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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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目的怎麼寫?登記官看適法性與明確性,具體性自會社法施行後不再審查,但許認可會看

首次發布:|最後查證:2026-10-17

目的登記審查適法性與明確性;具體性不再審查,但許認可與交易會受影響(2026-10-17)

日本公司設立時,定款裡要寫「目的」,也就是公司要做哪些事業,這些會原樣登記在登記簿上。很多台灣人在這一欄有兩種極端:寫得過度簡單,只寫 1 行;或者照搬網路上的長長清單,列 20 項以上。本文依法務省民商第 782 號通達(平成 18 年 3 月 31 日,會社法施行前發出)整理具體性的處理,並參考 2005 年法務省的徵詢文件與意見募集結果(兩者是制定方針時的文件,不是最終通達),查證日 2026-10-17。法務局的實際審查,以管轄登記所為準;許認可相關事項,請向各主管機關確認。

目的是什麼

目的是株式會社與合同會社等的定款記載事項,也是登記事項,會在登記簿上公開。

登記官審查什麼

2005 年法務省徵詢文件提到的審查要點共 3 件(會社法於 2006 年 5 月 1 日施行):

審查要點現況
適法性(目的是否違法、違反公序良俗)仍審查;不適法的目的不會受理
明確性(目的記載是否清楚可辨)仍審查;不明確的目的不會受理
具體性(事業範圍是否能客觀確定到一定程度)民商第 782 號通達:「會社の目的の具體性については,審査を要しないものとする」,不再審查

2005 年的意見募集結果寫明:目的是定款記載事項,依定款自治由會社自己決定,但目的記載若欠缺明確性或適法性,就不會受理。這是當時的方針說明,現行實際審查以管轄登記所為準(待確認)。

為什麼具體性不再審查?2005 年的徵詢文件說明,過去的具體性審查,與類似商號規制有關;會社法廢止了類似商號規制,具體性要求的主要依據之一就消失了。

營利性

過去的實務解說常把「營利性」列為審查點。本文查到的法務省文件(含民商第 782 號通達中的目的相關部分)只談適法性、明確性與具體性,沒有找到把營利性當作獨立審查項目的官方明文,營利性之說未經一手來源證實,因此本文不將它列為必然的審查點(待確認)。

不審查具體性,是否隨便寫都可以

不一定。法務省在意見募集結果中指出:把沒有具體性的內容當作目的,在交易(包含官公廳的許認可)上可能出現障礙,也可能引發「是否屬於目的範圍內行為」的爭議,並涉及取締役目的外行為的停止請求等問題。因此:

  1. 要申請許認可的事業(例如不動產、古物、酒類等),目的欄要寫成主管機關看得懂的內容,許認可前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2. 簽證申請:經營管理簽證除了資本金 3,000 萬円等要件外,還要附事業計畫書;事業計畫書的內容與登記的目的是否一致,入管可能會看,一致性的細節見站內專文(待確認)。
  3. 將來要做的事業:可先列入,但列太多會顯得不聚焦,銀行與主管機關可能會問。

怎麼做

  1. 列出現在要做的事業,與未來一兩年可能增加的事業。
  2. 每一項寫成明確、可辨識的事業,不使用籠統的詞。
  3. 需要許認可的事業,先查許認可要件,再確定目的文字。
  4. 確認每一項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
  5. 決定順序:主要事業列前面。
  6. 定款與設立登記申請書的目的文字,必須完全一致。

容易踩雷

  • 寫得太籠統,導致許認可時被主管機關要求補正或重新變更目的。
  • 抄網路上的長清單,把完全不做的事業也列進去。
  • 目的文字有歧義,被登記官退件。
  • 事後才發現要做的事業不在目的範圍內,需要變更登記(見站內變更登記專文)。
  • 以為登記官審查具體性,所以不敢寫新型事業。

常見問題

目的可以寫幾項?

本文引用的資料沒有談項數上限;請依實際事業判斷。

目的寫錯了怎麼辦?

可以變更定款並辦理目的變更登記,見站內變更登記專文;變更的登錄免許稅為 3 萬円(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第 24 號(一)ツ,登記事項變更一律 1 件 3 萬円)。

要不要寫「附帶關聯的一切事業」?

本文未查到法務省對這類概括性文字的明確說明,請洽法務局或司法書士(待確認)。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