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是日本稅務居民嗎?居住者看住所或 1 年以上居所,183 天不是日本國內法的標準
日本居住者=國內有住所,或連續居所 1 年以上;183 天不是國內法標準(2026-10-17 查證)
台灣人在日本創業,常會搜尋「日本稅務居民 183 天」,因為台灣的稅務居民判定用 183 天。但日本所得稅法的居住者判定,標準不是 183 天。這個差別會影響你是對「全世界所得」還是「只對日本來源所得」課稅。本文依所得稅法與國稅廳 No.2875、No.2012 整理,查證日 2026-10-17;個別案件請由稅理士判定。
日本的三個身分
所得稅法第 2 條:
| 身分 | 定義 |
|---|---|
| 居住者 | 國內有住所,或現在為止連續在國內有居所 1 年以上的個人 |
| 非永住者 | 居住者中,非日本國籍,且過去 10 年內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 5 年以下的個人 |
| 非居住者 | 居住者以外的個人 |
國稅廳 No.2875:「住所」是個人的生活本據,是否為生活本據要依客觀事實判定,也就是看生活中心在哪裡;「居所」是不屬生活本據、但本人實際居住的地方。No.2012(日本與外國有兩處以上居留地)說明,是否有國內生活本據,要依住居、職業、資產所在、親屬居住情形、國籍等客觀事實判斷。
課稅範圍不同
所得稅法第 5 條與第 7 條:居住者有繳納所得稅的義務;課稅所得範圍依身分而異:
- 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全部所得(全世界所得)。
- 非永住者: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加上國外源泉所得中在國內支付或匯入的部分(條文括弧內有細節,本文不展開)。
- 非居住者:原則上只有國內源泉所得(第 5 條第 2 項)。
所以在日本設立公司、長期居住的台灣創業者,通常會是居住者;是不是非永住者,要看過去 10 年的居住合計是否在 5 年以下。
為什麼不是 183 天
日本國內法沒有「滯在 183 天」這個判定門檻,判定重點是「住所」或「連續 1 年以上居所」。183 天是租稅條約中短期滯在者免稅規定的常見概念;國稅廳說明,台日之間沒有政府簽訂的租稅條約,而是 2015 年 11 月 26 日由交流協會與亞東關係協會簽訂的民間取決め,日本以「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實施,並於 2017 年 1 月 1 日施行(No.2890 與國稅廳台灣關係頁),並提到一定短期滯在者給與等的非課稅,要在支付時先源泉徵收、符合非課稅要件後再申告或更正請求退稅。個案是否適用,以該法條與稅理士判斷為準。
對來日本經營公司的創業者特別要注意:所得稅法施行令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號規定,來到日本居住的個人若在國內從事「通常必須連續居住 1 年以上的職業」,推定在國內有住所;因此即使家人與資產都還在台灣,入境後就可能被推定為居住者,不能只用滯在天數自行判斷(No.2012 的注寫明:因為不是只看滯在日數,即使在外國待滿一年的一半,也就是 183 天以上,仍可能是日本的居住者)。
一例:創業第一年
假設創業者在年中來日本設立公司,之後在日本居住。是否為居住者,要看他是否在日本有「住所」(生活本據),或連續居所是否達 1 年。如果他的家人仍在台灣、主要資產在台灣,客觀事實會成為判斷的一部分,結論不是只看天數。國稅廳 No.2875 也提到,必要時會依職業等做「住所的推定」。
怎麼做
- 整理你的生活事實:住居、職業、家人居住地、資產所在、國籍,並記下在日本與台灣各自的居住期間。
- 判斷是否在日本有「住所」,或是否連續居所滿 1 年。
- 若是居住者,再判斷是否為非永住者:看是否非日本國籍,且過去 10 年內在日本的居住合計是否 5 年以下。
- 依身分決定要申報的所得範圍:居住者是全世界所得,非居住者是日本來源所得。
- 有台灣來源收入時,請稅理士確認課稅範圍與台灣端申報;雙重課稅的處理依相互免除法與台灣規定。
- 每年底重新檢視居住狀態,特別是搬進或搬出日本的年度。
容易踩雷
- 用台灣的 183 天標準判斷日本身分,忽略「1 年以上居所」。
- 以為只要在日本待不到 1 年就一定是非居住者;有住所(生活本據)時,不需要等滿 1 年。
- 忘了非永住者的特例,對全世界所得做了不必要的申報。
- 把公司的稅務居民(本店所在地主義)和個人的居住者混為一談;法人是看本店或主要事務所所在地。
常見問題
日本的稅務居民是看 183 天嗎?
不是。所得稅法的居住者是「國內有住所」或「連續居所 1 年以上」;183 天不是國內法的標準。
我是台灣人,剛到日本創業,算非永住者嗎?
要同時符合:是居住者、非日本國籍、過去 10 年內在日本的住所或居所合計 5 年以下;第一次來日本通常符合,個案請稅理士確認。
日本公司的稅務居民怎麼判斷?
國稅廳 No.2875:法人用本店或主要事務所的所在地判斷是內國法人或外國法人(本店所在地主義)。
來源
- e-Gov 法令檢索 所得稅法第 2、5、7 條(2026-10-17 查證):国内に住所を有し、又は現在まで引き続いて一年以上居所を有する個人
- 國稅廳 No.2875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區分(2026-10-17 查證):「住所」は、「個人の生活の本拠」をいい
- 國稅廳 No.2012 居住者、非居住者的判定(有多處滯在地者)(2026-10-17 查證):住居、職業、資産の所在、親族の居住状況、国籍等の客観的事実
- 國稅廳 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第 2 章關係(台灣關係)(2026-10-17 查證):民間取決めとして取り結ばれた
- 所得稅法施行令第 14 條(2026-10-17 查證):継続して一年以上居住することを通常必要とする職業を有すること
- 國稅廳 No.2890 外國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台灣關係)(2026-10-17 查證):台湾に住所を有する個人、台湾に本店等を有する法人等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