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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個資外洩後要通知本人與委託方嗎?通知本人寫 5 項、通知委託方寫 9 項,2026 年修法放寬尚未施行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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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報告後原則須通知本人(5 項);受託方通知委託方(9 項)可免自己通知本人(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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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洩事態是否要向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報告,已有現網文章整理;本文只談報告義務成立之後的另一半:對客戶或員工「本人」要通知什麼、何時通知,以及自己是受託方時改向委託方通知的做法。依 e-Gov 的個人情報保護法、施行規則與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 2026 年 7 月 17 日的公布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日本律師,本文不判斷任何具體事故。報告義務本身(4 種必報事態、速報與確報期限)見日本個資法對台灣業者的 3 個重點:日本子公司傳資料回台灣要同意、外洩超過 1,000 人須報告、30 日內提確報。

條文:第 26 條第 2 項的通知本人

個人情報保護法第 26 條第 1 項是向委員會報告;第 2 項接著規定:發生第 1 項的事態時,個人情報取扱事業者(已依第 1 項但書通知委託方的人除外),要依委員會規則「當該事態が生じた旨」通知本人。例外只有一個:本人通知困難,且採取了保護本人權益所必要的替代措施時,不在此限。

這是兩條不同的線:報告是向行政機關,通知本人是向資料主體;報告義務成立時,原則上通知本人的義務也跟著成立,不看本人有多少人。

施行規則第 10 條:通知本人要寫哪 5 項、何時通知

施行規則第 10 條:依第 26 條第 2 項本文通知本人時,要在知道第 7 條各款事態之後,「當該事態の状況に応じて速やかに」,在保護該本人權益所必要的範圍內,通知第 8 條第 1 項第 1、2、4、5、9 款所列事項,共 5 項:

  1. 概要。
  2. 外洩等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個人資料項目。
  3. 原因。
  4. 二次被害或其可能性的有無與內容。
  5. 其他有助於本人的參考事項。

和向委員會報告的 9 項相比,通知本人省略了本人人數、對本人的對應狀況、公表狀況與再發防止措施(第 3、6、7、8 款)。條文用語是「必要な範囲において」,所以通知內容以保護本人權益所需為限。通知時點與報告的「速やかに」相同,但規則特別寫「事態の状況に応じて」。

自己是受託方:改通知委託方,可不必自己報告與通知本人

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受他人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的事業者,依規則向委託的事業者通知事態時,不必自己向委員會報告;第 2 項又把這類已通知委託方的人,排除在通知本人的義務之外。施行規則第 9 條規定,要在知道第 7 條各款事態之後「速やかに」,向委託方通知第 8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也就是報告用的 9 項,限於通知當時已掌握的內容(施行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括弧):概要、外洩等的個資項目、本人人數、原因、二次被害有無、對本人的對應狀況、公表狀況、再發防止措施、其他參考事項。

所以對外包商、雲端或客服公司來說,通知委託方要寫的內容比通知本人多;通知完成後,是否向委員會報告與通知本人,由委託方依自己的義務處理。

報告對象:不一定是個資保護委員會

施行規則第 8 條第 3 項:向委員會報告以線上系統方式提出;但依法第 150 條第 1 項,第 26 條第 1 項的權限被委任給「事業所管大臣」時,向該大臣以別記樣式第 1 的報告書提出。也就是說,所屬行業的主管大臣若被委任受理,報告對象就不是委員會;確認方式請看委員會網站「権限の委任」頁面與所管省廳的公告。

2026 年修法:本人通知將放寬,尚未施行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會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告:「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在 2026 年 7 月 10 日的國會可決、成立,並於 7 月 17 日公布;除一部外,自公布日起 2 年內由政令所定日施行。委員會表示將研議政令、委員會規則與指引。

同日公布的修法概要寫明,與外洩等相關的一項修正是:「漏えい等発生時について、本人の権利利益の保護に欠けるおそれが少ない場合は、本人への通知義務を緩和する。(第26条第2項)」。施行日尚未定,哪些情形屬於「欠けるおそれが少ない」,也待後續政令與委員會規則,因此本文講的第 26 條第 2 項與施行規則第 10 條,仍是現行規定。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日本公司的會員電子報誤把 12,000 名會員的信箱填成 CC 寄出,若屬施行規則第 7 條第 4 款(本人超過 1,000 人),公司要先向委員會速報,再於知悉日起 30 日內確報;同時要向 12,000 名本人通知:概要、外洩的資料項目(信箱)、原因(BCC 誤填為 CC)、二次被害的可能(例如詐騙信)與參考事項共 5 項。若公司其實是電子報代發公司,受客戶(委託方)委託寄信,則先向客戶通知 9 項,客戶再依自己的義務處理。這個算例只示範通知內容的差別,不代表任何個案結論。

怎麼做

  1. 事故發生當天就先判斷:我是自己蒐集資料的事業者,還是受他人委託處理資料的受託方。
  2. 自己是事業者:報告與通知本人並行準備,通知本人的範本只寫 5 項(概要、資料項目、原因、二次被害有無、參考事項)。
  3. 自己是受託方:先向委託方通知 9 項(以當時已掌握者為限);通知後是否仍要自己報告,依委託契約與條文判斷。
  4. 本人通知有困難時(例如沒有聯絡方式),先設計替代措施(本站舉例:在官網公告與設置諮詢窗口,非官方範例),並保存紀錄。
  5. 要把資料交給海外團隊或委外時的規則,見日本公司把客戶資料交給台灣團隊或外包後,要持續做什麼?施行規則第 18 條的定期確認、停止提供與本人可求的 7 項資訊,委外前先在契約寫好通知方式。
  6. 外洩的若是員工資料,名冊、薪資台帳與出勤紀錄的保存規則另見日本勞工名冊、薪資台帳、出勤紀錄的保存:勞基法寫 5 年,附則「當分の間」3 年,起算日各不同,違反罰 30 萬円以下,事故紀錄與員工資料紀錄要分開管理。

容易踩雷

  • 只向委員會報告、不通知本人:第 26 條第 2 項原則上要通知本人。
  • 通知本人時照抄 9 項報告:規則只要求 5 項,且限於保護本人權益所需範圍。
  • 受託方以為通知了委託方就沒事:規則要求通知第 8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限通知時已掌握者),且是「速やかに」。
  • 把 2026 年修法當成已生效:施行日待政令,公布日起 2 年內。

常見問題

向委員會報告後,一定要通知本人嗎?

原則上要。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要通知本人;例外是本人通知困難且採取了保護權益所需的替代措施,或自己是已通知委託方的受託方。

通知本人要寫哪些內容?

依施行規則第 10 條,是第 8 條第 1 項第 1、2、4、5、9 款的 5 項:概要、資料項目、原因、二次被害有無與內容、其他參考事項。

2026 年修法什麼時候開始放寬通知本人?

2026 年 7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日起 2 年內由政令定施行日;目前未定。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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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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