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取締役住所非表示措置:2024 年 10 月 1 日起可申請,登記只顯示到市區町村,要配合登記申請提出
2024-10-01 起代表取締役住所可非表示,只顯示到市區町村;須與登記申請同時提出(2026-10-19)

在日本,株式會社的登記簿會寫出代表取締役的住所,而且任何人都能調閱。很多台灣創業者擔心:「我把家裡地址登在公司登記簿,是不是等於公開給所有人?」第一輪談過實際營運地址的選擇,本文談一項較新的制度:代表取締役等住所非表示措置。它由法務省令(令和 6 年法務省令第 28 號)創設,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資料依法務省民事局的說明頁面整理,查證日 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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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什麼、不是什麼
這項措置讓株式會社的代表取締役、代表執行役或代表清算人的住所,在登記事項證明書、登記事項要約書與登記資訊提供服務(網路查詢)上不顯示完整住所。顯示範圍是最小行政區劃:市區町村,東京都到特別區,指定都市到區。
法務省特別提醒:措置下登記事項證明書不能再用來證明代表者住所,因此向金融機關申請融資時可能不便,不動產交易也可能需要更多文件(例如公司的印鑑證明書);而且登記義務並未免除,住所變動時仍要申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仍需寫完整住所。這項措置只適用於株式會社(民商第 116 號通達明文排除特例有限會社,合同會社等其他法人也不在範圍內)。
怎麼申請:一定要和登記申請同時
這項申出只能與「代表者住所會被登記」的登記申請同時提出,例如設立登記、代表取締役就任登記、住所移轉變更登記。即使住所沒變,代表取締役重任登記,或本店移轉到其他登記所管轄區域的新本店所在地登記,也能一併申出。申請書要寫明希望適用的旨意、對象者的資格、姓名、住所,以及附帶的文件。
要附的文件
上市公司:附足以證明股票上市的文件(金融商品取引所網站列印等)。
非上市公司(多數台灣人新創屬於此類)要附 3 類:
- 本店實在性的證明:以公司為收件人、送到登記本店所在場所的配達證明郵便相關文件;或登記申請代理人(司法書士等資格者代理人)確認本店實在的文件。
- 市町村長等出具的證明,載有代表者姓名與住所:住民票、戶籍附票、印鑑證明書等。若登記申請已附,免重附。對住所在海外(例如台灣)的代表者,能否取得這類證明、如何適用,法務省頁面與通達都沒有說明,請先洽管轄登記所或司法書士。
- 實質的支配者(BO)的本人特定事項文件:可用司法書士依犯罪收益轉移防止法確認的記錄,或經公證人認證的陳述書(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認證),設立時則可用公證人定款認證時申報的受理證明書(限設立當年度或翌年度);若已申請實質的支配者リスト保管,免附。
已經適用措置的公司再次申出,只需附第 2 項。
持續、終止與例外
住所沒變的重任或本店移轉登記,措置會自動持續。住所有變動時必須再次申出,否則新的住所不會被非表示:也就是說,每搬家 1 次,就要在變更登記時申出 1 次。依會社法第 915 條,登記事項變更後須在 2 週內辦理變更登記(第一輪的變更登記專文有整理),申出必須與登記申請同時提出,因此實務上等於也要趕在這 2 週內(這是本站推論)。登記官在以下情況會依職權終止措置:公司申請不再適用、本店實際不存在(通知後未回覆)、上市公司變更為股份轉讓限制公司、閉鎖登記簿需要復活。官公署請求時仍可能提供住所資訊。
怎麼做
- 評估需求:確認是否真的有隱私考量,並權衡對融資、不動產交易的影響。
- 如果決定申請,與司法書士討論,選擇在設立登記、就任登記或住所變更登記時一併申出。
- 準備文件:配達證明郵便或司法書士的實在性確認、住民票等證明、BO 相關文件。
- 在登記申請書寫明申出文字,並附上對象者的資格、姓名與完整住所。
- 登記完成後,領取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確認住所只顯示到市區町村。
- 日後住所搬家時,記得在變更登記時再次申出。
容易踩雷
- 以為登記後隨時可以另外提出申請,實際上只能與登記申請同時提出。
- 住所搬家後的變更登記沒有再次申出,新住所反而全部公開。
- 以為措置後不需要在申請書上寫完整住所,法務省說明仍須寫。
- 申請前沒想到融資銀行會要求其他證明,導致撥款作業卡關。
常見問題
住所非表示措置哪一天開始?
自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依令和 6 年法務省令第 28 號。
登記簿上會看到什麼?
只到最小行政區劃:市區町村,東京到特別區,指定都市到區。
重任登記時還要再申請嗎?
住所沒變時,已經有措置者會自動持續;若住所有變更,必須再次申出。
來源
- 法務省 代表取締役等住所非表示措置について(2026-10-19 查證):令和6年10月1日から施行されます
- 法務省民商第116號通達(令和6年7月26日)(2026-10-19 查證):商業登記規則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省令の施行に伴う商業登記事務の取扱いについ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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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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