経営管理簽證的事務所要件:虛擬辦公室、共享辦公室、自宅兼用能不能過(2025年改正)
入管廳改正頁(令和8年6月26日更新)問20:自宅兼事業所,從確保「配合改正後規模的經營活動所需事業所」來看,原則不承認。問21:面積沒有全國一律數字。較早的「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用總務省事業所定義,並寫月單位短租空間、容易處分的攤車不符;孵化器支援且提出使用承諾書時,JETRO IBSC 等一時事業用辦公室可當成已確保事業所。
台灣人申請「経営・管理」時,常問虛擬辦公室、共享辦公室或自宅能不能當事務所。資本金、常勤職員等新制總覽見 経営管理簽證新制完整解析。本文只對事業所,而且只寫入管廳有公開的兩頁。
查證日 2026-09-12。不是個案准否判斷。
還在分入境核對、公司設立還是經營管理簽證時,先看台灣人赴日創業與搬遷怎麼開始。
2025 年改正頁怎麼寫事業所
上陸基準省令等改正自 2025 年 10 月 16 日(令和 7 年 10 月 16 日)施行。入管廳「申請に関する取扱い」第 2 點原文大意:必須確保能進行「配合改正後規模等的經營活動」的事業所,因此自宅兼事業所原則上不承認。Q&A 問 20 同一句。
問 21:面積「一律回答有困難」,只要「配合改正後規模、經營活動必要且足夠」的廣度。官方沒有公布最低坪數。
這頁沒有出現「バーチャルオフィス」這個詞。不要把問 20 讀成「虛擬辦公室四字禁令」;問 20 點名的是自宅兼用。
較早的「明確化」指南怎麼定義事業所
入管廳另有一頁 外国人経営者の在留資格基準の明確化について,用總務省日本標準產業分類對事業所的兩點:
- 在單一經營主體下,占一定場所、也就是一區劃,進行經濟活動
- 有人與設備,持續生產或提供財貨、服務
兩點都符合,才當成上陸基準省令「事業所的確保(存在)」大致適合。指南接著寫:経営・管理要求事業持續營運,因此按月短租的空間、容易處分的攤車等,不認為符合。
租賃物件時,指南要求租約使用目的寫事業用、店舗、事務所等,契約名義也用該法人等,讓「是這家公司在用」清楚。
虛擬辦公室(只借住址、電話轉接、沒有自己占一區劃)指南同樣沒寫這四個字,但「沒有一區劃、沒有人與設備持續營運」時,很難通過上述兩點。公司能在法務局登記某住址,與簽證上的事業所不是同一套標準。
孵化器:指南有寫例外
同一頁:有孵化器(提供經營建議、接商務服務的團體)支援,且申請人提出該事業所的使用承諾書等時,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振興機構(JETRO)對日投資商務支援中心(IBSC)及其他孵化辦公室等、以創業支援為目的暫時借出的事業用辦公室,當成已符合「事業所的確保(存在)」。
這是入管廳自己的取扱い,不是民間解說。各施設條件不同,仍以該機関當日公告與使用承諾書內容為準。
共享辦公室、獨立租辦
指南沒有逐項點名「シェアオフィス」。開放座席、與他人共用一室,是否算「一區劃且持續由該事業使用」,本頁沒有保證句。有隔間的專用室、法人名義事業用租約、招牌與固定聯絡方式,審查仍可能個案看。物件送件前問行政書士,見 找行政書士專家。
一般事業用租賃、法人名義、用途寫事務所,比較接近指南對租約的要求。設立與租約怎麼並行,見 日本公司設立流程。公司型態見 株式會社與合同會社的比較。
既有簽證持有者的 3 年經過措置
改正頁問 1:施行後 3 年內(到 2028 年 10 月 16 日/令和 10 年 10 月 16 日)的更新,不會只因為未符合新基準就更新不許可。問 3 也寫:3 年過後的更新,即使資本金未滿 3,000 萬日元,也不當然一律不許可,還會看經營、納稅與下次更新前能否符合。這是「不會單憑這一項就駁」,不是保證虛擬辦公室或自宅兼用可以一直更新。
常見問題
Q:自宅房間隔開就一定可以嗎?
問 20 寫原則不承認。官方沒有「隔開就一定准」的保證。
Q:事務所要幾坪?
問 21:無法一律回答。
Q:證明要帶哪些?
改正頁與明確化指南沒有列出全國統一的照片清單。指南有寫的是:事業用途租約、法人等名義、孵化器則要使用承諾書等。其他照片、郵政、固網是否要附,依該次申請書類表與入管要求。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09-12|改正Q&A(問20、21)(令和 8 年 6 月 26 日更新)、外國人經營者在留資格基準的明確化|通則整理,非個案准否。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