針對「外國公務員等」的不正當利益供與,條文對象是外國政府、地方公共團體等的公務從事者。台灣的官員是否屬於經濟產業省指針所稱「外國」的公務員,經產省頁面無法取得,本文未能核對;是否構成要看個案是否符合條文要件,請洽律師。另外,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6 項的主詞是「內國法人」,台灣當地的子公司(外國法人)不在該項範圍。

罰金可以列損金嗎?

不可以。法人稅法第 55 條第 5 項第 1 款寫罰金、科料與過料不得算入損金。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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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