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日本「経営・管理」簽證條件重大更新——看新制對資本金、人員與經歷要求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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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能申請經營管理簽證嗎?住宅宿泊事業年 180 日上限與業務外包的審查風險

首次發布:|最後查證:2026-10-17

民泊年營業上限 180 日;經管簽證要資本 3,000 萬円,業務大半外包可能被否定經營實態(2026-10-17)

搜尋「經營管理簽證 民宿」的人,多半有一個想法:買或租一間房子做民宿,順便拿簽證。要把民宿業與簽證合在一起評估,至少有三個條件要同時看:民泊的營業日數上限、經營管理新基準的資本與人員要求,以及「經營者活動實態」的審查。本文依住宅宿泊事業法與入管廳 Q&A 整理,查證日 2026-10-17。

三道門檻

門檻規定出處
營業上限住宅宿泊事業一年提供宿泊的日數不得超過 180 日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2 條第 3 項
資本與人員資本金 3,000 萬円以上、至少 1 名常勤職員入管廳改正概要
經營實態業務大半外包、不親自經營會被否定入管廳 Q&A 第 19 問

門檻一:180 日

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2 條定義,「住宅宿泊事業」是指以收取住宿費方式讓人住在住宅內,而且一年(依省令計算)住宿日數不超過 180 日的事業。要在這個框架下營業,必須向都道府縣知事(或保健所設置市)按每一間住宅提出届出(第 3 條)。這代表以民泊為主的事業,年度營業天數最多約一半,事業計畫書的營收要以 180 日為前提編列,不能用全年入住率估算。

若不想受 180 日限制,另有旅館業法的許可(簡易宿所等);它的營業日數與許可要件本文未逐項核對,待確認,站內另有簡易宿所專文說明。

門檻二:新基準

2025 年 10 月 16 日施行的新基準要求資本金 3,000 萬円以上、1 名常勤職員、B2 相當日語、專家確認過的事業計畫書,且自宅兼事業所原則不被認可。民泊的特殊困難在於:住宅宿泊事業的場所本身就是住宅。事業所是否能與「被出租的住宅」分開,入管廳未針對民泊明文回答,本文標示待確認,申請前請向入管窗口確認。

門檻三:經營實態

入管廳 Q&A 第 19 問例示,若把業務的大半委託給外部,申請人日常沒有親自經營,或不掌握事業內容與財務狀況,不被認為在從事經營・管理活動。民泊的特殊之處是: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居室數超過省令所定的數量,或住宿期間事業者不在(短暫不在及一定近距離的情形除外)時,必須把住宅宿泊管理業務委託給一位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也就是說,把管理業務外包在民泊中可能是法定義務,並非單純選擇;但這項委託與入管廳的「經營者活動實態」審查如何互相影響,官方資料沒有說明,待確認。申請人要確保自己仍負責定價、訂房策略、供應商管理與財務掌握,而不是只剩收款。

怎麼做

  1. 先決定你要的類型:住宅宿泊事業(180 日)或旅館業法許可(簡易宿所),這決定營收上限與設備成本。
  2. 以 180 日(若是民泊)重算事業計畫書的營收,並由診斷士、會計師或稅理士確認。
  3. 資本金設為 3,000 萬円以上,並確認公司設立與匯款時程。
  4. 詢問入管窗口:以住宅作為民泊場所時,事業所與住宅的關係如何認定。
  5. 規劃申請人的實際經營工作:定價、訂房管理、供應商管理、月度財務會議,並留下紀錄。
  6. 雇用至少 1 名符合常勤條件的職員,並取得日語能力證明。

容易踩雷

  • 事業計畫書用全年 365 日估收入,審查時與 180 日上限相衝突。
  • 民泊全部外包,申請人無實際工作,被視為沒有經營活動。
  • 把自己居住的房子兼作民宿事業所,碰到自宅兼用的原則性否定。
  • 只看簽證,沒有確認該住宅所在地的條例;住宅宿泊事業法第 18 條允許都道府縣或保健所設置市依條例限制實施住宅宿泊事業的期間。

常見問題

民宿營業可以全年開放嗎?

住宅宿泊事業一年不超過 180 日;全年營業要走旅館業法許可,不是同一制度。

外包給管理公司就一定被拒嗎?

不一定,但沒有保證。入管廳 Q&A 第 19 問只是舉例說明哪些情形會被認為缺乏經營活動(業務大半外包、日常不親自經營、不掌握事業與財務),不是安全標準;實際由審查個案判斷。

民泊也要 3,000 萬円資本嗎?

是。新基準不分行業,3,000 萬円以上是共通門檻。

來源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