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適是什麼:無線產品賣到日本有 3 條認證路徑,亂貼標示最高罰 50 萬円,無照開設無線局最高處 1 年拘禁刑
技適有 3 條取得途徑;亂貼標示罰金 50 萬円以下(電波法,2026-10-19)

台灣有很多做藍牙耳機、Wi-Fi 路由器、IoT 感測器的廠商,想把產品賣到日本,常聽到「要有技適」。技適是「技術基準適合證明等」的簡稱,法律根據是電波法,與第一輪介紹的電氣用品安全法(PSE)是不同的兩套規定:PSE 管電氣安全,技適管電波是否干擾別人。本文依電波法條文(e-Gov 法令檢索)與總務省 2025 年 8 月的制度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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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無線產品需要技適
電波法第 4 條規定:要開設無線局,原則上要取得總務大臣的免許。但有例外:發射電波極微弱的,以及使用「適合表示無線設備」(也就是有技適標示的設備)、輸出功率在規定範圍內的無線局,可以不必申請免許。換句話說,一般消費者可以免費使用藍牙或 Wi-Fi,前提就是設備本身有技適標示。沒有標示的設備一旦使用,就變成未取得免許而開設無線局。
取得技適的 3 條路徑
總務省的資料把適合表示的取得方式分成三種:
| 路徑 | 條文 | 做法 |
|---|---|---|
| 技術基準適合證明 | 電波法第 38 條之 6 | 向登錄證明機關申請,逐台審查,適合者貼標示 |
| 工事設計認證 | 電波法第 38 條之 24 | 審查設計與確認方法,製造業者之後可對量產品貼標示 |
| 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 | 電波法第 38 條之 33 | 製造或進口業者自行確認,先向總務省屆出成為屆出業者才能貼標示,僅限特別特定無線設備 |
標示本身是「技適マーク」加上識別號碼。含有已認證模組的製品,業者可以依總務省令貼上與模組相同的標示(第 38 條之 7 第 2 項)。
罰則與業者的責任
- 無免許而開設無線局:電波法第 110 條,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
- 亂貼標示:第 38 條之 7 第 3 項禁止任何人在非法定情形下,於無線設備或其製品上貼這些標示或相似標示;違反者依第 112 條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 變更後未去除標示:同樣依第 112 條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 製造、進口、販賣業者:第 102 條之 11 規定,要努力避免製造、進口、販賣不符技術基準的無線設備;若不合規設備廣泛流通並嚴重干擾,總務大臣可勸告必要措施。
對台灣廠商的實際意義
法令上只有上述三條途徑能取得適合表示。總務省 2025 年 8 月的資料說明,日本與外國互相承認電氣通信機器合格評定結果的相互承認協定(MRA),目前只有日歐(2002 年 1 月發效)、日新加坡(2002 年 11 月)、日美(2008 年 1 月)、日英(2023 年 10 月),資料中沒有台灣。因此台灣取得的認證不能直接當作技適;產品要在日本使用,仍須走上述三條途徑,具體機種請洽登錄證明機關或總務省。
怎麼做
- 先確認產品是否含有無線電路(藍牙、Wi-Fi、LTE、特定小電力無線)。
- 判斷走哪條路徑:一般而言量產型走工事設計認證,少量單台走適合證明(此為本站整理,非條文);是否為特別特定無線設備再決定能否自己確認。
- 找總務省公布的登錄證明機關詢價與排程,準備技術資料與樣機。
- 認證完成後,依規定尺寸與識別號碼在機身或包裝上貼技適標示。
- 進口時在商品資料中保留認證書與型號對照,避免只標示型號而無法追溯。
- 設計變更時,確認是否需要重新認證,並移除已不適用的標示。
容易踩雷
- 把電氣用品安全法(PSE)的標示與技適混為一談,漏了其中一項。
- 在沒有認證的樣品上先貼上技適標示,造成 50 萬円以下罰金的違反。
- 以為同型號的海外版就等於日本版;是否具備適合表示要看個別產品,不能憑型號假設可以在日本使用。
- 網路販售時,頁面只寫「支援 Wi-Fi」,沒有標明有無技適。
常見問題
技適有幾種取得方式?
3 種:技術基準適合證明、工事設計認證、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分別規定在電波法第 38 條之 6、24、33。
亂貼技適標示會被罰多少?
依電波法第 112 條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無免許開設無線局則依第 110 條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
沒有技適的藍牙產品可以賣嗎?
電波法本文沒有直接禁止販賣,第 102 條之 11 只有努力義務與勸告制度;但沒有技適的設備在日本使用,就是未取得免許而開設無線局,依第 110 條最高處 1 年拘禁刑或 100 萬円罰金,也不得自行貼技適標示(第 112 條最高 50 萬円罰金)。因此實務上不建議在沒有技適時出貨,個案請以書面向總務省或登錄證明機關確認。
來源
- e-Gov 電波法(2026-10-19 查證):何人も…国内において無線設備又は無線設備を組み込んだ製品にこれらの表示又はこれらと紛らわしい表示を付してはならない
- 總務省 無線設備の認証制度の概要と現状(令和7年8月)(2026-10-19 查證):1技術基準適合証明(電波法第38条の6)2工事設計認証(電波法第38条の24)3技術基準適合自己確認(電波法第38条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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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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