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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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職場騷擾防止措施:職權、性騷擾、孕產之外,2026 年 10 月 1 日起顧客騷擾(カスハラ)也成雇主義務,5 項措施怎麼備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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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2026-10-01 起顧客騷擾防止成雇主義務;須定方針、設窗口、事後處理、不得不利益對待(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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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老闆在日本開餐廳、服務業,員工最怕遇到的往往是奧客;而法令這幾年一直在加重雇主的責任。第一輪談過就業規則與勞動條件,沒有專門談「雇主要對騷擾做什麼」。關鍵的新變化是:自令和 8 年(2026 年)10 月 1 日起,顧客騷擾對策也成為雇主義務。本文依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 31、33 條、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 11 條(e-Gov)與厚生勞動省 Web 雜誌、騷擾防止頁面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實際做法請向社會保險勞務士或所轄勞動局雇用環境、均等部門確認。

同主題可接著看:日本法人設立後の社会保険加入義務:強制適用・届出期限・2026年度保険料。

目前已是雇主義務的騷擾類型

厚生勞動省頁面標示,事業主義務化的有:職權騷擾(パワーハラスメント)、顧客騷擾(令和 8 年 10 月 1 日起)、性騷擾,以及孕產、育兒介護休業相關騷擾。

  • 職權騷擾:勞推法第 31 條要求雇主對「優越關係背景下、超出業務上必要且相當範圍」的言行,設相談應對體制等必要措施;員工相談或協助調查,不得因此解雇或不利益對待。
  • 性騷擾:均等法第 11 條要求對職場性言行,依員工相談設應對體制等措施,並禁止因相談而解雇、不利益對待。
  • 顧客騷擾:勞推法第 33 條,對顧客、交易對象、設施利用者等「顧客等」超出社會通念許容範圍的言行造成就業環境受損,要設相談體制、抑止措施等;相談者同樣受不利益對待禁止保護。
  • 求職者等的性騷擾:厚勞省頁面載明,求職者等性騷擾的防止措施也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成為雇主義務(指針為令和 8 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 52 號;具體措施內容本文未展開,見待確認)。
  • 勞推法第 33 條第 3 項另規定,他社事業主要求協助其顧客騷擾措施時,應努力配合。

顧客騷擾:厚勞省說明的 3 項構成要件

厚生勞動省 Web 雜誌(2026-08-20)說明,必須同時符合:(1)顧客等的言行;(2)超過依業務性質等所定社會通念許容範圍;(3)使員工就業環境受損。「顧客等」包含購買者、服務利用者,也含交易對象的擔當者(BtoB)與設施利用者;也含潛在購買者;面對面以外,電話與 SNS 等網路上的言行也算。

雇主要做的 5 項措施(顧客騷擾)

  1. 明確方針並周知、啓發:宣示對顧客騷擾堅定應對、保護員工,並向員工說明內容與事先定好的處置。
  2. 整備相談體制:事先指定窗口並周知,讓窗口負責人能適當應對。
  3. 事後迅速且適切應對:有人相談時,迅速確認事實;確認後對被害員工給予必要配慮,並採取防止再發措施。
  4. 抑止措施:對特別惡質的行為事先定好處置方針,向員工周知,並備妥能執行的體制。
  5. 併同措施:保護相談者隱私,並明訂且周知「不因相談而受不利益對待」。

怎麼做

  1. 寫一份「騷擾防止方針」,涵蓋職權、性、孕產、顧客四類,貼在公告欄或放進就業規則。
  2. 指定 1 名相談窗口(或外部機構),在日語與員工母語都說明聯絡方式。
  3. 事先定好顧客騷擾的應對流程:記錄、主管介入、拒絕服務、報警或法律諮詢的標準。
  4. 每年對員工做 1 次說明或研修,包含主管。
  5. 相談發生時,記錄事實、保護隱私、保留處理結果。
  6. 絕不要因員工相談、作證而調職、降薪或解雇。

容易踩雷

  • 以為顧客騷擾只是現場判斷,沒有事先寫方針與窗口。
  • 以「小店沒有人資」為由不設相談窗口,結果被害員工只能自己忍。
  • 對被害員工做出調班、扣獎金等「保護」性安排卻沒先與本人確認,讓本人變得不利,可能成為不利益對待;官方要求的事後處置是對被害者給予必要配慮,具體界線依指針(令和 8 年告示第 51 號)與個案判斷。
  • 把障害者請求合理配慮、或要求去除社會性障礙的行為,一律當成顧客騷擾;厚勞省 Web 雜誌 Q&A 說明這本身不屬顧客騷擾。
  • 忘了 BtoB 的客戶擔當者也算「顧客等」。

常見問題

顧客騷擾什麼時候開始是雇主義務?

令和 8 年(2026 年)10 月 1 日起(厚生勞動省 Web 雜誌)。

要有專門窗口嗎?

需要。顧客騷擾措施包括整備相談體制,事先指定窗口並周知員工。

員工去相談後,可以調他的班嗎?

不可以因相談或協助調查就解雇、降薪或做不利調動(勞推法第 31、33 條、均等法第 11 條);對被害者的保護性安排(如調整座位或班表),要先與本人確認、不得讓其變得不利,界線依指針與個案判斷。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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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