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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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通知書必載項目:契約期間、工作地點、工時、工資、退職,與 2024 年 4 月新增的 3 件事

首次發布:|最後查證:2026-10-17

簽約須書面明示條件;2024-04-01 起加變更範圍、更新上限、無期轉換(2026-10-17)

在日本雇用第一位員工,簽約時除了雇用契約,雇主還有一項法定義務:把工作條件寫清楚,用書面交給員工。這份文件常叫「勞動條件通知書」。日本對明示的項目與方式有明確的省令規定,漏掉欄位就可能違反義務。本文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同法施行規則第 5 條與厚生勞動省 2024 年改正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7;個別契約請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或律師審閱。

法律怎麼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1 項:雇主簽訂勞動契約時,必須向勞動者明示工資、工時等勞動條件;其中工資與工時等厚生勞動省令指定的事項,要用省令規定的方法明示。如果明示的條件與事實不符,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契約(第 2 項);為就業而搬家的勞動者,若在解約日起 14 日內返鄉,雇主必須負擔必要旅費(第 3 項)。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依第 120 條可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

施行規則第 5 條列的項目

必須明示的項目,分成兩類:

一定要用書面(或勞動者希望時用電子郵件、FAX)明示的事項:

  1. 勞動契約的期間。
  2. 有期契約若可能更新,更新的基準(含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
  3. 就業場所與應從事的業務(含變更範圍)。
  4. 開始與結束時間、有無超過所定勞動時間的勞動、休息時間、休日、休假、輪班制。
  5. 工資的決定、計算與支付方法,截止日與支付日(昇給事項不在必須書面的範圍)。
  6. 退職事項(含解雇事由)。

在有定這些事項時須明示的事項(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4 號之 2 至第 11 號):退職金、臨時工資與賞與、最低工資額、勞動者負擔的伙食與作業用品費、安全衛生、職業訓練、災害補償、表彰與制裁、休職。

書面交付外,若勞動者希望,也可以用 FAX 或可以列印出來的電子郵件明示(規則第 5 條第 4 項)。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新增的 3 件事

厚生勞動省說明,2024 年 4 月 1 日施行的改正新增:

對象時點新增事項
所有勞動者簽約時與有期契約更新時就業場所、業務的「變更範圍」,即預期之後可能配置轉換的範圍
有期契約勞動者簽約與每次更新時通算契約期間或更新次數的上限有無與內容;新設或縮短上限時要先說明理由
有期契約勞動者發生無期轉換申請權的更新時無期轉換申請的機會,與轉換後的勞動條件;並努力說明與其他正職員的均衡

「變更範圍」,是指契約期間內可預見的就業場所與業務變更範圍;臨時的支援、出差、研修等暫時性變更不包括。2024 年 4 月 1 日以後簽訂或更新的契約,才需要記載。

怎麼做

  1. 用厚生勞動省的模範勞動條件通知書為底稿,不要自己從零寫。
  2. 簽約當日交付書面;員工希望時,可改用員工能列印的電子郵件。
  3. 有期契約要寫清楚更新與否、更新基準、更新次數或通算期間的上限。
  4. 在就業場所與業務欄,同時寫「雇入直後」與「變更範圍」。
  5. 員工的語言能力有限時,另備翻譯版本供理解,但以日文正本為準(待確認是否有官方規定)。
  6. 雙方各留一份,簽名並保存;與員工人數無關,一人也適用。

容易踩雷

  • 只口頭說明,沒有書面。
  • 契約更新時沿用舊版,沒有補「變更範圍」與更新上限。
  • 通知書與實際條件不一致,員工可立即解約並請求旅費。
  • 把「試用期」當成必載項目:施行規則第 5 條沒有列,是否寫由公司決定。

常見問題

勞動條件通知書和雇用契約書是同一份嗎?

可以合併成一份,只要內容包含上述必載事項並交付員工即可。

日薪、工讀生也要給嗎?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的對象是勞動者,不區分正職或工讀;實際記載事項依契約類型而異。

員工簽了名,是不是就不能質疑條件?

簽名不能改變法律規定的明示義務,但與事實不符的條件,勞動者依第 15 條第 2 項可立即解約。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