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登記地址怎麼選?自宅、一般辦公室、共享空間在會社法與入管審查上的差異
本店所在地即公司住所,須記入定款與登記;經管簽證自宅兼事業所原則不被認可(2026-10-17)
設立日本公司時,一定要決定「本店所在地」。台灣創業者常會問:能不能用自己的住處?共享辦公室或虛擬辦公室可以嗎?這個問題其實有兩層:會社法的登記面,與入管廳審查經營管理簽證的事業所面。本文依 e-Gov 的會社法條文與入管廳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0-17。本文只比較法務與簽證面的差異,不推薦或比較任何業者,也不判斷任何特定場地能否通過審查。
登記面:本店所在地是什麼
會社法第 4 條:公司的住所,設在其本店的所在地。第 27 條規定株式會社的定款必須記載「本店的所在地」。第 911 條規定設立登記的登記事項包含「本店及支店的所在場所」,且登記要在本店所在地向法務局提出。
換句話說,不論用自宅、租辦公室或共享空間,只要有一個地址,就能寫進定款與登記簿。會社法本身沒有規定本店必須是獨立辦公室;登記地址與公司運營的實際地點是否一致,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簽證面:入管廳怎麼看事業所
經營・管理的申請,入管廳案內要求附「事務所用施設的存在」資料: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與租賃契約書等。入管廳 Q&A 第 20 問回答「自宅兼事業所能否被認可」:為確保符合改正後規模的經營活動所需的事業所,原則不被認可。第 21 問則說明事業所的面積無一律標準,但要確保必要且充分的廣度。
新基準同時要求資本金 3,000 萬円以上與 1 名以上常勤職員,日本發行的證明書須在發行日起 3 個月內提出;事業所只是其中一項。入管廳資料並沒有針對「共享辦公室」「虛擬辦公室」寫出明確的可否規定。這類型態能否被視為符合事業所要件,要看實際的使用方式與審查,本文無法下結論,待確認。
| 型態 | 會社法登記面 | 入管審查面(經營管理簽證) |
|---|---|---|
| 自宅 | 可以寫為本店所在地 | 自宅兼事業所原則不被認可(Q&A 問 20) |
| 一般賃貸辦公室 | 可以 | 附租賃契約書與登記簿謄本;面積須符合經營規模 |
| 共享、虛擬型態 | 可以記載地址 | 入管廳未明文;個案審查,待確認 |
契約面要查什麼
不論哪一種型態,簽約前都要確認租賃契約是否允許作為法人登記地址,以及是否禁止轉租或限定用途。這點入管廳案內沒有寫,是本站依「事務所用施設資料包含租賃契約」做的提醒,不是官方規則。
設立登記的時限
會社法第 911 條:株式會社的設立登記,要自調查完成日等所定日期起算 2 週內在本店所在地提出。所以本店地址要在登記前確定;之後若要搬家,需另辦變更登記,見站內變更登記專文。
怎麼做
- 先決定公司的實際營運地點,再把同一個地址寫入定款的本店所在地。
- 若計畫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優先考慮可以作為事業所的獨立空間,不要用自宅兼用。
- 簽約前讀租賃契約,確認「法人登記可」與用途限制。
- 設立登記完成後,取得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確認本店地址記載與租約一致。
- 向入管提出時,附租賃契約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謄本,並依事業計畫說明面積需求。
- 地址一旦變更,立即辦理本店移轉登記,不要讓登記與實際不一致。
容易踩雷
- 簽了不允許法人登記的住宅契約,之後無法登記。
- 登記地址和租約、入管申請書的地址不一致。
- 以為共享空間一定通過或一定不通過,其實入管廳未明文,個案判斷。
- 把「可以登記」誤認為「可以作為經營管理簽證的事業所」。
常見問題
自宅可以當公司登記地址嗎?
會社法只要求有本店所在地,法務面可以寫;但經營管理簽證的審查中,自宅兼事業所原則不被認可。
共享辦公室可以拿經營管理簽證嗎?
入管廳資料沒有明文答案,要看事業內容、面積與使用實態,個案請洽行政書士或入管;本文不做保證。
登記地址要多快決定?
設立登記是設立程序的一部分,會社法第 911 條規定設立登記要在所定日期起 2 週內提出,所以地址要先於登記確定。
來源
- e-Gov 法令檢索 會社法第 4、27、911 條(2026-10-17 查證):会社の住所は、その本店の所在地にあるものとする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案內(2026-10-17 查證):事務所用施設の存在を明らかにする資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經營・管理」改正 Q&A 問 20、21(2026-10-17 查證):自宅を事業所と兼ねることは、原則として認められません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