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帳簿保存法的重加算稅 10% 加重與 2027 年除外措施:電子取引資料遭隱蔽仮裝加重 10%,2027 年 1 月 1 日起用符合國稅廳基準的系統串帳並提屆出可除外
電子取引資料隱蔽重加算稅加重 10%;2027-01-01 起符合要件並提屆出可除外(2026-10-19)

第一輪「帳簿保存 7 年」談的是電子檔要保存、4 種真實性措施與檢索要件。本文不重複那些,而談另一件較少人知道的事:電子取引資料如果被竄改、刪除來隱蔽或仮裝,重加算稅會再加重 10%;2027 年起有一套「除外措施」,用特定系統自動串接帳簿可以不適用加重。資料依國稅廳電子帳簿保存法一問一答(令和 8 年 7 月版)問 64 至問 79 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導入系統前請與稅理士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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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加算稅 10% 加重:什麼情形會適用
一問一答問 64:「隱蔽或仮裝的事實,記錄在電磁紀錄中」時適用加重。具體包括刪除、竄改電子資料以排除銷售、虛增費用,也包括保存的電子資料內容不反映交易實態(虛構交易等)。重加算稅的加重為 10%(法第 8 條第 5 項)。消費稅法也有類似規定(消費稅法第 59 條之 2),同樣加重 10%。
2027 年 1 月 1 日起的除外措施
問 65、問 66:電子取引資料若同時符合以下,其相關的隱蔽仮裝不適用 10% 加重:
- 使用「國稅廳長官所定基準的系統」(特定電子計算機處理系統)收發與保存,並滿足施行規則第 5 條第 5 項各號要件;
- 仍須滿足一般電子取引資料保存要求(顯示器、印表機備置與檢索要件);
- 事先提出屆出書。
問 76、問 77、問 78:國稅廳告示(令和 7 年國稅廳告示第 2 號)所定的是系統「最低限度要滿足的基準」:系統須能把下列任一類電子取引資料,依原則性保存要件及規則第 5 條第 5 項各號保存:(1)依 Peppol BIS Standard Invoice JP PINT 或 JP BIS Self-Billing Invoice 規格收發的數位發票;(2)受存款人委託、金融機關進行的轉帳(銀行決濟)電子取引資料。JP PINT 的 XML 資料若是附在電子郵件寄送,不算在內。
問 74、問 75:系統符合基準後,其他電子取引資料(例如電子郵件附件的請求書)只要經該系統依第 4 條原則性要件及第 5 條第 5 項各號保存,也可除外;即使當期完全沒有 Peppol 往來也一樣。課稅期間中途導入系統時,以導入後的電子取引資料為單位適用。
問 66:資料格式上,附加資料型的 PDF 可行,但文字嵌入型或影像型 PDF 需透過 OCR 擷取並人工確認,這種「資料擷取」不被視為合理編輯,無法滿足要件。
自動串帳要求(問 69 等):證憑管理軟體中的金額資料,要能以 API 等方式連結帳簿軟體,且在連結後不能先改或刪除再記入帳簿(或能確認更動事實與內容);手工匯出 CSV 再匯入的方式不符合。
事先提出屆出書
問 79:要適用除外措施,須在欲適用國稅的法定申告期限前,提出載明不適用該規定等事項的屆出書。屆出書要寫出所有用來滿足要件的系統,例如收發分屬不同系統時要全部列出;證憑管理軟體與帳簿軟體分開時,也都要列出。問 73:Peppol 發票的收發可分屬不同系統,只要兩邊都滿足要件即可。
JIIMA 自令和 8 年 1 月起也開始認證針對這項除外措施的軟體(問 87)。
怎麼做
- 盤點電子取引的收發方式:電子郵件附件,還是 Peppol、銀行轉帳資料。
- 判斷是否值得導入:系統須具備處理 Peppol 數位發票或銀行轉帳資料的功能,並讓其他電子取引資料也走同一個系統保存、自動串接帳簿;不必等交易對象全數支援 Peppol。
- 確認所選系統符合國稅廳告示基準(可處理 Peppol 或銀行轉帳資料),優先看 JIIMA 的認證名單。
- 在欲適用的稅目法定申告期限前提出屆出書,列出所有使用的系統。
- 維持不可手改的串接流程,保留系統關係書類與操作紀錄。
- 日常電子取引資料仍須依基本要件保存並能檢索。
容易踩雷
- 以為導入任何電子發票軟體都行;系統須符合告示基準,並通過自動串帳、不能手改等要件。
- 把電子郵件寄送的 JP PINT XML 當作符合要件。
- 沒有在法定申告期限前提出屆出書。
- 手工匯出匯入 CSV 進行串接,結果不符合。
常見問題
電子取引資料被竄改,重加算稅會怎樣?
隱蔽或仮裝的事實記錄在電磁紀錄中時,重加算稅加重 10%(問 64、問 65)。
2027 年起的除外措施是什麼?
使用國稅廳基準系統並滿足施行規則第 5 條第 5 項要件,且事先提屆出書者,相關隱蔽仮裝不適用 10% 加重(問 65)。
什麼時候要提出屆出書?
欲適用除外措施的國稅法定申告期限前(問 79)。
來源
- 國稅廳 電子帳簿保存法一問一答(令和 8 年 7 月)電子取引關係(2026-10-19 查證):電子取引データについては、「国税庁長官が定める基準に適合するシステム」を利用した上で、規則第5条第5項各号の要件を満たして送受信及び保存されている場合は、重加算税の加重措置の適用対象から除外されます
- 國稅廳 電子帳簿保存法ページ(2026-10-19 查證):電子帳簿保存法関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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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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