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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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日本開旅行社的登錄要件:第一種到地域限定的基準資產額 3,000 萬到 100 萬円、營業保證金與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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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旅行業登錄:基準資產額 3,000/700/300/100 萬円,登錄有效 5 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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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台灣創業者看到訪日旅客增加,想在日本註冊公司做旅行社,賣團體行程、手配機票或住宿。日本的旅行業受旅行業法管制,不登錄就營業會有刑事責任。本文依旅行業法第 3、4、6、6 條之 2、6 條之 3、7、8、11 條之 2、74 條,旅行業法施行規則第 3、4、7 條,與東京都、滋賀縣等登錄行政庁的公布資料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實際申請請洽管轄行政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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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登錄

旅行業法第 3 條:經營旅行業或旅行業者代理業者,須受登錄。登錄分為四種業務範圍: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與地域限定,不同種類能辦的業務與財務基準不同。違反登錄規定營業,依第 74 條可處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罰。

第一種旅行業由觀光廳長官登錄;第二種、第三種與地域限定由營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登錄(以登錄行政庁公布為準)。

四種登錄各自能辦什麼

登錄分為第一種、第二種、第三種與地域限定。滋賀縣頁面的「登録業務」對照表整理:第一種可辦理海外與國內的企劃旅行(募集型、受注型)、手配旅行,以及他社募集型企劃旅行的受託販賣;第二種不可辦理海外的募集型企劃旅行;第三種與地域限定的募集型企劃旅行,限於營業所所在市町村及相鄰市町村等區域內;旅行業者代理業則只限所屬旅行業者委託的範圍,且不能代理 2 家以上。對照表的細格請以登錄行政庁與觀光廳的案內為準。

在日本接待訪日團:旅行サービス手配業

滋賀縣頁面說明:依改正旅行業法(2018 年 1 月 4 日施行),在日本國內從事地接(ランドオペレーター)業務,須向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登錄「旅行サービス手配業」;已持有旅行業登錄者等不需另行登錄。無登錄經營旅行サービス手配業,也有獨立罰則(旅行業法第 74 條第 6 款)。台灣創業者接待訪日團,常用的是這個登錄而不是旅行業登錄。

財產基礎:基準資產額

施行規則第 3 條:基準資產額須在下列金額以上。

登錄業務範圍基準資產額
第一種旅行業3,000 萬円
第二種旅行業700 萬円
第三種旅行業300 萬円
地域限定旅行業100 萬円

基準資產額=資產總額(扣除創業費等繰延資產與營業權)-負債總額-營業保證金或弁済業務保証金分担金的額(施行規則第 4 條)。

營業保證金或加入協會

旅行業者須提存營業保證金(法第 7 條),提存並向觀光廳長官提出供託書影本等後才能開業;登錄通知後 14 日內未提出,長官會催告,仍不提出可取消登錄(法第 7 條第 3 至 5 項)。也可以加入旅行業協會成為保證社員,改繳弁済業務保証金分担金,兩者擇一。依滋賀縣公布的最低額(前事業年度旅行業務交易額未滿 400 萬円時):

登錄業務範圍營業保證金弁済業務保証金分担金
第一種7,000 萬円起1,400 萬円起
第二種1,100 萬円起220 萬円起
第三種300 萬円起60 萬円起
地域限定15 萬円起3 萬円起

營業保證金依前事業年度旅行業務交易額計算,隨交易額增加(施行規則第 7 條、別表)。分擔金額上表以滋賀縣公布為準,本文未對照法令別表逐格核對(見待確認)。

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

第 11 條之 2:每一營業所須選任 1 名以上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並由合格者擔任:只辦理營業所所在地區域內旅行者,可由地域限定、國內或總合試驗合格者;只辦理國內旅行者可由國內或總合合格者;其他(含海外旅行)須為總合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試驗合格者。管理者不得兼任其他營業所,除非符合近接營業所的例外。業者還須讓管理者定期(3 年以上 5 年以內)受協會研修。

滋賀縣資料另提到:海外旅行營業所須選任總合管理者,從業人員概約 10 人以上的營業所須 2 人以上管理者。

登錄拒否(法第 6 條)

例如:登錄被取消未滿 5 年;受拘禁刑以上刑罰,或違反旅行業法被處罰金,執行完畢未滿 5 年;暴力團員;破產未復權;法人役員有上述情形;無法確實選任管理者;財產基礎不足;旅行業者代理業代理 2 個以上旅行業者。

有效期間與費用

  • 登錄有效期間:登錄日起 5 年(法第 6 條之 2);更新須在期滿前申請(第 6 條之 3),滋賀縣要求有效期間屆滿 2 個月前申請,各行政庁以公告為準。
  • 登錄手數料:第一種由觀光廳長官登錄,登錄免許稅為每件 9 萬円(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第 142 號,更新不課);第二種以下依登錄都道府縣的手數料條例,金額各不同。例如東京都的申請書類一覽載明旅行業登錄手數料 90,000 円;滋賀縣載明新規登錄審查手數料 20,000 円、更新 16,000 円。

怎麼做

  1. 決定要辦的業務範圍(國內/海外、募集型企劃旅行或僅手配)。
  2. 確認公司的基準資產額是否達標,並準備營業保證金或加入旅行業協會的入會資料。
  3. 找到能成為旅行業務取扱管理者的人,必要時報考試驗。
  4. 準備營業所使用權文件、旅行業約款、事故處理體制說明等,送登錄行政庁。
  5. 登錄通知後,提存營業保證金並提出供託書影本(14 日內,法第 7 條);若加入旅行業協會成為保證社員,則改繳分擔金,這是另一套程序。完成後才能營業。

容易踩雷

  • 以為公司資本額夠就行,忘了基準資產額要再扣營業保證金與負債。
  • 沒有合格的管理者就想先登錄;選任是登錄要件。
  • 把名義借給別人經營,可能構成第 74 條的處罰。
  • 登錄後 1 年內未開業或連續 1 年未營業,可能被取消登錄(法第 19 條第 2 項)。

常見問題

旅行業登錄有效多久?

5 年,期滿前須申請更新(旅行業法第 6 條之 2、第 6 條之 3)。

第三種旅行業的基準資產額要多少?

300 萬円以上(施行規則第 3 條)。

不登錄就賣行程會怎樣?

旅行業法第 74 條:1 年以下拘禁刑或 100 萬円以下罰金,或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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