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清算期間的稅務:解散、清算、殘餘財產確定三段事業年度,確定申告 2 個月與 1 個月,殘餘財產分配對股東是みなし配當
解散年度申告 2 個月內;殘餘財產確定年度 1 個月內;分配超過資本金等視為配當(2026-10-19)

台灣人在日本設的公司要結束時,除了法務局的解散與清算登記,還有一條常被忽略的稅務線:法人稅要分段申告、員工的給與支払事務所要辦廢止屆、殘餘財產分配給股東(可能是台灣母公司)還會觸發課稅。登記與公告程序本站已有專文(見解散與清算步驟),本文只談稅務。依法人稅法第 13、14、24、59、74、80 條、所得稅法第 25、212、213 條、會社法第 494 條與國稅廳手續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9;金額很大時請務必請稅理士試算。
事業年度被切成三段
- 解散事業年度:法人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內國法人在事業年度中途解散(合併除外),事業年度在「解散日」截止。這一段是從原事業年度開始日到解散日。
- 清算事業年度:解散後進入清算,會社法第 494 條要求清算株式會社作成每個「清算事務年度」(解散日翌日起每 1 年的期間)的資產負債表與事務報告;法人稅法第 13 條第 1 項把法令所定的會計期間作為事業年度,所以清算期間通常以此逐年申告。清算拖過 1 年,期間內每個年度都要申告。
- 殘餘財產確定事業年度: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清算中法人的殘餘財產在事業年度中途確定,事業年度在「殘餘財產確定日」截止。
確定申告的期限
法人稅法第 74 條:
- 一般事業年度(含解散事業年度與清算事業年度):事業年度終了日翌日起 2 個月內提出確定申告書(第 1 項)。
- 殘餘財產確定的事業年度:翌日起 1 個月內;若在這 1 個月內會進行殘餘財產的最後分配或交付,則須在分配或交付日的前一天以前提出(第 2 項)。
所以殘餘財產確定後,申告與繳稅的時間很緊,要在分配給股東之前就準備好最終申告。
欠損金怎麼處理
- 殘餘財產預計沒有(債務超過)時:第 59 條第 4 項:內國法人解散後,如果預計沒有殘餘財產,可在清算中事業年度的所得計算中,把過去事業年度的欠損金(金額依政令計算)算入損金。
- 欠損金回補退稅:第 80 條第 4 項:內國法人因解散等事實發生,在該事實發生日前 1 年內終了的事業年度,或發生當日所屬事業年度有欠損金,可在事實發生日起 1 年內申請退還(限於連續提出青色申告書的情形)。是否適用、金額多少,須稅理士試算。
給與支払事務所等的廢止屆
公司有員工,並曾提出給與支払事務所等的開設屆出者,結束營業時要提出「給與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移転・廃止屆出書」。國稅廳手續說明:自開設、移轉或廢止的事實發生日起 1 個月內,向所轄稅務署提出。這個期限比法人稅確定申告更早,常被漏掉。
殘餘財產分配對股東的課稅
法人稅法第 24 條與所得稅法第 25 條:法人解散時的殘餘財產分配,收到的金額超過該法人資本金等中對應該股份的部分,視為配當(みなし配当);法人股東依第 23 條處理配當。換句話說,分配額中等於出資對應金額的部分是資本返還,超過的部分才是配當收入。
台灣母公司(外國法人)作為股東時,分配的配當由日本公司在支付時源泉徵收;所得稅法第 212、213 條:對非居住者與外國法人的配當等,源泉徵收稅率 20%(另有復興特別所得稅加算,實務為 20.42%)。台日租稅協定可能降低稅率,須在支付前辦妥相關屆出書(見本站台日租稅協定專文與待確認)。完整的資本返還與課稅,另見資本返還與撤資稅務專文。
本文沒有涵蓋的稅目
消費稅(清算中的課稅期間與事業廢止屆出)、法人事業稅、住民稅均等割與市町村稅的清算處理,本文未查到國稅廳或地方稅主管機關的明文,故未寫入,請洽稅理士。
怎麼做
- 決議解散時,同步請稅理士盤點未結的法人稅、消費稅與地方稅。
- 解散日當天結算,準備解散事業年度的決算與確定申告(2 個月內)。
- 清算期間,依清算事務年度每年作成決算並申告;資金與負債清理完才能確定殘餘財產。
- 殘餘財產確定後,在 1 個月內(或分配日前一天)提出最終申告,並預先計算要分配給股東的金額與配當部分的源泉。
- 有員工者,在 1 個月內提出給與支払事務所廢止屆;整理源泉徵收票與法定調書。
- 若預計有欠損金,與稅理士評估欠損金回補退稅與清算中欠損金的處理。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登記要辦,法人稅的最終申告被忽略;殘餘財產確定後只有 1 個月。
- 清算超過 1 年卻只在最後申告一次;清算期間每個年度都要申告。
- 分配給台灣股東時沒有預先扣源泉稅,也沒有辦妥租稅協定的屆出書。
- 忘了給與支払事務所廢止屆的 1 個月期限。
常見問題
殘餘財產確定後多久要申告?
翌日起 1 個月內;若 1 個月內會進行最後分配,則須在分配日前一天提出(法人稅法第 74 條第 2 項)。
解散時事業年度會怎樣?
事業年度在解散日截止(法人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翌日起 2 個月內申告。
分配給台灣股東要扣稅嗎?
分配額超過資本金等對應部分視為配當;對非居住者與外國法人,配當的源泉徵收稅率為 20%(另加復興特別所得稅),可依租稅協定降低(所得稅法第 212、213 條)。
來源
- 法人稅法(e-Gov)(2026-10-19 查證):一月以内(当該翌日から一月以内に残余財産の最後の分配又は引渡しが行われる場合には、その行われる日の前日まで)
- 所得稅法(e-Gov)(2026-10-19 查證):当該法人の解散による残余財産の分配
- 國稅廳 給與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移転・廃止届出書(2026-10-19 查證):開設、移転又は廃止の事実があった日から1か月以内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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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