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稅務行事曆:法人稅、消費稅、源泉徵收與社會保險一年怎麼排
決算後2個月內要申報什麼、每月10日的源泉徵收、7月的算定基礎届與勞動保險年度更新、1月31日的法定調書:日本公司一年會撞上的申報與繳納時間點整理。
稅務與每年固定成本那篇講的是「有哪些稅要繳」,這篇要講的是 「什麼時候要繳」。很多台灣創業者第一年只顧著把公司開起來, 決算日一到才發現一堆申報期限同時湧來——這篇把它們按時間排出來,讓你能提前排進行事曆。
先搞懂基準:大多數期限是跟著「決算月」走的
日本公司多數稅務義務不是固定的西曆日期,而是以你自己的事業年度終了日(決算日)為基準往後推算。 日本最常見的決算月是3月(配合官方會計年度),但新設外資法人自由選擇決算月的情況很普遍,常見選在設立月的前一個月, 拉出第一期較長的申報空間。舉例:決算月是3月的公司,法人稅、消費稅的申報與繳納期限原則落在5月底; 決算月是9月,期限就落在11月底。看行事曆前,先確認自己公司登記在案的決算月。
決算後2個月內:法人稅、消費稅、住民稅、事業稅一次到期
| 稅目 | 期限 | 依據/說明 |
|---|---|---|
| 法人稅・地方法人稅(國稅) | 事業年度終了日翌日起2個月內 | 國税庁明定原則期限;逾期會有無申告加算稅與延滯稅 |
| 消費稅・地方消費稅 | 課稅期間終了日翌日起2個月內 | 與法人稅期限相同,國税庁 No.6610 明定 |
| 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 | 同樣2個月內 | 不是繳給國稅局,是向公司所在地的都道府県・市町村申報 |
定款若明訂股東常會於決算後3個月內召開,可以申請「申告期限延長特例」把申報期限延到3個月;
但納稅期限不變,仍是2個月——延長只是讓你晚點交申報書,錢還是要準時繳,晚繳部分會另計利息(國税庁 C1-17)。
中間申告:第一年通常用不到,但第二年起要留意門檻
- 法人稅中間申告:前一期確定法人稅額超過20萬円時,須在事業年度開始起6個月經過日起2個月內申報並繳納概算稅額(國税庁)。新設公司第一期沒有「前期」,原則上第一年免中間申告。
- 消費稅中間申告:前一年度消費稅額(國稅部分)超過48萬円時,依金額級距分成年1次、3次或11次申報(國税庁 No.6609)。B2B公司若一開業就登錄為インボイス發行事業者、營收成長快,第二年就可能撞到這條線。
不看決算月、每年固定日期的義務
| 時間點 | 要做的事 | 依據 |
|---|---|---|
| 每月10日 | 源泉所得税・復興特別所得税:上月扣繳的員工/役員薪資稅款繳納 | 國税庁;10人未滿事業所可申請「納期特例」改為半年繳一次(1~6月份併於7/10繳、7~12月份併於翌年1/20繳) |
| 每年1月31日 | 法定調書合計表(含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提出 | 國税庁,向納稅地所轄稅務署提出 |
| 每年1月31日 | 償却資產稅(固定資產稅-事業用資產)申告 | 資產所在地市區町村,依1月1日持有的事業用資產(不含土地・房屋)申報 |
| 每年6月1日~7月10日 | 勞動保險年度更新(概算・確定保險料申告繳納) | 厚生労働省;僱有員工的公司才適用 |
| 每年7月1日~7月10日 | 社會保險算定基礎届(定時決定,重新核定標準報酬月額) | 日本年金機構;決定當年9月起新一年度的社保費計算基準 |
| 每年12月發薪時 | 年末調整 | 國税庁;在稅務固定成本篇已提過的每年固定功課 |
把它排進一年:以3月決算為例
日本最常見的3月決算公司,粗略行事曆長這樣:1月底(償却資產稅、法定調書)→5月底(法人稅・消費稅・住民稅・事業稅申報繳納)→6~7月(勞動保險年度更新、算定基礎届,若有僱員)→每月10日(源泉徵收,或改成7/10、翌年1/20的半年制)→12月(年末調整)。 決算月不同,把「5月底那組」平移到你自己的「決算月+2個月」即可,其他固定日期(1/31、6/1~7/10、7/1~7/10)不受決算月影響。
常見問題
- 我的決算月不是3月,行事曆要怎麼換算?
- 把表格裡「事業年度終了日翌日起2個月內」的那組(法人稅、消費稅、住民稅、事業稅)平移到你的決算月加2個月;其他固定日期(1月31日的法定調書與償却資產稅、6~7月的勞動保險與算定基礎届、每月10日或7/10與翌年1/20的源泉徵收)都是全國統一的西曆日期,跟決算月無關。
- 忘記申報或繳稅會怎樣?
- 逾期申報可能被課「無申告加算稅」,逾期繳納會加計「延滯稅」,金額依逾期天數與稅額計算,屬個案情況,本站不做金額估算——確定會逾期時,盡快聯絡稅理士並主動申報比放著不管更有利。
- 一個人公司(自己一人身兼代表)也要跑滿這些流程嗎?
- 決算與稅務申報義務不因公司規模而免除,法人稅、消費稅、住民稅・事業稅、源泉徵收與年末調整都一樣要做。差別在於沒有僱用員工時,勞動保險年度更新不適用(勞動保險以僱用員工為前提);代表者本人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加入義務,已在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篇說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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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08-08|官方來源:国税庁 確定申告書の提出期限、国税庁 No.6610 消費税の確定申告書の提出期限、国税庁 No.6609 中間申告の方法、国税庁 源泉所得税の納期の特例、国税庁 法定調書の種類及び提出期限、厚生労働省 労働保険年度更新、日本年金機構 定時決定(算定基礎届)|內容性質:通則整理,非個案申報建議。制度修訂頻繁,申辦前請再次確認官方最新公告並諮詢稅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