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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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解雇規定:30 日前預告或支付 30 日分平均工資,解雇本身還要有客觀合理理由

首次發布:|最後查證:2026-10-17

解雇要 30 日前預告或付 30 日分平均工資;理由不合理則無效(2026-10-17)

台灣人習慣的《勞基法》資遣有預告期與資遣費,日本的解雇規定看起來類似,但邏輯不一樣:日本把「預告」和「解雇是否有效」分成兩件事。預告義務在勞動基準法,解雇有沒有效在勞動契約法。本文依兩部法令的條文整理,查證日 2026-10-17;任何實際解雇,請先與律師或社會保險勞務士商量,不要自行決定。

兩道關卡

關卡法條內容
預告義務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解雇至少 30 日前預告;沒有預告,須支付 30 日分以上的平均工資
解雇有效性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欠缺客觀合理理由、社會通念上不相當的解雇,視為濫用權利而無效

也就是說,即使預告了 30 日,如果理由不合理,解雇仍可能無效;反過來,理由合理但沒預告,也違反勞基法。

預告日數怎麼換算

第 20 條第 2 項:預告日數,以每 1 日支付平均工資的方式可以縮短。範例(非官方):平均工資一日 10,000 円,預告了 20 日前,另外支付 10 日分即 10 萬円,就湊成 30 日。若完全沒有預告,則須付 30 日分以上,即 30 萬円。

平均工資(第 12 條):事由發生日之前 3 個月內所支付的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曆日)。計算期間從最近的工資截止日起算;若是日薪、計件,另有最低保障計算(總額除以勞動日數乘 60%)。3 個月內遇業務災害休養、產前產後休業、可歸責雇主的休業、育兒與看護休業、試用期間,這些期間的日數與工資要先扣除。臨時工資及超過 3 個月一次的工資不計入。

例外:不需要預告的情形

  • 天災等無法繼續經營,或可歸責勞動者的事由而解雇:第 20 條第 1 項但書不適用預告義務,但須經行政官廳(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第 20 條第 3 項準用第 19 條第 2 項)。
  • 第 21 條所列的勞動者,不適用預告規定:日雇、2 個月以內的定期契約、4 個月以內的季節性工作、試用期間中的人;但日雇連續使用超過 1 個月、定期契約超過所定期間、試用期超過 14 日,仍須適用。

禁止解雇的期間

第 19 條:勞動者因業務災害受傷或疾病療養而休業的期間及其後 30 日,以及產前產後休業的期間及其後 30 日,原則上不得解雇;雇主依第 81 條支付打切補償,或因天災等不能繼續事業且經認定時,才有例外。

解雇理由證明書

員工請求時,雇主必須不遲延地交付證明書(第 22 條)。若員工在接獲解雇預告後、離職日前,請求解雇理由證明書,雇主也須交付。證明書不得記載勞動者沒有請求的事項。

怎麼做

  1. 先確認理由有書面依據,能經得起「客觀合理、社會通念上相當」的檢驗。
  2. 查就業規則的解雇事由與程序,是否已列明。
  3. 確認不在第 19 條禁止期間內。
  4. 至少 30 日前以書面預告;不足的天數,以平均工資補足。
  5. 依第 12 條計算平均工資,交給社會保險勞務士複算。
  6. 員工要求時,準備解雇理由證明書。

容易踩雷

  • 以為付了預告手當(代替預告的 30 日分平均工資)就一定有效:理由不合理,解雇可能無效。
  • 試用期間以為完全不用預告:超過 14 日後,須適用第 20 條。
  • 在業務災害休養期間內解雇。
  • 平均工資只算最近 1 個月,而不是 3 個月總額除以總日數。
  • 沒有取得監督署認定就以「員工責任」即時解雇。

常見問題

員工自己辭職,也要預告嗎?

不需要照第 20 條的 30 日預告。第 20 條規範的是雇主解雇。員工辭職適用民法第 627 條第 1 項:沒有約定雇用期間時,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申請解約,雇用在申請日起經過 2 週後終止;有定期契約或月薪制等情形另有規定,請洽專家。

違反預告義務會怎樣?

第 119 條列有第 19 條與第 20 條,違反者可處 6 個月以下拘禁刑或 30 萬円以下罰金。

外國籍員工被解雇,要通知入管嗎?

本文只整理勞動法面;簽證與入管的離職通知請見站內經營管理簽證的届出專文,其他在留資格請參考 immigrationmeow 站。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