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員工懷孕生產的雇主義務:產前 6 週、產後 8 週休業,育兒休業不得拒絕,休業期間與其後 30 日不得解雇
產前 6 週、產後 8 週休業;休業與其後 30 日不得解雇;育兒休業雇主不得拒絕(2026-10-19)

在日本開店雇用女性員工的台灣老闆,遲早會碰到「員工懷孕了,怎麼辦」。第一輪只在解僱預告專文提到產前產後不得解雇,沒有完整處理產假與育兒休業,這是雇主義務很明確、違反風險也高的領域。本文未涵蓋產後パパ育休(出生時育兒休業)與雇主個別告知義務。本文只談雇主要遵守的法律規定,不談補助金額,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第 65 條與育兒、介護休業法第 5、6、10 條整理(e-Gov),查證日 2026-10-19;給付與保險料免除請洽社會保險勞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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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產後休業(勞基法第 65 條)
- 產前:預定 6 週以內(多胞胎 14 週以內)生產的女性提出休業請求時,雇主不得讓她工作。
- 產後:產後 8 週內不得讓她就業;但產後 6 週後,經本人請求,且醫師認為無礙的業務,可以讓她工作。
- 妊娠中:女性請求時,雇主必須改派較輕的工作。
解雇限制(勞基法第 19 條)
產前產後的女性依第 65 條休業的期間,以及休業結束後 30 日內,雇主不得解雇。例外只有兩種:支付打切補償,或因天災等不得已事由使事業無法繼續(後者須取得行政官署認定)。
育兒休業(育兒、介護休業法)
第 5 條:勞動者可以向雇主提出申請,就其養育的未滿 1 歲的子女請育兒休業。有期契約員工,限於子女滿 1 歲 6 個月前契約不會明確屆滿者才能申請。1 歲前的休業,在一定特別情事以外,同一子女最多可以有 2 次育兒休業(第 2 項)。
延長:子女滿 1 歲到 1 歲 6 個月之間,本人或配偶在子女 1 歲到達日已在育兒休業,且為雇用繼續有特別必要(厚生勞動省令所定情形)等條件下,可延長;滿 1 歲 6 個月到 2 歲之間,也有類似的延長規定(第 3、4 項)。
第 6 條:雇主接到育兒休業申請時不能拒絕;唯一例外是,經過半數代表或過半數工會的書面協定,把「繼續雇用未滿 1 年」的人,以及省令所定理由的人,排除在外。若申請的開始預定日比申請日翌日起 1 個月(延長申請為 2 週)還早,雇主可以在法定範圍內指定開始日。
第 10 條:雇主不得因勞動者申請或請育兒休業,而解雇或為其他不利益對待。
簡單時間軸(本站示意,非官方)
預產期 8 月 1 日:6 月 20 日起(約 6 週前)可請求產前休業;8 月 1 日生產後,到 9 月 26 日(8 週)不得就業;該期間與其後 30 日(至 10 月 26 日左右)不得解雇;之後可接續育兒休業,最多到子女 1 歲前。
怎麼做
- 員工告知懷孕時,先確認預產期,並說明產前產後休業與育兒休業的制度。
- 依勞基法第 65 條,產前請求休業,產後 8 週內不排班;員工要求較輕工作時,依規定改派。
- 不要在休業期間與結束後 30 日內做解雇決定。
- 收到育兒休業申請時,不要拒絕;若要適用在職未滿 1 年的排除,先有書面勞使協定。
- 與社保窗口確認休業期間的保險料免除與給付手續(本站社保專文)。
- 寫入就業規則,並避免任何不利益對待,例如降薪、調職作為報復。
容易踩雷
- 以為員工「自願」留在崗位就可以工作;產後 8 週內,除了符合條件的情形,雇主不得讓她就業。
- 在休業結束後 20 日解雇,違反 30 日限制。
- 沒有勞使協定卻拒絕任職未滿 1 年者的育兒休業申請。
- 因員工請育兒休業而扣年終獎金或調職,違反不利益對待禁止。
常見問題
產後多久不能工作?
產後 8 週不得就業;6 週後本人請求且醫師認為無礙的業務可例外。
產假期間可以解雇嗎?
不可以。休業期間及其後 30 日內不得解雇(勞基法第 19 條),除非符合兩種法定例外。
老闆可以拒絕員工的育兒休業嗎?
原則上不可以;只有勞使協定排除繼續雇用未滿 1 年等人員時才例外(育兒、介護休業法第 6 條)。
來源
- 勞動基準法(e-Gov)(2026-10-19 查證):産後八週間を経過しない女性を就業させてはならない
- 育兒休業、介護休業法(e-Gov)(2026-10-19 查證):事業主は、労働者からの育児休業申出があったときは、当該育児休業申出を拒むことができ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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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