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沒設取締役會的小公司,業務怎麼決定?取締役過半數決定,支配人選任、分公司設置與股東會召集等 5 類事項不能委任給各取締役
沒設取締役會的公司,2位以上取締役時業務由過半數決定;支配人與分公司等5類不能委任(2026-11-01)

假設台灣人和一位日本夥伴一起在日本設立株式會社,兩人都是取締役,沒有設取締役會。兩個人意見不一致時,業務怎麼決定?是各管各的,還是要多數決?會社法第 348 條規定沒設取締役會的株式會社的業務執行,第 362 條規定設了取締役會的另一套。本文依 e-Gov 法令檢索的會社法(現行有效版,令和 8 年 8 月 12 日施行)第 348、349 條與商業登記法第 46 條整理,查證日 2026-11-01;個案請洽司法書士或律師,本文不替任何一次決定判斷是否有效。誰能當取締役,可先看日本株式會社的董事資格怎麼規定?法人不能當董事,有一定犯罪與刑罰者不能當,非公開公司可限董事須為股東,取締役會設置會社至少 3 人;本文接著談沒設取締役會時,2 位以上取締役怎麼決定業務。
取締役是業務執行機關
會社法第 348 條第 1 項寫:取締役,除定款有不同規定外,執行株式會社(取締役會設置會社除外)的業務。也就是說,沒設取締役會的公司,取締役本身就是業務執行機關,不需要另設代表以外的決定機關。
2 人以上:過半數決定
第 348 條第 2 項寫:取締役有 2 人以上時,株式會社的業務,除定款有不同規定外,由取締役的過半數決定。所以 2 位取締役時,過半數是 2 人(兩人都同意);3 位取締役時,是 2 人。定款可以另外規定,例如訂為全員一致或由某位取締役專決,但要寫進定款。
不能委任給各取締役的 5 類事項
第 348 條第 3 項寫:在有 2 人以上取締役、依過半數決定業務時,下列事項的決定,不能委任給各取締役:
- 支配人的選任與解任;
- 分公司(支店)的設置、移轉與廢止;
- 第 29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也就是股東會的召集(日期、地點、議題等)的決定;
- 為確保取締役職務執行符合法令與定款,以及公司與子公司集團業務適當所必要的體制(法務省令規定)的整備;
- 依第 426 條第 1 項的定款規定,免除第 423 條第 1 項的責任。
第 4 項寫:大會社,取締役必須決定上述第 4 款的事項。
與代表的關係
第 349 條寫:取締役代表株式會社;但已另外定了代表取締役或其他代表公司者,不在此限;取締役有 2 人以上時,各自代表公司(第 1、2 項)。也就是說,業務決定(第 348 條)與對外代表(第 349 條)是兩件事:2 位取締役時,對外簽約的代表權可能各自有,但業務的決定要依過半數。代表取締役的權限,見日本代表取締役的權限到哪裡?可為公司做一切裁判上與裁判外行為,內部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這一篇;設了取締役會的公司,業務執行決定改由取締役會,見前述董事資格篇對取締役會設置會社 3 人以上的說明。
登記時的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法第 46 條第 1 項寫:登記事項要經股東全員或種類股東全員的同意,或經某些取締役的一致時,申請書要附證明該同意或一致的書面。第 2 項寫:登記事項需股東會、取締役會等的決議時,要附議事錄。第 1 項寫的是一致,不是過半數;沒設取締役會的公司,依第 348 條過半數決定的事項涉及登記時(例如分公司設置),登記要附哪一種書面,條文沒有逐項對應,請洽司法書士(本站整理:實務上常以取締役過半數決定書附上,未查官方依據)。
算例(本站假設,非官方範例)
假設台灣人與日本夥伴各為取締役,沒設取締役會,定款沒有另外規定:
- 要簽一份 300 萬円的採購合約:依第 348 條第 2 項,業務由取締役過半數決定;2 位時,兩人都同意才算過半數。
- 想選任 1 位支配人:依第 3 項第 1 款,這件事不能由其中 1 位取締役單獨決定,要由取締役過半數決定。
- 想在大阪設 1 個分公司:依第 3 項第 2 款,同樣不能委任給單一取締役;若涉及分公司設置登記,要附什麼書面,請洽司法書士。
- 想在定款寫業務由代表取締役專決:第 348 條第 2 項寫定款可有不同規定;定款訂了專決後,第 3 項的 5 類事項能否仍由單一取締役決定,條文沒有明寫,本站沒有查,請洽司法書士。
算例的人數與事項純屬假設,不是對任何案件的判斷。
怎麼做
- 設立時確認是否設取締役會;沒設的話,業務決定依第 348 條。
- 有 2 位以上取締役時,在定款確認是否另外規定決定方式(例如全員一致或專決);沒規定者,依過半數。
- 把支配人選任、分公司設置、股東會召集決定等 5 類事項,留下取締役過半數決定的書面(本站建議);若涉及登記,書面種類先洽司法書士。
- 要登記的事項,依商業登記法第 46 條,需同意或一致者附證明書面,需決議者附議事錄。
- 股東會的決議門檻與議事,見日本股東會的普通決議與特別決議門檻是多少?普通決議過半出席過半同意,特別決議出席過半且 2/3 以上同意,董事選任解任另有規定那篇。
- 公司成長後設取締役會,業務決定改依第 362 條,需 3 位以上取締役(見前述資格篇)。
容易踩雷
- 以為 2 位取締役各自決定就好:第 348 條第 2 項寫業務原則由取締役過半數決定。
- 以為過半數決定時可把任何事項分給各取締役:第 348 條第 3 項寫,依前項過半數決定時,5 類事項不能委任給各取締役。
- 把業務決定與代表權混為一談:第 349 條的代表權與第 348 條的業務決定是兩件事。
- 登記時沒附證明書面:商業登記法第 46 條要求附同意或一致的證明書面或議事錄。
- 設了取締役會還套用第 348 條:第 348 條括弧排除取締役會設置會社。
常見問題
沒設取締役會,2 位取締役意見不同怎麼辦?
會社法第 348 條第 2 項寫:業務原則由取締役的過半數決定;2 位時,兩人都同意才算過半數;定款可另有規定。
哪些事不能分給各取締役自己決定?
第 348 條第 3 項寫:支配人的選任解任、分公司的設置移轉廢止、股東會召集相關事項、內部體制的整備、責任的一部免除,不能委任給各取締役。
設了取締役會,業務怎麼決定?
業務執行的決定改由取締役會,依第 362 條;本文談的第 348 條不適用於取締役會設置會社。
來源
- 会社法(e-Gov)(2026-11-01 查證):取締役が二人以上ある場合には、株式会社の業務は、定款に別段の定めがある場合を除き、取締役の過半数をもって決定する。
- 商業登記法(e-Gov)(2026-11-01 查證):登記すべき事項につき株主総会若しくは種類株主総会、取締役会又は清算人会の決議を要するときは、申請書にその議事録を添付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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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1-01|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