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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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請法改名取適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員工 300 人與 100 人基準、禁手形,資本金 3,000 萬円公司發包也可能受規範

首次發布:2026-10-19|最後查證:202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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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分工:台灣赴日規劃整理(AI 協作編輯角色)

取適法 2026-01-01 施行;付款 60 日內、新增員工 300/100 人基準(2026-10-19)

下請法改名取適法: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新增員工 300 人與 100 人基準、禁手形,資本金 3,000 萬円公司發包也可能受規範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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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在日本開公司,通常會有兩種身分:向日本大企業接案的小公司,或是把設計、軟體、物流、加工外包給別人的發包方。日本專門管這種「大發包給小」的法律,過去叫下請法,從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改名為「中小受託取引適正化法」,簡稱取適法。本文依 e-Gov 的條文、公正取引委員會與中小企業廳的說明整理,查證日 2026-10-19;它與保護自由工作者的另一部法律(特定受託事業者法,簡稱自由工作者法)是兩套規定,後者見本站的自由工作者法專文。

同主題可接著看:經營管理簽證總成本試算:資本金 3,000 萬円之外,官方可查的設立與入管法定費用約 24 到 34 萬円,常勤職員薪資底線約 200 萬円。

誰是「委託事業者」

取適法第 2 條第 8 項把發包方分成 6 種情況。委託內容分兩組:A 組是製造、修理、特定運送,以及政令指定的情報成果物(程式作成)與役務(運送、物品倉庫保管、情報處理);B 組是 A 組以外的情報成果物(如影像、設計)與役務。資本金基準如下:

情況委託內容發包方受託方
第 1 號A 組資本金超過 3 億円個人或資本金 3 億円以下
第 2 號A 組資本金超過 1,000 萬円到 3 億円個人或資本金 1,000 萬円以下
第 3 號B 組資本金超過 5,000 萬円個人或資本金 5,000 萬円以下
第 4 號B 組資本金超過 1,000 萬円到 5,000 萬円個人或資本金 1,000 萬円以下

2026 年起新增員工基準(第 5、6 號):發包方常時使用員工超過 300 人,向 300 人以下的個人或法人發包 A 組內容;超過 100 人,向 100 人以下的個人或法人發包 B 組內容。已符合資本金基準的組合,不重複適用員工基準。

一個實務推論:經營管理簽證要求的資本金是 3,000 萬円,這樣的日本子公司,發包製造或程式開發給資本金 1,000 萬円以下的個人或公司時,落在第 2 號;發包影像、設計等 B 組內容給 1,000 萬円以下者,則落在第 4 號。也就是說,台灣人新創的日本公司也可能是取適法的委託事業者。

發包方要遵守的

  • 明示:發包後必須立刻以書面或電磁方式,向對方明示給付內容、代金、支付期日、支付方法(第 4 條)。違反者,行為人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第 14 條)。
  • 支付期日:自受領日起算 60 日內,並且要盡量縮短(第 3 條)。
  • 禁止行為(第 5 條):無故拒收、遲付、無故減價、退貨、壓低價格、強制購買、報復檢舉者;以及不當對待,如無故讓對方重做、強制提供金錢勞務、不協商就一方決定價格。
  • 作成並保存書類(第 7 條)。
  • 遲延利息:超過 60 日未付,要付利息(第 6 條)。

公取委說明,修正重點還包括:禁止手形(票據)支付;禁止不回應協商的一方決定價格;運送委託列入對象;電子方式明示不再需要對方同意。

怎麼做

  1. 先判斷自己是發包方還是受託方,並對照上表的資本金與員工人數。
  2. 發包時用電子郵件或平台馬上寫明給付內容、金額、付款日與方式,保存發信紀錄。
  3. 把付款條件設為受領日起 60 日內,不使用手形。
  4. 對方要求價格協商時,記錄回應與說明內容,避免被認定為單方決定。
  5. 建立發包書類保存檔,包含給付、受領、付款等紀錄。
  6. 若是受託方遇到違規,向公正取引委員會或中小企業廳申訴,並保留對話證據。

容易踩雷

  • 以為「公司只有外國人,所以不適用」,法律看的是資本金或員工人數。
  • 用口頭 LINE 訊息發包,事後才補合約,違反立即明示義務。
  • 付款條件寫成「月底結帳、翌翌月底付」,從受領日起算超過 60 日。
  • 與合作社長相熟,就省略書面,沒有保存紀錄。

常見問題

取適法是從哪一天起適用?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並於 1 月 1 日之後的發包適用新規定。

付款最遲要在多少天內?

自受領日起 60 日內,且要盡可能短(第 3 條)。

沒有明示發包內容會怎樣?

違反明示義務者,行為人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第 14 條),法人也一併受罰(第 16 條)。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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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9|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