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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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的員工定期健康檢查:雇用時與每 1 年 1 次,2027 年 4 月起項目增為 12 項,個人票保存 5 年,50 人以上要報告勞基署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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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雇用時與每 1 年 1 次健檢;2027-04-01 起項目 12 項;個人票保存 5 年(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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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老闆把店開在日本後,雇用員工不只有薪水、社保與稅務,還有一項常被忽略的雇主義務:員工的健康檢查。第一輪談過勞動條件與就業規則,但沒有專門談「健檢」,而這條在勞動安全衛生法有明確罰則。本文依勞動安全衛生法第 66 條、第 66 條之 4、第 66 條之 6、第 120 條與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 43、44、51、51 條之 2 與 52 條整理(e-Gov),查證日 2026-10-19;個案請洽社會保險勞務士或所轄勞基署。

同主題可接著看:下請法改名取適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員工 300 人與 100 人基準、禁手形,資本金 3,000 萬円公司發包也可能受規範。

誰要健檢、什麼時候做

勞安衛法第 66 條第 1 項:雇主要依厚生勞動省令,對員工實施醫師健康檢查。規則整理為兩個時點:

  • 雇用時(規則第 43 條):雇入「常時使用的員工」時要做健檢;但員工提出 3 個月內做過的醫師健檢結果證明,對應項目可以免做。
  • 定期(規則第 44 條):對常時使用的員工,每 1 年以內做 1 次。
  • 特定業務(規則第 45 條):常時從事規定業務(如深夜業)的員工,調入時及每 6 個月以內做 1 次。

員工本人也有受檢義務(第 66 條第 5 項),但可以改在自己選的醫師處受檢,並提出證明書面。

定期健檢的項目(現行 11 項,2027 年 4 月起 12 項)

規則第 44 條第 1 項:既往病史與業務史、自覺與他覺症狀、身高體重腹圍視力聽力、胸部 X 光與痰檢查、血壓、貧血檢查、肝功能、血中脂質、血糖、尿檢、心電圖,共 11 項。部分項目(身高體重腹圍視力聽力、胸部 X 光與痰檢查、貧血、肝功能、血脂、血糖、心電圖)在醫師認為不必要時,依厚生勞動大臣基準可以省略。

2027 年 4 月 1 日起的項目變更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已公布修正(e-Gov 未施行版,施行日 2027 年 4 月 1 日):雇用時、定期、特定業務健檢新增「血清肌酸酐(血清クレアチニン)檢查」;定期健檢的第 4 項改為只剩「胸部 X 光檢查」(不再與痰檢查並列);定期健檢項目由 11 項增為 12 項,第 44 條第 2 項可省略的項目編號也隨之調整。2027 年 4 月 1 日以後的健檢請依新項目,細節請以厚生勞動省公告為準。

做完之後要做的事

  • 通知結果(第 66 條之 6):要把健檢結果通知受檢員工。
  • 醫師意見(第 66 條之 4、規則第 51 條之 2):有異常所見的員工,要在健檢日起 3 個月內聽取醫師意見,並把意見記入個人票。
  • 個人票保存(規則第 51 條):依健檢結果製作健康診斷個人票,保存 5 年。
  • 報告(規則第 52 條):常時雇用 50 人以上的事業者,做完定期健檢要遲滯地以電子方式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報告;報告項目包含受檢人數、各檢查項目異常所見人數、產業醫等。

罰則

勞安衛法第 120 條:違反第 66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者,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怎麼做

  1. 把「常時使用」的員工名單固定下來(判斷標準請以所轄勞基署或厚生勞動省通達為準)。
  2. 新進員工入職時,請他提出 3 個月內的健檢報告,沒有就安排雇入時健檢。
  3. 每年固定時間,選一家診所或健檢機構做定期健檢,確認項目都包含(2027 年 4 月 1 日起依新項目)。
  4. 結果出來後,通知本人;異常者在 3 個月內請醫師提出意見。
  5. 建立個人票,保存 5 年。
  6. 人數到 50 人時,確認勞基署的電子報告方式。

容易踩雷

  • 以為只有正職要做,沒有判斷兼職是否「常時使用」。
  • 健檢結果只放在診所,雇主沒有拿到個人票,或沒有保存 5 年。
  • 異常所見者沒有在 3 個月內聽取醫師意見。
  • 員工自己做的健檢證明沒有書面,無法替代。

常見問題

健檢多久做一次?

定期健檢每 1 年以內 1 次(規則第 44 條);深夜業等特定業務是每 6 個月以內 1 次(第 45 條)。

員工不想做可以嗎?

員工原則上要受檢,但可以改在自己選的醫師處做並提出證明(勞安衛法第 66 條第 5 項)。

小公司要向勞基署報告嗎?

規則第 52 條的定期健檢報告,對象是常時使用 50 人以上的事業者;未滿 50 人不必向勞基署報告,但仍要做健檢。

來源

  • 勞動安全衛生法(e-Gov)(2026-10-19 查證):事業者は、労働者に対し、厚生労働省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医師による健康診断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e-Gov)(2026-10-19 查證):一年以内ごとに一回、定期に、次の項目について医師による健康診断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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