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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兼取締役過世,股份和代表權怎麼處理?死亡即退任,權利義務取締役不適用,可請法院選一時役員

首次發布:2026-11-01|最後查證: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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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役死亡即退任,權利義務取締役不適用;可聲請一時役員,登記 2 週內(202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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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台灣人在日本設一人公司,自己同時是唯一股東與唯一取締役。這種公司若負責人過世,公司會出現兩個問題:股份歸誰,以及沒有人能代表公司。本文依 e-Gov 的會社法、民法與法務局公開的登記申請書記載例整理,查證日 2026-11-01;繼承與登記個案請洽司法書士或律師,本文只談條文的輪廓,不替個案決定任何手續。

取締役死亡:委任終了,取締役即退任

會社法第 330 條:株式會社與役員的關係,依「委任に関する規定」。民法第 653 條第 1 款規定,委任因「委任者又は受任者の死亡」而終了。所以取締役死亡後,這個職務在條文上就結束,不需要等任何決議或辭職。公司的取締役若只有 1 人,這代表公司沒有取締役。取締役人數規則見取締役人數與任期:非公開公司 1 人即可、設取締役會要 3 人以上,任期最長可延到 10 年。

權利義務取締役不適用於死亡

會社法第 346 條第 1 項的「權利義務」規定:役員缺額,或不足法律、章程所定員數時,「任期の満了又は辞任により退任した役員」,在新役員就任之前,仍有役員的權利義務。條文列的退任原因只有任期屆滿與辭任,沒有列死亡。死亡的取締役當然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所以沒有人可以靠這條代行。代表取締役也一樣:第 351 條第 1 項同樣只對「任期の満了又は辞任により退任した代表取締役」設權利義務規定。

沒有取締役時:一時役員的聲請

第 346 條第 2 項:前項的缺額情形,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任「一時役員の職務を行うべき者」。同條第 3 項,法院選任後,可定公司對這位一時役員應付的報酬額。代表取締役缺額時,第 351 條第 2 項、第 3 項有同樣的「一時代表取締役」規定。所以公司在新取締役就任前需要有人處理緊急事務時,條文上的途徑是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

股份:相續人一般承繼

民法第 896 條:相續人自相續開始時,承繼被相續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但被相續人專屬的權利義務除外。唯一股東過世後,他的股份屬於遺產,由相續人承繼。若相續人有 2 人以上,股份在遺產分割之前以共有的狀態存在(民法第 898 條第 1 項:相續人有數人時,相續財產屬於其共有),這時會社法第 106 條要求:股份由 2 人以上共有時,共有者要指定 1 位行使權利的人,並把其氏名通知公司,否則不能行使該股份的權利;公司同意者除外。也就是說,在相續人之間還沒有決定誰行使股東權利之前,公司可能無法開股東總會選任新取締役。

章程可以定「向相續人買回股份」

會社法第 174 條: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對因相續或其他一般承繼而取得公司股份(限於轉讓限制股份)的人,可以請求其把股份賣給公司。第 175 條規定,公司要行使這個請求時,每次都要用股東總會決議,定下請求的股份數與持有人氏名;該持有人不能在該總會行使表決權(除非其他股東全部都不能行使表決權)。會社法第 309 條第 2 項第 3 款把這個決議列為特別決議。這個制度要事先在章程寫好,事後才發現沒有寫就不能用。

登記:變更後 2 週內

取締役因死亡退任是登記事項的變更。會社法第 915 條第 1 項:登記事項變更時,要在 2 週內到本店所在地辦變更登記。第 976 條對取締役等「怠於依法登記」的情形,規定處 100 萬円以下的過料。法務局公開的取締役變更登記申請書記載例(特例有限會社用)寫的登記事項是「原因年月日 令和○年○月○日 辞任(又は死亡)」,添付書類欄有「(死亡の場合)死亡届又は法定相続情報一覧図の写し」;株式會社用的格式與添付書類,請以法務局現行公開的版本為準。變更登記期限的整理見日本公司變更登記期限:2 週內申請,同管轄本店移轉 3 萬円、董事變更 1 萬円,逾期可處 100 萬円以下過料。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一家非公開株式會社,唯一股東兼唯一取締役 A 過世,A 有 2 位相續人 B 與 C,章程沒有第 174 條的買回規定。A 死亡當天,取締役職務依民法第 653 條終了,公司沒有取締役。B 與 C 要先決定由 1 人行使股份權利,並通知公司(第 106 條),才能開股東總會選任新取締役;在這之前若公司有緊急事務,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一時役員。取締役死亡的退任登記,依第 915 條第 1 項要在變更發生後 2 週內辦理,申請書記載「死亡」的原因與年月日,並附死亡證明類文件;新取締役就任是另一項變更,也有各自的 2 週期限,起算與合併申請請洽司法書士。這個算例只示範先後次序,不代表任何個案的最佳做法。

怎麼做

  1. 先確認死亡日,並把「公司目前沒有取締役」的狀態記下來;若公司帳戶、合約需緊急處理,請律師評估一時役員聲請。
  2. 確認相續人有誰;2 人以上時,先決定行使股份權利的 1 位並通知公司,對應第 106 條。
  3. 檢查章程有沒有第 174 條的買回規定與取締役人數規定;是否要開股東總會選任新取締役,開會規則見日本定時株主總會怎麼開:非公開公司 1 週前通知,議事錄留 10 年,全員同意可省略招集或用書面決議。
  4. 死亡退任與新任取締役就任是兩項各自的登記事項變更,會社法第 915 條第 1 項都要求在變更發生後 2 週內辦理;起算日與合併申請的細節,請洽司法書士確認,死亡的證明文件也一併詢問。
  5. 銀行、保險與許可證件的名義變更也要一併處理:這些依各自制度另有程序,本文不涵蓋。

容易踩雷

  • 以為可以靠權利義務取締役處理事務:第 346 條與第 351 條的文字只涵蓋任期屆滿與辭任。
  • 相續人 2 人以上,卻沒有指定行使權利的人:第 106 條要求先指定並通知。
  • 章程沒有第 174 條規定就想買回相續人的股份:條文要求以章程預先規定。
  • 拖過 2 週才登記:第 915 條規定 2 週,第 976 條有過料。

常見問題

取締役過世,公司沒有其他取締役,誰可以代表公司?

條文上沒有自動代行人;第 346 條第 2 項規定,利害關係人可聲請法院選任一時役員,代表取締役缺額時則是第 351 條第 2 項的一時代表取締役。

股份會自動變成相續人的嗎?

依民法第 896 條,相續人自相續開始時承繼被相續人的一切權利義務;股份屬遺產,由相續人承繼,2 人以上時共有的處理依第 106 條。

取締役過世後多久內要辦登記?

變更後 2 週內(會社法第 915 條第 1 項),怠於登記處 100 萬円以下的過料(第 976 條)。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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