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賣軟體服務給日本客戶的消費稅:B2B 由日本買方反向課稅、B2C 由國外業者申報,2025 年 4 月起平台代繳
網路服務對象在日本即課日本消費稅;B2B 反向課稅、B2C 國外業者申報(2026-10-19)

台灣的 SaaS、遊戲、App、線上課程、廣告投放,只要客戶在日本,消費稅怎麼處理?第一輪的消費稅專文談的是日本國內公司的結構與簡易課稅,並沒有回答跨境網路服務的問題。這個問題對兩種台灣創業者都有影響:從台灣直接賣給日本客戶的,以及日本子公司向台灣母公司買軟體服務的。本文依國稅廳 No.6118「國境を越えた役務の提供に係る消費稅の課稅關係」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個案請洽稅理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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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電氣通信利用役務
國稅廳說明:透過電氣通信線路(網際網路等)提供的電子書籍、音樂、廣告配信等役務,稱為「電氣通信利用役務的提供」。這類役務的提供若對象是日本的事業者或消費者,不論從國內或國外提供,都視為國內交易,要課日本消費稅。這項規定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適用於國外提供。
兩種課稅方式
國外事業者提供的電氣通信利用役務分兩類:
- 事業者向(B2B):指役務性質或交易條件通常只限事業者購買者。這類由日本的買方事業者以「特定課稅進貨」自行申報納稅,也就是反向課稅(reverse charge)。2016 年 4 月 1 日起,國外事業者在日本進行的藝能、運動等「特定役務」也比照。
- 消費者向(B2C):原則上由提供服務的國外事業者申報納稅;2025 年 4 月起,屬於平台課稅對象的消費者向服務,改由經國稅廳長官指定的特定平台事業者申報納稅。
對台灣賣方的意義:賣給日本公司的 B2B 軟體,申報納稅的是日本的買方,而不是台灣賣方;賣給日本一般消費者的 B2C 服務,則要考慮國外事業者自己申報,或平台代繳。具體如何判定服務屬於 B2B 或 B2C、賣方需不需要在日本登錄,請以國稅廳的詳細說明與稅理士意見為準。
反向課稅的過渡措施
日本買方做特定課稅進貨,除了申報納稅,也可以列為進項稅額扣抵。但是當期是一般課稅且課稅銷售比率 95% 以上,或適用簡易課稅,或適用 2 割特例、3 割特例等小規模事業者過渡措施時,在「當分の間」視為沒有特定課稅進貨,不需申報,也不能單獨扣抵。免稅事業者本來就不需要消費稅確定申告,也無需申報這項。
換句話說,日本子公司若是一般課稅、課稅銷售比率 95% 以上(典型的內銷公司),向台灣母公司買軟體服務時,通常不需要申報反向課稅;但若非課稅銷售(例如金融利息、住宅租金)占比高,課稅銷售比率可能低於 95%,就要檢查;輸出等免稅銷售算在課稅銷售額內,不會拉低這個比率(國稅廳 No.6405)。
已廢止的登錄國外事業者制度
過去對消費者向服務,日本買方事業者的進項扣抵受限,但向「登錄國外事業者」購買可扣抵;該制度於 2023 年 9 月 30 日廢止,改由發票制度(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取代。若 2023 年 9 月 1 日是登錄國外事業者且未申請取消,2023 年 10 月 1 日視為已完成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登錄。
怎麼做
- 判斷服務類型:是 B2B(買方通常只限事業者)還是 B2C(一般消費者可買)。
- 若是從台灣賣給日本公司的 B2B:在合約與發票上標明買方為事業者,並說明消費稅由日本買方處理。
- 若是 B2C:確認是否經由特定平台(例如 App 商店)銷售;平台課稅對象由平台代繳,其他情形由國外事業者自行申報。
- 日本子公司作為買方時:檢查本期是否一般課稅且課稅銷售比率 95% 以上,或適用簡易課稅,若是,通常不需要申報特定課稅進貨。
- 如果不適用上述過渡措施,申報時要把特定課稅進貨列入,並同時作為進項扣抵。
- 保留台灣側合約、發票與服務說明,作為判定 B2B 的證據。
容易踩雷
- 以為台灣賣方不在日本就不會有日本消費稅;對 B2C,日本消費稅是對國外事業者也適用。
- 日本子公司向台灣母公司買軟體,沒有檢查特定課稅進貨是否要申報。
- 把 B2B 與 B2C 搞混,在 B2C 服務上漏申報。
- 以為登錄國外事業者制度仍存在。
常見問題
台灣公司賣軟體給日本公司,消費稅怎麼處理?
B2B 的電氣通信利用役務,由日本買方以特定課稅進貨反向課稅,但一般課稅且課稅銷售比率 95% 以上等情形,當分之間視為沒有特定課稅進貨。
賣給日本消費者的 App 要繳日本消費稅嗎?
原則上要,但國外事業者同樣適用免稅點:基準期間的課稅銷售額在 1,000 萬円以下時,原則為免稅事業者,不必申報(國稅廳跨境役務 Q&A 問 13)。超過者由國外事業者申報;2025 年 4 月起,平台課稅對象改由特定平台事業者申報,不計入該賣方的課稅銷售額。
登錄國外事業者制度還在嗎?
已於 2023 年 9 月 30 日廢止,改由適格請求書發行事業者制度。
來源
- 國稅廳 No.6118 國境を越えた役務の提供に係る消費稅の課稅關係(2026-10-19 查證):電気通信利用役務の提供」と位置付け、その役務の提供が国内の事業者・消費者に対して行われるものについては、国内、国外いずれから行われるものも国内取引として消費税が課税される
- 國稅廳 No.6568 プラットフォーム課税(2026-10-19 查證):特定プラットフォーム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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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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