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配息規定:原則每次須股東會決議、不得超過分配可能額,淨資產不滿 300 萬円不能配,配息要依規定提列準備金
配息原則每次須股東會決議;不得超過分配可能額;淨資產未滿 300 萬円不可配(2026-10-19)

第一輪「撤資與資本返還」談的是:把資本拿回來時,對台灣股東要怎麼課稅。本文講的是更常見的情境:公司賺錢了,要把盈餘分配給股東。日本會社法稱為「剩餘金の配當」,不是公司想配就配,要受決議程序和財源兩道限制,違規配息的後果會落到董事與收款股東身上。資料依會社法第 445 條、第 453 到 465 條,經 e-Gov 法令檢索核對,查證日 2026-10-19。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公司解散清算:股東總會特別決議、官報公告債權申報 2 個月以上,登記稅合計約 4.1 萬円。
決議程序
會社法第 454 條:每次要配息時,都必須經股東總會決議,並決定三件事:配當財產的種類與帳面價額總額、對股東如何分配、配息生效日。配當財產可以是金錢也可以是金錢以外的財產;若是金錢以外,可另外決定給股東金錢分配請求權。分配必須依股東持股數比例(種類股另有安排時除外)。
例外有兩種:取締役會設置會社可以在定款規定,一個事業年度中途「限一次」,由取締役會決議做中間配息(金錢配息);另外,會計監察人設置會社(符合第 459 條條件者)可以在定款訂明,由取締役會決定配息等事項。新創小公司多半沒有這些設計,仍是原則上由股東總會決議。
財源限制:分配可能額
第 461 條第 1 項:配息所交付的金錢等帳面價額總額,不得超過配息生效日的「分配可能額」。第 2 項定義:分配可能額 = 剩餘金額(含臨時決算期間利益等)減去自己株式帳面價額、期末後處分自己株式的對價,以及法務省令所定的其他科目。
分配可能額還要扣掉法務省令所定的其他科目,淨資產額的算法依會社計算規則,請稅理士或會計師確認。簡化的例子(非官方):公司剩餘金 1,200 萬円、沒有自己株式,配息上限約 1,200 萬円;若股東會決議配 500 萬円,是在上限內。但若剩餘金其實只有 400 萬円卻決議配 500 萬円,就違反第 461 條。實際算法含法務省令科目,請交給稅理士或會計師。
兩個門檻
- 淨資產 300 萬円:第 458 條規定,株式會社淨資產額不滿 300 萬円時,剩餘金配息等規定不適用(即不得進行該類分配)。
- 準備金提列:第 445 條第 4 項規定,配息時要依法務省令,把因配息而減少的剩餘金額乘以十分之一,計入資本準備金或利益準備金;但會社計算規則第 22 條有上限:準備金合計已達資本金的四分之一時,要計入的額為 0,未達時取「資本金 1/4 減現有準備金」與「減少剩餘金的 1/10」中較小者。以資本金 1,000 萬円、準備金為 0、配息 500 萬円為例(本站舉例),要計入 50 萬円。
違規配息的責任
第 462 條:違反分配可能額限制而配息時,收到金錢等的人,以及執行該行為業務的人(業務執行取締役,及包含提案的取締役等),要對公司連帶支付與交付金額相當的金錢。第 465 條還規定,若事業年度結束後出現欠損,相關業務執行者要負責(細節本站未逐項核對)。業務執行者若能證明已盡注意,則不負第 462 條的義務(第 462 條第 2 項)。對台灣股東而言,也就是說,收到不當配息,可能被要求還回去。
怎麼做
- 年度決算確定後,先算出剩餘金與可分配額,再決定配息金額。
- 確認淨資產有沒有超過 300 萬円,並依計算規則第 22 條預留準備金的提列額。
- 召開定時股東總會(或書面決議),通過配息的 3 項事項。
- 配息生效日前再次檢查分配可能額,因為依規定是以生效日當天為準。
- 支付給台灣股東時,依第一輪的非居住者源泉專文確認應代扣的日本源泉所得稅與繳納期限(稅率與台日租稅協定的適用以該文與稅理士確認為準)。
- 會後保存決議書、計算表與匯款紀錄,供稅務與銀行查核。
容易踩雷
- 以為董事會就能決議配息,原則上需股東總會決議(中間配息、會計監察人設置會社的定款安排另有依據)。
- 配息金額沒有扣掉自己株式,超過分配可能額。
- 淨資產因虧損降到 300 萬円以下,仍然照常配息。
- 沒有依規定計提準備金,導致資本構成的帳務與配息計算錯誤。
常見問題
日本公司可以每個月配息嗎?
一般要每次經股東總會決議;取締役會設置會社可依定款,在一個事業年度中途做 1 次中間配息。
淨資產太低時還能配息嗎?
不能。淨資產不滿 300 萬円時,剩餘金配息的規定不適用。
配息超過上限會怎樣?
收款股東與業務執行者要連帶向公司返還交付金額(第 462 條);業務執行者能證明已盡注意者免責。
來源
- 會社法(e-Gov)(2026-10-19 查證):株式会社の純資産額が三百万円を下回る場合には、適用しない
- 會社計算規則 第 22 條(e-Gov)(2026-10-19 查證):基準資本金額(資本金の額に四分の一を乗じて得た額
- 會社法 第 461 條(2026-10-19 查證):当該行為がその効力を生ずる日における分配可能額を超えてはならない
本站相關標籤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