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資登記:登錄免許稅為增加資本金的 0.7%,最低 3 萬円;股東總會決議、全額払込後 2 週內辦登記
增資登記稅=增加資本金×0.7%,最低 3 萬円;払込後 2 週內登記(2026-10-17)
台灣人在日本設立株式會社,之後常會碰到要增資的狀況:業務擴大需要資金、要補足經營管理簽證要求的資本金、或有新股東加入。增資的流程在會社法第 199 條起,稅費在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本文依這兩部法令整理,查證日 2026-10-17;實際的股東總會決議、分配與登記,請與司法書士確認。這裡以新股發行型的增資為主,合同會社的增資另有規定,本文不涵蓋。
增資的公司法流程
| 步驟 | 內容 | 依據 |
|---|---|---|
| 1 | 決定募集事項:募集股份數、払込金額、払込期日等 | 第 199 條第 1 項 |
| 2 | 以股東總會的決議決定募集事項(有利發行等情形須說明理由;非公開公司通常為特別決議) | 第 199 條第 2、3 項;第 309 條第 2 項第 5 號 |
| 3 | 認購人在払込期日內,向公司指定的銀行等払込場所,全額払込 | 第 208 條第 1 項 |
| 4 | 認購人未払込,即失去成為股東的權利 | 第 208 條第 5 項 |
| 5 | 變更登記:資本金增加、發行股份數增加等,2 週內辦理 | 第 915 條第 1 項 |
第 915 條第 2 項:若募集事項訂的是「払込期間」(不是單一期日),登記以期間末日為準,從末日起算 2 週內辦理。
計入資本金的金額
第 445 條:株式會社的資本金額,原則是出資人払込或給付的財產額;第 2 項:払込或給付額的 2 分之 1 以內,可不計為資本金;不計入資本金的部分,必須計為資本準備金(第 3 項)。因此,增資 1,000 萬円時,最少要把 500 萬円計入資本金,最多可把 500 萬円計入資本準備金。
這個選擇有稅費意義:登錄免許稅的課稅標準是「增加的資本金額」。至於經營管理簽證的 3,000 萬円,入管廳 Q&A 問 7 寫明:資本準備金、資本剰余金、利益剰余金不包含在「事業の用に供される財産の総額」內,法人以資本金額(或出資總額)為準;因此為了簽證而增資時,不能把一半計入資本準備金來湊數。
登錄免許稅
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第 24 號(一)ニ:株式會社或合同會社的資本金增加登記,稅額為增加的資本金額的 1000 分之 7;算出稅額不足 3 萬円時,申請 1 件 3 萬円。
試算(非官方):
| 增加資本金 | 稅額 |
|---|---|
| 100 萬円 | 7,000 円 → 不足 3 萬円 → 3 萬円 |
| 428 萬円以下 | 都不足 3 萬円 → 3 萬円(3 萬 ÷ 0.007 ≒ 428.6 萬) |
| 500 萬円 | 3.5 萬円 |
| 1,000 萬円 | 7 萬円 |
| 2,000 萬円 | 14 萬円 |
增資 1,000 萬円、全額計入資本金:7 萬円;若將 500 萬円計入資本準備金,增加資本金 500 萬円,稅額為 3.5 萬円。登錄免許稅另有第 19 條:算出稅額不足 1,000 円按 1,000 円處理;第 18 條:同一申請書辦兩項以上登記時,各項稅額合計。以上不含司法書士報酬與證明書手數料。
納稅方式
登錄免許稅法第 21 條:原則上現金納付,領收證書貼在申請書上;第 22 條:稅額 3 萬円以下時,可以用收入印紙貼在申請書上繳納。增資稅額小時(例如 3 萬円)可用印紙,超過 3 萬円要現金納付。
怎麼做
- 決定增資金額、新股東與認購方式;與稅理士討論資本金與資本準備金的分配。
- 作成募集事項與股東總會決議書;有新股東時,備好認購申請與分配的文件。
- 認購人將全額匯到公司指定的銀行(見站內資本金払込專文)。
- 製作払込證明書與資本金計上證明書。
- 払込完成後 2 週內,向法務局申請資本金增加的變更登記。
- 領取新的登記事項證明書,更新銀行、簽證與主管機關資料。
容易踩雷
- 登記超過 2 週:被認定為怠於登記(見站內變更登記專文)。
- 以為增資稅是整個資本金的 0.7%:課稅標準是「增加的資本金額」。
- 忘了最低 3 萬円。
- 把計入資本準備金的部分算進資本金。
- 認購人未在期日內払込,導致增資失敗。
常見問題
增資後一定要通知入管嗎?
本文未查到明文,請洽行政書士或入管(待確認)。
外國股東可以認購嗎?
第 199 條沒有國籍限制;匯款與外匯手續見站內專文。
合同會社的增資也是一樣嗎?
登錄免許稅法別表第一同一項涵蓋合同會社的資本金增加,稅額規則相同;公司法流程不同,本文不涵蓋。
來源
- 會社法(e-Gov)第 199、208、309、445、915 條(2026-10-17 查證):募集事項の決定は、株主総会の決議によ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登錄免許稅法(e-Gov)別表第一第 24 號(一)ニ、第 18、19、21、22 條(2026-10-17 查證):増加した資本金の額千分の七(…三万円に満たないときは、申請件数一件につき三万円)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經營管理基準省令改正 Q&A(問 7)(2026-10-17 查證):資本準備金、資本剰余金、利益剰余金は、「事業の用に供される財産の総額」に含まれません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