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址跟簽證事務所是兩套標準,虛擬地址不要兩邊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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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寫在登記簿上的住址,不等於入管廳承認的事業所。先分開設立住址與簽證事務所,再去看出租與孵化器例外。

「先租虛擬辦公室把公司登記下來,簽證再用同一個地址」常被寫成標準流程。法務局看的是本店所在地能不能辦理商業/法人登記;入管廳看的是事業所是否存在、能否持續營運。兩套標準相關,但不能互相替代。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住址」和「事務所」要不要當成同一件事。自宅兼用、短租空間、攤車與孵化器使用承諾書,回経営管理簽證的事務所要件。這頁不重寫入管廳問 20、問 21,也不重寫設立流程的辦公室段。

主體還沒選,見株式、合同還是支店。資金門檻見設立資本金跟簽證出資額

先寫下你現在要過哪一關

只要把公司生出來。 本店所在地要能被管轄法務局受理。虛擬地址、共用信箱或「先寫友人住家」能不能過,以該法務局與司法書士當次確認為準,這頁不寫死。

還要申請経営・管理。 入管廳用事業所是否占一定場所、有人與設備持續提供服務來判斷。只借住址與電話轉接、沒有自己的一區劃,很難同時滿足這兩點。自宅兼事業所,改正頁寫原則不承認。

已經有孵化器或 IBSC 類暫時辦公室。 那是事務所頁寫過的例外方向,仍要使用承諾書與該機関當日條件,不是「任何共享空間都能套用」。

公司能在登記簿出現某個住址,只證明登記申請被受理,不是簽證事務所已經過關。

選對下一頁就停

要核對自宅、共享或孵化器:回事務所要件頁。只要走設立、尚未決定要不要辦簽證:回設立流程。人還在台灣:回遠端登記與落地經營

第一次分不清入境核對、公司設立還是經營管理簽證,回到台灣人赴日創業與搬遷怎麼開始

本文不保證任何一種地址能通過登記或簽證。事業所與本店所在地,以入管廳與管轄法務局當日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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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国人経営者の在留資格基準の明確化について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2026-09-20
    • 事業所須占一定場所並有人與設備持續營運
    • 按月短租空間、容易處分的攤車等,不認為符合事業所確保
  2. 商業・法人登記法務局 · 2026-09-20
    • 本店所在地屬商業/法人登記事項,向管轄法務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