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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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清算期間的稅務:解散、清算、殘餘財產確定三段事業年度,確定申告 2 個月與 1 個月,殘餘財產分配對股東是みなし配當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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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解散年度申告 2 個月內;殘餘財產確定年度 1 個月內;分配超過資本金等視為配當(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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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日本設的公司要結束時,除了法務局的解散與清算登記,還有一條常被忽略的稅務線:法人稅要分段申告、員工的給與支払事務所要辦廢止屆、殘餘財產分配給股東(可能是台灣母公司)還會觸發課稅。登記與公告程序本站已有專文(見解散與清算步驟),本文只談稅務。依法人稅法第 13、14、24、59、74、80 條、所得稅法第 25、212、213 條、會社法第 494 條與國稅廳手續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金額很大時請務必請稅理士試算。

事業年度被切成三段

  • 解散事業年度:法人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內國法人在事業年度中途解散(合併除外),事業年度在「解散日」截止。這一段是從原事業年度開始日到解散日。
  • 清算事業年度:解散後進入清算,會社法第 494 條要求清算株式會社作成每個「清算事務年度」(解散日翌日起每 1 年的期間)的資產負債表與事務報告;法人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把法令所定的會計期間作為事業年度,所以清算期間通常以此逐年申告。清算拖過 1 年,期間內每個年度都要申告。
  • 殘餘財產確定事業年度: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清算中法人的殘餘財產在事業年度中途確定,事業年度在「殘餘財產確定日」截止。

確定申告的期限

法人稅法第 74 條:

  • 一般事業年度(含解散事業年度與清算事業年度):事業年度終了日翌日起 2 個月內提出確定申告書(第 1 項)。
  • 殘餘財產確定的事業年度:翌日起 1 個月內;若在這 1 個月內會進行殘餘財產的最後分配或交付,則須在分配或交付日的前一天以前提出(第 2 項)。

所以殘餘財產確定後,申告與繳稅的時間很緊,要在分配給股東之前就準備好最終申告。

欠損金怎麼處理

  • 殘餘財產預計沒有(債務超過)時:第 59 條第 4 項:內國法人解散後,如果預計沒有殘餘財產,可在清算中事業年度的所得計算中,把過去事業年度的欠損金(金額依政令計算)算入損金。
  • 欠損金回補退稅:第 80 條第 4 項:內國法人因解散等事實發生,在該事實發生日前 1 年內終了的事業年度,或發生當日所屬事業年度有欠損金,可在事實發生日起 1 年內申請退還(限於連續提出青色申告書的情形)。是否適用、金額多少,須稅理士試算。

給與支払事務所等的廢止屆

公司有員工,並曾提出給與支払事務所等的開設屆出者,結束營業時要提出「給與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移転・廃止屆出書」。國稅廳手續說明:自開設、移轉或廢止的事實發生日起 1 個月內,向所轄稅務署提出。這個期限比法人稅確定申告更早,常被漏掉。

殘餘財產分配對股東的課稅

法人稅法第 24 條與所得稅法第 25 條:法人解散時的殘餘財產分配,收到的金額超過該法人資本金等中對應該股份的部分,視為配當(みなし配当);法人股東依第 23 條處理配當。換句話說,分配額中等於出資對應金額的部分是資本返還,超過的部分才是配當收入。

台灣母公司(外國法人)作為股東時,分配的配當由日本公司在支付時源泉徵收;所得稅法第 212、213 條:對非居住者與外國法人的配當等,源泉徵收稅率 20%(另有復興特別所得稅加算,實務為 20.42%)。台日租稅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須在支付前辦妥相關屆出書(見本站台日租稅協定專文與待確認)。完整的資本返還與課稅,另見資本返還與撤資稅務專文。

本文沒有涵蓋的稅目

消費稅(清算中的課稅期間與事業廢止屆出)、法人事業稅、住民稅均等割與市町村稅的清算處理,本文未查到國稅廳或地方稅主管機關的明文,故未寫入,請洽稅理士。

怎麼做

  1. 決議解散時,同步請稅理士盤點未結的法人稅、消費稅與地方稅。
  2. 解散日當天結算,準備解散事業年度的決算與確定申告(2 個月內)。
  3. 清算期間,依清算事務年度每年作成決算並申告;資金與負債清理完才能確定殘餘財產。
  4. 殘餘財產確定後,在 1 個月內(或分配日前一天)提出最終申告,並預先計算要分配給股東的金額與配當部分的源泉。
  5. 有員工者,在 1 個月內提出給與支払事務所廢止屆;整理源泉徵收票與法定調書。
  6. 若預計有欠損金,與稅理士評估欠損金回補退稅與清算中欠損金的處理。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登記要辦,法人稅的最終申告被忽略;殘餘財產確定後只有 1 個月。
  • 清算超過 1 年卻只在最後申告一次;清算期間每個年度都要申告。
  • 分配給台灣股東時沒有預先扣源泉稅,也沒有辦妥租稅協定的屆出書。
  • 忘了給與支払事務所廢止屆的 1 個月期限。

常見問題

殘餘財產確定後多久要申告?

翌日起 1 個月內;若 1 個月內會進行最後分配,則須在分配日前一天提出(法人稅法第 74 條第 2 項)。

解散時事業年度會怎樣?

事業年度在解散日截止(法人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翌日起 2 個月內申告。

分配給台灣股東要扣稅嗎?

分配額超過資本金等對應部分視為配當;對非居住者與外國法人,配當的源泉徵收稅率為 20%(另加復興特別所得稅),可依租稅協定降低(所得稅法第 212、213 條)。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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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