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宿泊事業(民泊)届出:年 180 日上限怎麼算,家主不在時要委託管理業者
民泊届出制,年宿泊上限 180 日(4 月 1 日正午起算);名簿保存 3 年(2026-10-17)
不少台灣人想在日本用自己的房子或買的小公寓做民泊(Airbnb 類型)。日本有三條路:旅館業法的許可、國家戰略特區的特區民泊,以及 2018 年起施行的「住宅宿泊事業法」(民泊新法)。後者是届出制,門檻最低,但有每年 180 日的上限。本文只談民泊新法,依法條、國土交通省的民泊制度入口網站與 FAQ 整理,查證日 2026-10-17;各自治體另有條例限制,請務必先問管轄保健所或民泊窗口。
民泊新法的基本結構
法第 2 條第 3 項:住宅宿泊事業,是旅館業法第 3 條之 2 第 1 項所定營業者以外的人,收取住宿費、讓人住在住宅,並且依國土交通省令與厚生勞動省令算出的住宿日數,在一年內不超過 180 日的事業。法第 3 條第 1 項:向都道府縣知事(保健所設置市等則為市長)提出經營住宅宿泊事業的届出者,不受旅館業法第 3 條第 1 項許可規定的限制,可以經營。
日數怎麼算:國土交通省說明,180 日要按每間届出住宅分別計算;一年是每年 4 月 1 日正午到翌年 4 月 1 日正午,一天是正午到翌日正午,一個晚上算 1 日。
三個角色
| 角色 | 登記或許可 | 做什麼 |
|---|---|---|
| 住宅宿泊事業者 | 届出 | 經營民泊,在年 180 日內讓人住宿 |
| 住宅宿泊管理業者 | 登錄 | 受事業者委託,替代管理住宿者與住宅 |
| 住宅宿泊仲介業者 | 登錄 | 在平台上仲介住宿服務 |
要提出什麼
法第 3 條第 2、3 項:届出須按每棟住宅提出,記載商號或氏名與住址、法人的役員姓名、住宅所在地、是否委託住宅宿泊管理業務等;並附上住宅圖面、不屬於欠格事由的誓約書面及省令指定書類。第 4 項:記載事項變動時,一部分事項須在變動日起 30 日內申報;委託管理業者的變動則須事先申報。
家主不在時
法第 11 條第 1 項: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住宅宿泊事業者必須把住宅宿泊管理業務委託給 1 家住宅宿泊管理業者:(1)届出住宅的居室數超過省令所定的數;(2)讓人住宿期間,家主不在(暫時離開除外)。例外是事業者自己就是住宅宿泊管理業者且自行辦理。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規則第 9 條第 2 項將(1)的居室數定為 5,也就是居室超過 5 室必須委託;第 3 項把可不委託的「暫時離開」限於日常生活通常所需時間範圍內的不在;第 4 項則規定,家主自己的生活本據與民泊在同一建築物或基地內、或相鄰,且由家主自行管理的居室合計 5 室以下時,另有不必委託的情形(細節請看條文與施行要領)。違反第 11 條第 1 項依法第 75 條可處 50 萬円以下罰金。
營運期間的義務
- 宿泊者名簿(法第 8 條):須備置於届出住宅等指定地點,記載宿泊者姓名、住址、職業與宿泊日;宿泊者是在日本沒有住所的外國人時,還要記載國籍與護照號碼(施行規則第 7 條第 3 項)。名簿自作成日起保存 3 年(施行規則第 7 條第 1 項;FAQ 說明廢業後也一樣)。
- 標識(法第 13 條):每棟届出住宅,要在公眾看得見的地方掛省令規定樣式的標識。
- 定期報告(法第 14 條):須依省令定期向都道府縣知事報告宿泊日數等;施行要領說明以「民泊制度營運系統」為原則。
- 違反第 8 條、第 13 條,依第 76 條可處 30 萬円以下罰金;不做定期報告或虛報,同條處罰。
怎麼做
- 先確認住宅符合「住宅」定義(有台所、浴室、廁所、洗面設備等,且是生活本拠或供人居住用)。
- 向管轄保健所或自治體窗口確認條例限制(區域、時段、期間限制可能比法更嚴)。
- 備齊圖面、誓約書與消防法令遵守證明等;先與消防署溝通。
- 提出届出,取得届出番號;家主不在時,同時簽委託契約給管理業者。
- 掛標識,備置宿泊者名簿,並記錄每晚日數(按正午至正午)。
- 依期定期報告;到 180 日上限時停止接客。
容易踩雷
- 把日曆年當成 180 日的計算期間:實際是 4 月 1 日正午到翌年 4 月 1 日正午。
- 家主有時不在,卻沒有委託管理業者。
- 只看民泊新法,忽略自治體條例的更嚴限制。
- 宿泊者名簿沒有保存滿 3 年。
- 標識沒掛:施行要領說明,只要住宅宿泊事業還在實施期間,就應持續揭示標識(例如招租中的物件);是否有其他情形,請看施行要領第 (8) 節。
常見問題
外國人可以做民泊嗎?
本文引用的資料沒有以國籍限制届出者;但在留資格是否允許,請洽入管。
超過 180 日怎麼辦?
超過上限就不屬於住宅宿泊事業,必須有旅館業許可或特區民泊等其他制度。
沒有届出就接客會怎樣?
可能涉及旅館業法的無許可營業問題,本文不下結論,請洽保健所(待確認)。
來源
- 住宅宿泊事業法(e-Gov)第 2、3、8、11、13、14、75、76 條(2026-10-17 查證):人を宿泊させる日数…が一年間で百八十日を超えないもの
- 國土交通省 住宅宿泊事業法(民泊新法)とは?(2026-10-17 查證):1年間 = 毎年4月1日正午から翌年4月1日正午まで
- 國土交通省 住宅宿泊事業法 FAQ 集(2026-10-17 查證):宿泊者名簿は、作成した日から3年間保存することとされております
- 住宅宿泊事業法施行要領(ガイドライン)令和 6 年 12 月 24 日最終改正(2026-10-17 查證):定期報告は、民泊制度運営システムを利用して行うことを原則とする
資訊查核|最後查證日:2026-10-17|通則整理,非個案法律或稅務建議;實際規定以官方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未經逐篇人工覆核。