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簽證新制過渡期:既有持有人 2028 年 10 月 16 日前更新可看經營狀況與達標見込,之後須符合新基準
既有持有人2028-10-16前更新可看達標見込;之後須符合新基準(2026-10-17)
2025 年 10 月 16 日起,日本經營管理簽證基準大幅提高:資本金等 3,000 萬円、至少 1 名常勤職員、日語能力、事業計畫書經專家確認、不得以自宅兼事業所等。已經持有這個簽證的人,下次更新時會不會被新基準擋下?入管廳在說明中設了「過渡期」。本文依入管廳的改正說明與 Q&A 整理,查證日 2026-10-17。過渡期的審查是「綜合判斷」,不是保證,個案請由行政書士評估。
三種情形
入管廳 Q&A「施行相關的注意事項」:
| 情形 | 適用基準 |
|---|---|
| 施行日(2025 年 10 月 16 日)前一天以前受理、仍在審查中的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與更新許可申請等 | 適用改正前的基準 |
| 已持有「經營、管理」,在施行日起 3 年內(到 2028 年 10 月 16 日)提出更新申請 | 即使不符合改正後的基準,也依經營狀況、符合改正後基準的見込等判斷 |
| 施行日起 3 年後提出的更新申請 | 須符合改正後的基準 |
過渡期內審查時,可能要求提出經營專家評價的文件。
官方頁首的三則明文(2026 年 6 月 26 日更新)
入管廳 Q&A 頁首「特別常被詢問的問題」把最關鍵的幾點直接寫出來:
- 問 1:改正前就持有「經營、管理」的人,在施行日起 3 年內(到令和 10 年 10 月 16 日,即 2028 年 10 月 16 日)提出更新申請時,官方寫明「僅因未達新基準」並不會不許可。
- 問 2:即使經營狀況與納稅沒有問題,仍可能不許可:更新時也會確認勞動關係法令(勞基法、最低工資法等)、社會保險與勞保的加入與繳納、事業必要許認可的取得等,這些有問題時會被當成消極要素,官方稱有因此不許可的事例。
- 問 3:「3 年內湊不出 3,000 萬円就得回國」的說法「不是事實」。3 年後提出更新申請時,即使未達新基準,若經營狀況良好、適當履行法人稅等納稅義務、下次更新前有達標的見込,會綜合其他在留狀況判斷,不會僅因未滿 3,000 萬円一律不許可。
3 年後也不一定馬上不許可
入管廳的附註:即使不符合改正後的基準,只要經營狀況良好、適當履行法人稅等的納稅義務,且在下次更新前有達到新基準的見込,會綜合其他在留狀況判斷是否許可。換言之,3 年後不符合新基準也不是自動不許可,但不能假設會被放行。
「高度專門職 1 號ハ」(以經營管理活動為前提者)也需要符合「經營、管理」的許可基準,與上述相同處理。
特定活動轉經營管理
入管廳說明了從兩種特定活動轉換時的基準:
- 特定活動 44 號(外國人起業家,Startup Visa):改正告示施行日前已交付確認證明書的,轉「經營、管理」時適用改正前的基準;施行日後交付的,適用改正後的基準。
- 特定活動 51 號(未來創造人才,起業準備活動):施行日前一天已提出申請或在該資格下在留的,轉換時適用改正前的基準;施行日以後才提出申請的,適用改正後的基準。
更新時會查什麼
Q&A 還列出更新時確認的公租公課履行狀況:雇用保險、勞災保險的適用與保險費繳納;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的加入與保險費繳納;事業所應繳的國稅與地方稅(法人:源泉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另外,無正當理由長期出國,會被認為沒有在日本的活動實態,更新不予許可。
怎麼做
- 確認你的簽證首次許可或最近一次更新的受理日,是否在 2025 年 10 月 16 日之前。
- 對照新基準逐項盤點:資本金等 3,000 萬円、常勤職員 1 名以上、日語能力、事業計畫書專家確認、事業所(非自宅兼用)。
- 規劃在 2028 年 10 月 16 日前補足缺項,例如增資(見站內增資專文)、雇用常勤職員(見站內專文)。
- 確保稅金與社保按時繳納,這是過渡期判斷的重要依據。
- 更新前先請行政書士模擬審查,並準備專家評價文件。
- 避免長期出國。
容易踩雷
- 以為過渡期內更新一定會過:官方問 1 只說不會「僅因未達新基準」不許可,問 2 明說勞動法令、社保、許認可有問題仍可能不許可。
- 以為 2028 年 10 月 16 日前都不用做任何事:下次更新時就會被審查。
- 稅金、社保有欠繳。
- 沒有常勤職員的紀錄或日語能力證明。
- 把施行日前受理與施行後受理混淆。
常見問題
我的簽證 5 年期,過渡期是不是到下一次更新?
過渡期以「更新申請的提出時間」判斷:在 2028 年 10 月 16 日以前提出才適用;若在期限後提出,須符合新基準。
資本金不足 3,000 萬円怎麼辦?
可考慮增資;增資手續與稅費見站內專文。
過渡期結束後,永住申請呢?
入管廳寫明,施行日後不符合改正後許可基準者,不許可從這些在留資格申請永住;細節見站內永住專文。
來源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經營管理基準省令改正 說明與 Q&A(施行相關的注意事項)(2026-10-17 查證):施行日から3年を経過す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までの間に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を行う場合については、改正後の基準に適合しない場合であっても、経営状況や改正後の基準に適合する見込み等を踏まえ、許否判断を行います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在留資格「經營、管理」(2026-10-17 查證):令和7年10月16日に施行されました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